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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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第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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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经过几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农村豪右经常和兼并土地的
过程发生联系;富人用这种办法兼并穷人土地,他们或者通过购买或债务抵
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强凌弱的伎俩。①农村豪右被描写成迅速兼并兴修
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图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泽地带,其中大部分也许和
他们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邻接。但是,同时也没有理由设想存在着明、清两代
特有的非常不相邻的地块模式。②
后汉社会评论家没有专门费神评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汉时
期他们的先辈一样,他们关心的是地主占有种地人的权力。如上所述,崔寔


① 《全后汉文》卷五三,第 7 — 9 页。
② 《后汉书》卷四九,第 1644 页。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 213—224 页。
③ 《后汉书》卷三二,第 1119、1129、1132 页;《后汉书》卷四二,第 1431 页;《后汉书》卷七○,第
2257 页。
④ 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卷二三第 3534 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
第 10 章表 15 和表 16。
① 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
特别见第 103—115 页。
② 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作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
十分明显地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 182 年的一份真正的
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
《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 13、20 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
《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 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
国的法》,兰孝悌编,弗罗伦萨,1978。
 



在这种制度中看出了对于人身的羞辱。在仲长统看来,政治的含义同样是令
人忧虑的。富人的权力比官员大,尽管他们没有官衔,他们能够驱使上千户
人家干活。③
崔寔和仲长统叙述的卑贱劳动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或佃户,他们或者付
给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给收成的份额。在各个地区之间,甚至在个别地
主之间必然存在着颇大的差别。分成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
下,农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 2/3 作交换,以换取土地,也许还有工具、牛和
房屋。这就是政府在把佃户安置在国家土地上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没有什
么迹象证明后汉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或者证明对佃户有法律约束。由于有
剩余的强壮农民,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役使那些认为离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处
境的农民为地主效劳。①但是债务常常限制了佃户离去的能力。
况且,愿意耕种别人土地习惯上似乎意味着接受与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
员相类似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得到帮助和保护,但是他被指望要服从、忠诚
和准备在总的威胁的面前共同劳动。在中小田庄中,家长可能充当监督者,
他的儿子帮助干农活,他的妻子和女儿同女仆一道从事丝绸生产。崔寔的著
作探讨过这种制度;他只让他的儿子们在农活的间歇期进行学习。②

































③ 《后汉书》卷四九,第 1651 页。
① 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
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 53—82 页;32(1974),第 73—97 页;33(1975),第 139—
160 页,特别见第 1 卷,第 69—81 页。也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53—67 页;多田狷介:《后汉豪
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 286(1964。3),第 13—21 页。
② 《四民月令》,第 9、68 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216、226 页)。
 



社会史

地方上的社会组织

从各种观点研究汉代社会的学者们觉察到了村社组织中的重大变化。在
帝国以前时期,相对封闭的、往往以大姓为基础的、社会和经济相似的、其
成员协力从事农业和其他基本生计的村社被认为是地方组织的普遍形式。从
董仲舒到崔寔和仲长统的汉代文人都具有这种意见。在前汉以前开始的经济
和政治发展过程被认为把这种村社破坏了。某些现代学者认为货币经济造成
了使原始的、以大姓为基础的地方村社瓦解的阶级差异。另一些学者认为村
社的封闭领域是被沟通各个村社界限的集团强行打开的;这些集团包括商
人、难民、漂泊的劳动者以及同上层社会有联系的豪门。在某些历史学家看
来,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完全消极的过程,是农村的休戚相关与平等被经济
与社会剥削代替的过程。在另一些历史学家看来,这似乎是由于经济进步力
量和帝国的政治一体化造成的一种即使不是积极的、也是不明显的发展过
程。①
鉴于汉代中国在地理上的巨大差异,旧方式变化速度的不同是不足奇怪
的。在商业和政治发展最巨大的地区,在人烟稠密的大平原和主要交通干线
附近,似乎存在着高度的迁移率,劳动者到处流动以寻找工作,商人和官员
带来了最新的想法、技术和产品。因为农民能够依赖政府来保持良好的道路、
稳定的货币、法律和秩序,甚至救济计划,故他们能够种植商品作物,挤进
商界,和成为工匠或工资劳动者。
尽管有这些社会变化,但以血缘为基础的地方集团(豪门大族)在整个
汉代似乎仍然是普遍的和有势力的。当这些血缘集团制造麻烦时,史书上常
常提到它们。一个例子是北海国的公孙大姓。后汉王朝的奠基者光武帝在位
时期(25—57 年),公孙丹被任命为北海国相。不久,他指使他的儿子杀死
一名过路人,把尸体作为他新住宅奠基的祭品。当太守处决他们父子二人时,
公孙丹的三十几位亲属和追随者武力闯进相府,寻求报复。①
大多数豪门大族在地方上不如公孙大姓那样有势力,因此,给政府制造
的麻烦要少一些。在公元 160 年的一件石刻上发现了关于这类地方血缘集团
的罕见的材料,段光在该石刻中叙述道,当他到公元前 6 世纪楚国大官孙叔
敖故乡去任职时,他梦见孙叔敖。段光极为惶恐不安,于是立庙祭祀孙叔敖,
并寻找孙叔的后嗣来主持祭祀事宜。他发现该地有三个孙叔血缘集团(宗),
每个集团都以其聚居地来称呼。每个集团都无人受过教育。他们的传说是,
孙叔敖有一个后人在前汉任太守。他的儿孙都在地方上担任下级官吏。后来,


