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24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说,律师的辩护,使他们对案件的认识更全面,因而对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正确执行法律都有好处。
  检察人员发言也评价律师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他们指出:(1)律师的辩护对群众、对专业人员都是一次教育,提高了大家对律师性质的认识。我们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是明明有罪也辩为无罪。广大群众了解了律师如何开展活动,受到了社会主义法制教育。(2)律师出庭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好处。听说有律师出庭,而且这些律师都是专家,他们更慎重了,特别注意考虑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例如江腾蛟在上海抄家,性质是否反革命,律师可能会从法律上提出,促使他们更加认真思考。当律师提出江腾蛟只是具体执行,并不知道江青与叶群如何勾结时,他们也感到这样说很有理。(3)辩护实事求是。例如江腾蛟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辩护人作了区别对待;对李作鹏的辩护,发言有分寸。有些意见,律师出来讲好。江腾蛟说:“我讲三天三夜,也不如律师讲的4条。”
   。 想看书来

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概述(2)
  (三)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1981年1月7日,新华社记者张孟仪到律师住地,座谈律师的作用等问题。韩学章、张思之、王舜华、马克昌、苏惠渔、张中、周奎正7位律师参加。1月29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张孟仪的报道。文章在刊登时的标题为《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以法治国》,副标题是“为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辩护的律师谈对审判的感想”。内容分为四个小标题:(1)是“恰当、公允的判决”。报道说:“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一致认为,特别法庭对江青等10名主犯的判决是恰当的、公允的,法庭兼听了各方面的意见,吸收了辩护人的正确观点,我们律师很高兴。”(2)是“法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报道写道:“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认为,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3)是“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报道说:“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5名被告人应负的刑事罪责进行了分析,并依法提出了辩护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对此是满意的。”(4)是“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报道写道:“这次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分别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查阅了大量案卷材料,收集了为被告人辩护的事实根据,他们在法庭上,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方面,对被告人或证人进行了13次发问,最后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这实际上是几位律师用不同的形式对辩护工作进行的总结。
    (四)编写《大事记》
  《大事记》全称为《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律师小组工作大事记》(—)。为了记下律师小组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历程,1980年12月31日,律师小组的领导提出编写《大事记》。1981年1月2日开始编写,12日研究《大事记》稿,31日《大事记》编写最后完成。《大事记》前言概括地说明了律师小组的成立、工作和作用以及编写《大事记》的意义,其中写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建国以来的一起特别重大案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司法部于1980年9月下旬先后从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选调了律师18人,成立了律师小组,承担为本案被告人出庭辩护的任务。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律师小组的同志进行了紧张的工作,依靠党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集体智慧,制作了5篇辩护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胜利完成历史赋予的这一重大政治任务。为了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反映这次举世瞩目的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记下这段具有历史意义的历程,特编写《律师小组工作大事记》,供参加该项工作的同志参考。”
  

对律师辩护的评价(1)
  (一)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对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审理中,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各方面的评价是肯定的、满意的。
  审检人员异口同声称赞律师的辩护工作。审判人员认为,由律师提出辩护,有利于被告人,能促使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效果显著,反映好。他们认为这次辩护工作起到了提高审判质量的作用,说:“律师的态度严肃认真,反复修改辩护词,对我们的工作有帮助,也有促进。”“律师辩护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正确执行法律,互相制约,促使我们工作更慎重。”有的还说:“由检察人员起诉,经过律师辩护,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更准确了。”例如,姚文元的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姚文元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变的罪行不能成立,吴法宪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法宪不应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罪行承担罪责,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在宣判后的一次报告中,曾谈到判决书实际上采纳了这两点辩护意见。他说:“对于指控姚文元煽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根据对证据的审查核实,证明他没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行为,与原来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出入,因而实事求是地把这一点否定了。再如,说林彪1967年通过吴法宪把他的儿子林立果安插到空军,是为了准备政变,这种分析是站不住脚的。1969年,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也不能说是准备政变。那时,林彪才确定为接班人嘛。因此,法庭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用这类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写法。”①
  检察人员强调:律师出庭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好处。他们说:“我们着重考虑揭露犯罪,律师从有利被告方面辩护,这样就全面了。”“律师的辩护对我们能起制约作用,对提高办案质量很有好处。”
  旁听群众和社会上对律师的反映,总的说来也是好的。很多人认为:“对这样的被告人,律师还为他们辩护,体现了民主和法制的精神。”有的说:“律师的辩护是实事求是的,不是演戏,不是走过场,辩护词有分析,有分寸,讲道理,很有说服力。”他们说律师的辩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开创了好的先例,为今后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许多群众反映,听了律师的辩护,对某些被告应如何判刑有了新的看法。例如,某理发店的理发员对顾客说:“江腾蛟参与谋杀毛主席,罪行太严重了,本该判死刑。听律师辩护,说得有道理,看来可以从轻一些。”
  被告人对律师的辩护一般也是满意的。如律师为吴法宪辩护,提出了有利于他的情节,根据法律恰如其分地分析了他的罪责,并提出他认罪态度好,请法庭考虑从轻判处。吴法宪感动得哭了,他表示:“律师在法庭上为我辩护,我更相信会得到公正的判决了。”他再三表示:“知罪、认罪、服法。”江腾蛟听了律师的辩护后说:“我讲三天三夜也不如律师为我辩的4条有力,至于我的罪恶,那是很严重的。”李作鹏也一再表示,律师的辩护发言“说了公道话”,“是我的罪,我承认”。由此可见,律师的辩护确实起了积极作用。
  从各方面的反映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起到了配合审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制的作用,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成绩,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
    (二)思想不够解放,工作上还存在一些缺陷
  尽管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党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已经提出“解放思想”的号召,但由于人们的思想长期遭受禁锢,在粉碎“四人帮”不长的时间里,解放思想问题难于很快解决,因而“不少同志的思想还很不解放”(邓小平语)。在辩护律师中,部分同志认为只要顺应中央意图,服从上面安排就够了,这种思想经过讨论虽被否定,但思想不够解放的问题并未彻底解决。它表现为:
   。。

