《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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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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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们工作活动,他们不会拖你的后腿,要相信他们。’吴法宪说,林立果来空军‘是林副主席对空军的最大信任,最大关怀,是我们的最大幸福’,‘是空军的得天独厚’。‘将来空军司令是林立果接班’。
  1965年秋,在林彪的策划下,叶群、吴法宪勾结,为林家推荐干部,培植亲信,为林彪、叶群在空军逐步拼凑了一个效忠林家的班子。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3次保了吴法宪,吴法宪感激涕零,当着林彪的面大哭一场,并高喊祝林彪‘万寿无疆’。1967年10月,为了掩盖叶群在国民党青训班的丑恶历史,林彪亲笔写信指使吴法宪组织假调查,制造伪证,美化叶群的历史是‘白璧无瑕’。
  1967年底和1968年3月,林彪先后提名任命吴法宪为副总参谋长和军委办事组副组长。‘九大’又提名吴法宪为政治局委员,林彪拉拢重用吴法宪,吴法宪感恩戴德。
  在空军三届十二次全会上吴法宪提出‘忠于林副主席’,还自我标榜说:‘这是空军首先提出来的,我们写在会议纪要里了。’吴法宪及其一家也多次向林彪、叶群写效忠信,表示‘天变、地变、宇宙变’,‘忠于林副主席的红心永不变’。‘永生永世,子孙万代都做林副主席的忠诚战士’。此外,吴法宪还为江青抄家、抓人、夺权等反革命活动极力效劳。”
  检察员孙树峰对被告人吴法宪的犯罪及其原因作了全面的揭露,然后指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吴法宪积极追随林彪,长期进行篡党、篡国、篡军,祸国殃民,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
  最后向法庭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吴法宪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检察员发言后,被告人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吴法宪说:“我确确实实对国家、人民、军队带来了灾难和损失,我负有重大罪责。”“刚才检察员讲到我的罪行,都是有真凭实据的,人证物证都在,我过去也是这样交待的,所以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他希望法庭能考虑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罪的机会”。吴法宪的发言,主要是表示认罪,但他也说到“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这可是一句有力的辩护。接着他又说“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反映了他个人的心态,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专案人员常说的“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对他的影响。
  

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3)
轮到辩护人发言了。吴法宪的辩护人马克昌律师从三个方面为吴法宪作了辩护发言,他说:“我们是被告人吴法宪委托的辩护人,现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特别法庭予以考虑。
  1。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他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法宪对林彪一伙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起诉书第39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使林立果凭借吴法宪给予的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一点已为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所证实。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42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2。 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例如起诉书第13条所列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同志,就属于这种情况。起诉书说:‘1966年8月,林彪指使吴法宪编造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9月3日,吴法宪把他写的材料送给林彪。’这就清楚地说明了吴法宪是在林彪指使下对贺龙同志进行诬陷的。又如,起诉书第18条所列被告人对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罗瑞卿的诬陷、迫害,也属于这种情况。早在1965年,叶群、吴法宪等人在江苏太仓搞‘四清’时,叶群就别有用心地向吴法宪散布说,罗瑞卿反对林彪。同年12月在上海叶群又唆使吴法宪诬陷罗瑞卿同志。回到北京后,林彪还叫叶群给吴法宪打电话,质问吴法宪是跟罗瑞卿还是跟林彪走,对他施加压力,并授意他进一步诬陷罗瑞卿同志。在这种情况下,吴法宪为了投靠林彪,就对罗瑞卿同志进行了诬陷和迫害。应当肯定吴法宪诬陷、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罪行是严重的,当然应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在这方面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主要罪责在林彪和叶群。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
  3。 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认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发同伙的,司法实践中在量刑上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被告人吴法宪身上明显地存在着。吴法宪看了起诉书之后,在许多场合一再表示:‘起诉书是公正的,是实事求是的。’在律师与他会见时,他又向律师表示:‘我堕落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我的罪行严重,怎么判我都可以。我希望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我能赎一赎我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这些都是吴法宪认罪悔罪的表现。被告人吴法宪不只是口头上表示认罪悔罪,而且有实际行动。他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进行了揭发,在交待罪行方面,他交待自己诬陷、迫害朱德、贺龙、罗瑞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诬陷、迫害空军大批干部和群众以及其他反革命罪行,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这些交待符合实际情况。在揭发同伙方面,吴法宪对林彪、江青、叶群、黄永胜、李作鹏、邱作会等人的罪行,都写了揭发材料,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他的这一较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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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4)
最后,马克昌律师对自己的辩护发言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并向法庭建议对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总之,我们认为:被告人吴法宪虽然是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但是,他也具备着一些可以从轻判处的条件。因此我们希望特别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所指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这时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律师还是真的为吴法宪辩护呢!