① 从村社的角度或者从村社关系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的日本学者几乎都认为这些变化是当然的。简短的英
文讨论见平中苓次:《田租》,第 67—69 页。也见以上第 10 章。广泛的分析见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
研究》(东京,1978),第 33—36、123—158 页。也见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东京,1960);
川胜义雄:《汉末的抵抗运动》,《东洋史研究》, 25∶4 (1967),第 386—413 页;五井直弘:《后
汉王朝和豪族》,第 403—444 页。采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法的中国学者常常用类似的方法进行论述。见贺昌
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 131—211 页。
① 《后汉书》卷七七,第 2489 页。关于蛮横的地方血缘集团更多的例子,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
杜敬轲编(西雅图和伦敦,1972),第 455—459 页。
 



在前汉最后 10 年间,这个家族遭到土匪杀戮,只留下三个不满 10 岁的男性
同辈人,他们都无力受教育。现在的几个血缘集团是这三个男孩的后裔,从
那时以来,他们的成员务农为业,无人读书了。②
但是,有效力的、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在汉代早期就破坏了地方上的和
血缘的团结关系,到公元 2 世纪,政府不再决定地方社会的主要发展方向。
公元 140 年以后,政府逐渐丧失了提供救济的能力;随后丧失了维持特定地
区秩序的能力;最后完全丧失维持秩序的能力。旧的大姓组织中相对地说未
受秦、汉国家实行的社会变革影响的那些村庄和村社往往能照旧延续下来,
除非它们位于被严重战乱破坏的地区,除非当地人民因而被迫加强了自卫的
能力。农村社会比较发达的部分受到更为严重的危害。因为不能把在以前诸
世纪中已被破坏的旧的血缘纽带和地方村社重新建立起来,故必须找到共同
保护的新形式。
在公元 184 年爆发的内战以后,①地方宗教团体的势力已十分明显了。大
概在公元 1 世纪 50 年代开始,在人烟稠密和有相当数量离乡者的华北地区出
现了若干宗教团体。这些团体强调诚信和忏悔。它们提出以诚意治病和不久
将天下“太平”的希望,人人像一家人一样。在东部平原,太平道的信徒在
宗教统治集团领导下掀起一场组织得很好的叛乱,杀死了他们能够找到的所
有地方官员。正规军很快打败了他们。②
在远离政权中心的西部,另外一些宗教团体进行自卫,以防发生当时最
厉害的暴力行为,它们甚至为难民提供避难所。五斗米道的领袖张鲁成为 2
世纪 80 年代至公元 215 年巴郡和汉中郡(陕西南部和四川北部)的实际统治
者。他通过起义队伍统治集团中的宗教官员治理这片地区。他按照政府驿站
的模式设立义舍,但义舍对所有的人开放,并供给谷物和肉食。希望过路人
得到他们所必要的东西;如果他们拿多了,鬼道会使他们生病。曹操得知张
鲁的势力以后,于公元 215 年打败了他,曹操称他是善良人,并授予他和他
的五个儿子以封地。③
在不大发达的华南地区,农民们没有如此频繁地加入宗教团体,也许是
因为村社组织仍然强有力和构成了自卫的适宜基础。④同时,到后汉末年,一
位到豫章(在江西)任职的官吏报告,政府官吏在那里遇到了棘手工作:⑤