对律师辩护的评价(2)
1。 心存顾虑,对应当提出辩护的论点没有提出或不敢径直提出。例如,起诉书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对此,律师曾进行了研究,认为王、张、江、姚分别是党的政治局常委或委员,他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意见,尽管内容是对周恩来、邓小平的诬陷,但在做法上还是符合党的组织原则的,因而不应认为是罪行。尽管有这样的认识,可是律师在为姚文元辩护时却没有提出。又如,律师认识到指控姚文元参与上海叛乱问题没有足以认定的证据,应作无罪辩护,但又考虑到这样一辩就推倒了姚文元的一大罪状,事关重大,犹豫不决,不敢直接提出;后来中央政法部门领导同志指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辩,才使律师的思想有所解放,作了无罪辩护。因而当时就有人指出,律师还有顾虑。
  2。 怕出问题。当时对律师小组的活动作了种种规定,律师处处只能依照规定行事;并且要求律师的辩护“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这样,律师的活动和独立发挥作用,就不能不受到限制。所以律师只是根据案卷的材料找出为被告人辩护的论点,而没有另外再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律师发言也不多,只在非常必要时才向被告人发问。至于传唤新的证人到庭,则自始至终没有一次提出这样的要求。因而虽然研究了如何活跃法庭的问题,但律师在法庭上还是不活跃。对此,事后座谈时检察人员就有这样的评价:律师思想不开放,作用发挥得还不够。
  3。 工作做得不够主动,一半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审理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为好。原因是:本案有公诉人支持公诉,从法理上讲被告人也应有辩护人;再者各共犯之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在诉讼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以有辩护人为宜。一半被告人之所以没有律师辩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工作上看,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够以致工作做得不够主动的关系。本案被告人过去虽曾身居高位,却没有法律知识,不懂得律师的作用与职责,他们生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态度不好,受到重罚。所以应在这方面多做工作,做好工作,使他们对请律师辩护有一个正确认识,争取做到他们委托律师辩护或者法庭为他们指定律师辩护。如果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律师辩护,这对于加强法制,进行法制宣传都有好处。没有做到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律师工作出现上述问题,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在指出这些缺陷,意在使人们了解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时的实际状况。
  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辩护工作的体会(1)
  (一)党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有力领导是律师辩护
  成功的根本原因
  前面谈到,各方面反映: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作用,肯定了律师辩护的成绩。我们体会,律师辩护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根本原因在于党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有力领导。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重大,举世关注。中央要求审判这一案件,要严格依法办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所以当决定将案件交付审判后,负责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即提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要发挥律师的作用。这一意见随即得到党中央的认可。为此,司法部才从北京、上海选调了专职律师,并从北京、上海、武汉、西安各高等法律院系和科研单位选调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兼职律师,组成律师小组,承担为本案被告人辩护的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彭真同志一再指示:律师在辩护中,要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起作用,要讲些道理出来。“两案办”负责人刘复之、王汉斌同志对江腾蛟辩护词作的批示中指出:“肯定起诉书指控的话可少说,自我表白的话也可以少说。”“要像个辩护人的样子。”“两案”审判工作小组还向律师小组指出:“律师的辩护词应在法理上给人以启示和帮助。”这些指示和批示,使律师解放了思想、消除了顾虑,明确了如何工作,从而推动了律师比较大胆地依法为被告人辩护。
  在这样的前提下,司法部对律师工作的全过程,又进行了具体的领导。如主管律师小组工作的王汝琪司长,在工作开始不久,即对律师工作提出四点要求:(1)不搞单干;(2)要谨慎;(3)把问题想周全;(4)严格保密。随后,分管律师小组工作的陈卓副部长还就律师在法庭上的活动指出:法庭上的斗争策略,应该是缩短战线,抓住要害,速战速决。此外,他们对律师小组的工作还有很多细致的指示,这就为律师辩护如何具体开展工作指明了办法。总之,没有党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就不可能有律师出庭辩护;没有他们的有力领导,律师辩护也难于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做好辩护工作的基本保证
  辩护是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主要任务,也是展现律师才华的关键活动;在庭审中辩护的情况如何,取决于律师素质的高低,只有高素质的辩护律师,才能取得突出的辩护效果。司法部有关领导对此有深刻认识,因而他们对选调参与特别法庭辩护的律师,按照高素质的要求进行严格挑选。在他们看来,辩护律师的高素质包括两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业务素质。熟悉法律,特别是熟悉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并具有辩论才能。当时司法部按照上述标准选调了18位律师,其中有些担任京沪律师协会的领导职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