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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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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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由于这种政体对于城邦及其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

    末了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

    ——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一般政体的通称,这里却把一个科属名称用作了品种名称①。引用这一名称是有理由的。一人或少数人而为统治者,这些人可能具有特殊才德;等到人数逐渐增加时,当然难于找到这么多各方面的品德都是完善的人,惟有军事性质的品德可以期望于多数的人们,武德特别显著于群众。所以在共和政体中,最高治权操于卫国的战士手中,这里必须是家有武备而又力能持盾的人才能称为公民而享有政治权利②。

    相应于上述各类型的变态政体,僭主政体为王制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

    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利益为依归;寡头(少数)政体③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三者都不照顾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

    ①参看卷二注。

    ②参看卷二章六;本卷章十七;卷四章十三。

    ③本章,正宗和变态,政体六个类型的分类根据(一)统治者人数的为多或少,(二)施政的目的,为全体公众或为执政部分的人们。

    这里所作变态政体的第二第三类型的说明,又引出另一分类根据即,(三)贫富或阶级分别。

    要是依阶级分别题名,这里的寡头政体,应该称为“财阀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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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八  关于这些政体的性质,我们必须逐一作比较周详的研究。其中含有某些疑难;我们对于任何一门学术论题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仅仅以现实概况为满足,应当阐明每一个别事例的真相而无所遗漏。方才讲到,僭主政体是一人(君主)统治,依据专制的原则[以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处理其城邦的公务;如果有产者们执掌这个政治体制的最高治权,就成为寡头(少数)政体;反之,由无产的贫民(群众)们执掌最高治权,则为平民(多数)政体。这里所举[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定义中就存在着第一个疑难。平民(穷人)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多数人的统治①;但有时一个城邦中代表最高治权的多数人竟然都是有产者(小康之家)。相似地,寡头(财阀)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少数人的转治②;但有时一个城邦中穷人少于富户,然而他们却富有才能,竟然掌握了治权。

    这样,两者都同方才叙述的定义相违背。让我们合并以上两类定义,以便解除这个疑难——财富联系于少数,而多数则同贫穷结合;于是修订寡头政体的定义为人数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邦的治权,相似地修订平民政体的定义为人数甚多的贫民控制着治权;这里又遗留了另一疑难。我们的新定义要是就已经可以包括一切寡头和平民政体,那么上述偶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些城邦富户数多而穷人数少——,要是其中竟然在某一城邦,富户多数控制了政权,在又一城邦则穷人

    ①见章七—章八。

    ②见章七—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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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控制了政权,对于这些政体,我们将怎样取名?这一论辩显示了人数这个因素应该为次要的属性,一般的城邦既然常常是富户少而穷人多,那么上述的特殊例子只是偶然的事件而已: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为少为多。

    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财阀)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恰好像我们方才所说,世上常常是富户少而穷人多。一个城邦组织内,全部都是自由的公民,而富于资财的人则限于其中的较小部分;其一以自由为标帜,另一则以财富为依据,这些就是寡头和平民两派所各各据以争取统治权力的实际基础①。

    章九  其次我们须先确定主张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者各人所持有的原则,并辨明他们各各所包含的正义(法律)

    观念②。

    寡头和平民派对于正义各有其认识,但他们的认识既不充分,所持的正义就都是不完全的,各人都只看到正义的某些方面。

    譬如在平民政体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分配政治职司的]

    ①自章六至八,有关政体分析,可参看《尼伦》卷八章十以下和《修辞》卷一章八以下。

    ②正义,“正义的观念”

    ,它们的字根为对于“正直”的道路的“指示”

    ,可能和拉丁字“手指”

    (digitas)或“正直”

    (directe)

    ,出于同一较古的言语。中国俗以“公道”为“正义”

    ,用意相似。后世法兰西语droit和意大利语drito之为“法律”

    ,都是源出于拉丁“正直”(directum)这个词,同希腊语相似,兼有“义”和“法”两方面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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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这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在寡头政体中,却以[政治职司的]“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这确实也是正义,但只限于不平等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寡头派和平民派都没有考虑这一因素——是谁(哪些人)可以适用他们所持的原则——所以两派都作出自己的错误判断。各人各照自己的利益进行论断,而大多数的人如果要他们判决有关自身的案件时,实际上就都是不良的判官。正义(法意)对人身有关系;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于相应收受的人——这个要旨我已经在《伦理学》中讲过了①。

    [按照这个要旨,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政治权利”)

    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公民义务”)。

    ]寡头派和平民派两者虽都主张事物的平等,但对于人身的平等这个问题,他们就意见相歧了。发生这种纷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方才所说他们都作为自身有关案件的判官,而且做出了错误的论断;另一原因则在双方各别认识的正义观念,实际上都是局限的偏见,却各自认为是绝对而完全的道理。寡头(财阀)派的偏见在“资财”

    ,他们认为优于(不等)资财者就一切都应优先(不等)

    ;平民派的偏见在“自由身分”

    ,他们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也都相等。

    可是,两方都疏忽了真正的要点[即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

    如果财产确为人类所由合群并组成团体的目的,则人们分配地邦的职司和荣誉时就应该以他们所贡献的财产为比

    ①见《尼伦》卷五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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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按照这个论据,寡头(财阀)派的理由是充足的——要是投资一米那的人,和那个投资其它九十九米那的人,平等享用一百米那的本利,这才真正是不合正义(不平等)

    了。

    但是城邦不仅为生活而存在,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①;假如②它的目的只是为了生活(生存)