  辩护人马克昌发言之后,检察员冯长义认为辩护发言轻视了吴法宪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的作用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于是要求发言,这就形成了第二轮辩论。他在发言中列举事实,说明吴法宪积极主动为林彪出谋划策,组织实施反革命阴谋活动,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
  随后,审判长伍修权问吴法宪有什么要讲的?吴法宪说:“没有辩护的,公诉人讲的都是事实。”他供认,他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他“有反革命野心”,“想跟着林彪往上爬”,“结果越陷越深,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再次表示和要求:愿意服从特别法庭的判处,希望给他一条悔过自新之路,今后重新做人。
  接着辩护人周亨元就吴法宪的认罪态度作了简短发言,而没有针对冯长义的第二轮发言进行辩论。周亨元指出:吴法宪不仅自己积极交待问题,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说明他在犯罪后所持的态度是比较好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判处。检察员冯长义再次发言,表示对辩护人提出吴法宪认罪态度比较好,没有异议。这样就结束了法庭辩论。
  于是审判长让被告人吴法宪作最后陈述。吴法宪的最后陈述很短。他说:“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走,犯下了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他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他服从法庭的判处。
  吴法宪最后陈述结束,审判长伍修权宣布:“在审判过程中,给了吴法宪充分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辩护,以及被告人吴法宪自己的辩护和陈述,法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法宪退庭后等待宣判。”
  值班法警将吴法宪带出法庭之际,他要求法警能让他见一见他的辩护律师,表示他衷心的谢意。法警告诉他,现在不便与律师会见,他有什么话可以代为转告。于是吴法宪说,这些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今天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为他说了好话,他从内心里表示感谢,不仅他感谢,而且他的家庭、他的儿女都会感谢。法警将吴法宪的这些话,如实地向两位辩护律师作了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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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一)(1)
姚文元由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审问,第一审判庭设在北京正义路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大礼堂,大礼堂有1000多个座位。
  1980年11月24日下午,开始了对王洪文、姚文元庭审。这是对“四人帮”被告人的第一次开庭审问,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都极重视。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和17名审判员出庭。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清、副厅长喻屏、史进前和5名检察员出庭。姚文元的辩护律师韩学章、张中到庭,在辩护人席上就座。
  法庭在审问王洪文结束后,即对姚文元进行审问。首先,法庭就起诉书指控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邓小平等,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张敏问姚文元:“1974年10月17日晚上政治局会议之后,有哪些人到钓鱼台17号楼去,是谁通知你去的?”
  姚文元精神显得非常紧张,手里拿着一叠准备辩护用的材料纸,一时难找到回答问题的材料,结结巴巴回答:“是江青通知我去的,去钓鱼台17号楼,不止我一个人,还有王洪文、张春桥。”
  审判员问:“你们在一起策划了些什么?你说了些什么?”
  姚文元回答:我攻击邓小平副主席,主要是根据邓小平副主席在会上讲“老是这样子不好合作”,批评江青的态度。我就把过去毛主席说过“路线对好合作,路线错难合作”的话,和邓小平副主席抵制江青联系起来,攻击邓小平路线上有问题。到长沙去告状是向毛主席反映了对邓小平的意见,实际上想影响毛主席已经作出的决定。
  检察员钟澍钦发言,他说“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策划去长沙“告状”的目的是为了篡党篡国。当时周恩来总理病重住在医院里,毛泽东主席在长沙疗养。10月4日,毛泽东主席提名邓小平担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当时正值召开全国四届人大之际,周恩来总理过问了四届人大的人事安排和人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把周总理以及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看成是他们篡党夺权的巨大障碍。因此,密谋策划“长沙告状”,诬告周恩来、邓小平等,是他们篡党夺权的一个步骤。这是他们有预谋、有组织的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
  审判员问姚文元:“你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诬告邓小平,是否说过‘北京大有庐山会议气息’?”
  姚文元回答:“我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不是说‘北京有庐山会议气息’,是说‘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
  法庭宣读###1980年7月18日的证言(节录),王洪文1980年9月23日的供词(节录),姚文元1974年10月18日日记(节录)。证明姚文元说过“已有庐山会议的气息”的话。
  宣读后,姚文元说:“我作了错误的判断,‘有庐山会议的气息’,这个话当然是完全错误的。”
  公诉人指出:姚文元把邓小平在政治局会议上抵制江青发难,把周总理重病,住在医院里操劳党和国家大事,找领导人商谈工作都诬陷为“已有庐山会议气息”。按照姚文元的解释,“庐山会议气息”就是1970年九届二中全会林彪抢班夺权。王洪文到长沙毛主席那里去告状,就是按照姚文元定的调子进行诬陷的。这次反革命诬陷活动,江青为首组织策划,张春桥煽动,姚文元定调子,王洪文冲锋当打手。姚文元无法推卸自己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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