鄱阳民帅别立宗部,阻兵守界,不受华子鱼所遣长吏,言‘我已别立郡,须汉遣真太守来,
当迎之耳’。

平定这帮大姓(史称“大姓匪帮”)是汉末 10 年间孙氏家族力图巩固南
部控制的重大任务。


② 《隶释》卷三,第 4 — 9 页。
① 见以上第 5 章《叛乱与战争》;第 16 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② 霍华德?利维:《黄巾教和汉末的叛乱》,《美国东方学会会刊》,76∶4(1956),第 214—227 页;
石泰安:《论公元 2 世纪道教的政治宗教运动》,载《通报》,50(1963),第 1—78 页;关于这些运动
中宗教和思想的含意,见以下第 16 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③ 《三国志?魏书八》,第 263 页以下。也见上文第 5 章《曹操的晚年》。
④ 关于这个问题,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第 3—29 页;见贺昌群关于这个问
题的评论:《关于宗族宗部的商榷》,载《历史研究》,1956。11,第 89—100 页。
 



这个时期出现的地方组织的另一种普通形式不是由农民及其宗教或血缘
关系的领袖所组成的集团,而是由地方豪强及其党羽所组成的集团;这些人
常常包括亲属,但是这些集团似乎不是像大姓一样组织起来的。当 184 年以
后爆发全面内战时,人人在全国各地开始招募党羽,组织联盟和建立私人军
队。另一些人则率领人民进山寻找避难所。这些人中有许多人一开始未必招
募军队,因为他们已经掌握了大量“客兵”、“部队”、“家兵”或亲属。
在某些场合,这些党羽是某人的佃户和劳动者;在另一些场合,他们似
乎是自愿参加自卫团体的人,这些自卫团体是前一代建立起来的,用以对付
法律和秩序横遭破坏和时不时的农民暴动。①在四川,当声称与黄巾有联系的
当地造反者打败官府时,一个下级官吏调动数百名家兵,然后又招募千余名
其他人员,终于赶走造反者。一个参加孙策(175—200 年)部队的人,在起
义以后不久带去 100 名“私客”。另一位加入刘表(死于 208 年)部队的人,
带去了他长兄早先从农村招募来的几百名“部曲”。②
正史反映了关于这些地方领袖和他们掌握的实力的两种观点。在某些情
况下,他们因集合忠实信徒,并用信徒公正、有效和宽厚地治理地方,而赢
得同时代人的尊敬。③如果这些人平定暴动,他们便被当成英雄。但是在另外
一些情况下,他们被认为是对于朝廷命官有效控制的威胁,因为可能妨碍命
官行使正常职务:维护法律和秩序或征募应该服役的人。①
虽然这些豪强和扈从的社团与在王莽统治的衰微年代出现的社团之间有
类似之处,但必须指出两点重要区别。首先是数量上的区别;在后汉末期,
甚至在国内不是很重要的人物也被描述成不只拥有几十名,而是拥有成百成
千名经常依附的部曲。第二,在较早的时候,需要自卫的时间比较短,在国
内大部分地区不超过 10 年。相比之下,在公元 2 世纪 40 和 50 年代一旦开始
经常发生叛乱,直到隋、唐才恢复标志汉代鼎盛时期的政治、行政和经济一
体化的水平;在缺乏有效的国家控制的情况下,建立在必须互相保卫和互相
援助基础上的社会组织的形式成为这个时期比较持久的特征。

社会层次

有两种标准用来表示后汉“上层阶级”的特征,一种标准是以汉代社会
荣誉的范畴为根据,特别是以有教养绅士(士)的身份为根据,另一种标准
是以经济或政治力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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