    ,那么,奴隶也可能组成奴隶的城邦,野兽或者也可以有野兽的城邦,然而在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世界中,实际上并没有这类城邦,奴隶和野兽既不具备自由意志,也就不会组织那种旨在真正幸福的团体。

    相似地,城邦的目的也不仅为寻取互助以防御一切侵害,也不仅为便利物品交换以促进经济的往来。假如城祁的目的仅仅是这些,那么替里尼人和迦太基人就可并为一邦,其它缔结商务条约的各邦也可作相应的合并。这是确实的,这些邦国订有输入输出的合同,并缔结商务条约,规定[在商业上]互不损害两国人民的利益,保证各自正当的行为;这些邦国之间还有成文的军事互助同盟条约③。但,另一方面,两

    ①参看卷一章二;本卷章六。

    ②31行起,直至36行止,原句尽属“假如……”绪句,中国夹入若干括弧子句。结句实际见于……所以句。兹参照各家译文,改变了语句联系词,区分了这一长句。

    ③希腊古典时代地中海各城市从事矿业和手工业者以铜铁器和陶器交换非洲、意大利、小亚细亚、黑海地区的农产品。粮食的输出入,很多城邦由政府经营,相互间便订立“贸易合同”。

    关于两邦间商务人员的一切行为,如发生纠葛,则凭商务条约各款处理。

    参看希克斯:《希腊碑志手册》(Hicks,Manual

    of

    Gr。

    Hist。

    Inscriptions)第74号碑文。

    替里尼人指意大利半岛上拉丁地区北部埃特罗里亚(Etruria)的居民。迦太基和意大利沿海城市贸易定有规约,其详不得而知。

    布佐耳特:《希腊史》(Busolt,Gr。

    Gesch。)

    ,卷二753—755页说,公元前535年,曾有迦太基人和埃特罗里亚人的联合舰队驱逐替里尼海中科西嘉(Corsica)岛上的腓尼基殖民,足证两邦曾经订有“军事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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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并没有共同设立的商务官员,总理两邦的贸易;反之,两邦仍旧各设自己的职司,管理本邦的业务。两方的条约只限于防止并处分自己的人员[在进行贸易时]发生有害于对方人员的行为,两方对于对方人员的道德品质都不用操心,条约中也无须保证所有参加贸易业务的人们全都不发生有违正义(非法)或其它恶劣行为。可是,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

    所以,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不然的话,一个政治团体就无异于一个军事同盟,其间惟一的差别就只在空间上,一个“城邦”内的居民住在同一空间,而另一个“同盟”内的人民则住在互相隔离的两个地区。又,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或引用智者(诡辩派)吕哥茀隆的话语,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①。

    一个城邦的目的是在促进善德,这样的宗旨不难给它作证。这是很明显的;要是梅加拉和科林斯两邦(市)竟然围以一道垣墙,这两邦却还不是一邦。假令两邦(市)的居民更相互通婚,虽然通婚为同邦以内社会生活的征象之一,但仍然不能说它们已合为一邦。即使它们已作成下列安排,仍

    ①参看卷一章二和本卷章六30。

    此节阐明人类合群而组织团体的目的挨次为军事、经济、政治三级(注)

    ;平民(民主)派所持“自由身分”和寡头派所持“财富”仅仅各自符合于第一第二级目的,不符合人类的高级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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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不能说它们已经成为一邦:——人们相离虽远而犹能相及,于是订立了在物品交换方面彼此保护、互不损害的规约,作为共同信守的典章。我们可以设想参加这种交换行为的人们,一个是木匠,另一是农民,又一是鞋匠,以及其它一些物品的生产者,人数很多;我们也尽可设想这里的人数竟然多到一万人。可是,假如这些人的结合仅以物品交换以至防卫同盟为止,那么他们的结合仍未能达到一个城邦[政治]组织的阶段①。为什么呢?这不是说,作为同一团体,其中所包含的分子尚缺少延续性②。

    在上述的结合中,人们尽可集合到密切相接的一个会场;但他们要是各各保有自己的家庭,好像独治一个城邦那样管理家务,他们所由集合的作用只限于共同防卫某种临时发生的侵害而已。简单说来,即在集合完了以后又像未集合以前一样人人各自进行原来的生活;那么,任何精审的思想家就不会说这种结合是一个城邦(政治体系)。

    所以,很明显,一个城邦不只是在同一地区的居留团体,也不只是便利交换并防止互相损害的群众[经济和军事]团体。这些确实是城邦所由存在的必要条件;然而所有这些条

    ①至此,亚氏应用“尽其可能”

    的作证法,给城邦组织的道德目的作证:说明(一)

    延续性——人民同在一个地区,可以互相接触;(二)

    因通婚而血统混合;(三)

    因经济往来而日常生活安排在同一防御体系以内;既挨次叙述了非道德目的的这三种可能的结合形式而指证它们都不得成为城邦政治组织,这就反证了原先的道德主题。

    ②包含在各分子间的“延续性”为事物“合一”的条件,参看《形上》卷五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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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城邦。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

    可是,要不是人民共居一处并相互通婚,这样完善的结合就不可能达到。所以各城邦中共同的“社会生活”——婚姻关系、氏族祠坛、宗教仪式、社会文化活动等——是常常可以见到的现象。这些事业都可以促进人间的友谊,而友谊仅仅是社会生活情调的表征。至于一个城邦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却是“优良生活”

    ,而社会生活中的这些活动却只是达到这种目的的一些手段而已。

    城邦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①。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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