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大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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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大土改-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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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的人也为他悲伤流泪。有一天,突然遇到一个过路人,问及案情,惊讶地说:“我知道这个女人在常德某家帮人。”法院才派人到常德把杨华萍找回,宣布张家父子无罪释放。但张国四已病死在狱中,他的儿子回乡后,又被胡家兄弟使坏,拉充壮丁,最后下落不明。
  农民罗达孝,佃寡妇罗胡氏谷田6石耕种。1947年旧历九月,罗胡氏将6石田产凭中立契出卖给罗达孝,已收清价款。当时乡间农民进城完税,人地两生,常受税务人员的刁难勒索。胡寿礼见缝插针,问罗达孝有没有完税?罗达孝说:“还没有呢。听说那些办税的不好说话?”胡寿礼说:“这有什么难的,过几天我要进城开会,替你上了就是。”
  罗达孝信以为真,忙筹足税款连同新契一起交给了胡寿礼。哪知胡寿礼拿过钱物后,一直没有消息。罗达孝心急如焚,却慑于乡长的威势不敢催问。残冬过尽,新年到来,罗达孝敬备礼品,登门给乡长拜年,顺便提起这事。不料刚一说起,胡寿礼就大发雷霆:“我耳朵都装满了,你逢人就说我迟迟不给你上税,未必我还想吞你那几块毛钱吗?”顺手抡起文明棍,狠狠打了罗达孝几下,大叫:“给我滚出去!”
  含恨出门,走过屋后堰塘,罗达孝心想:“我年过70,还受人打骂!钱去了,田地得不到,多年辛苦积蓄,一下子血本无归,实在冤枉!”当即纵身一跳,淹死在塘里。
  在胡寿礼看来,人死了还是好事。他立即把原卖主罗胡氏找来说:“罗达孝已将地方让给我买,你是得了业价的,只需新立过契,我重新给你划押礼。”罗胡氏一是不敢违命,二是见有押礼可得,就倒填年月,以买主胡寿礼的名义另立新契,完税了事。
  这些田的佃户还是罗达孝,胡寿礼既成了业主,就必须找罗达孝的后人投佃,以后好找个借口,逼他搬迁。罗的大儿子罗述良在常德糖食铺当大案匠,罗的二儿子在沿滩拉包车。胡寿礼派乡丁将罗老二抓来,先关三天三夜,才告诉他:“你能出具佃约就免你当壮丁。”罗老二只求脱身,马上立佃签押。
  接着,胡寿礼根据佃约,缺席裁判后,立刻强迫罗家搬迁。胡寿礼派人上屋揭瓦,大雨一来,满屋成河。罗家一家被迫号哭着迁出。罗述良从常德回来,托律师申诉,但慑于胡家势大,无人敢出来作证,无法解决。
  这时,长江南岸有些地方已经解放,知情的人们都对罗述良说:“共产党来了,你不要用刀杀他,到时候就用锄头刨死这狗恶霸!”
  胡家还把持了地方上的所有公产。诸如祠堂、塘坝、公山、学产……都由他们一手包办,任其贪污变卖。1932年,他们那一保集中了县仓常兵谷五六百石,胡家私自拿出100多石来变卖,将钱趁荒月时借给农民,1石谷要赚二三石谷。
  1947年胡应林的母亲死了,他的父亲要续娶,胡桂五借口这事不合情理,要为死者打抱不平,不准他续娶。最后,胡应林送100块光洋给胡桂五,胡家才罢休。
  他们用穷凶极恶的高利贷剥削农民。每年青黄不接的时候,正是他们吞食贫苦农民血肉的好机会。他们借谷出来,一般都是一石谷一石息。有时把谷折成钱,用钱再去买青苗,一石则要换成两、三石。除了将自己的收入用作高利贷资本外,他们还大鱼吃小鱼,向其他地主借谷进来,再高利贷借给别人。有一次,胡家向地主陶汉章以斗的年息借了一千多石谷,再用一石的年息借出。陶汉章慑于胡家的势力,什么也不敢说。
  他们还在乡间开设赌场。家中稍有积蓄的人,常常被他们哄入赌场。胜了他们不准你出来,输了他们用高利借钱给你,一直到被骗被胁迫的人倾家荡产。
  胡桂五不止一个,胡氏家族也不止一家,在解放前的湖南的农村中,大大小小的胡桂五是很多的;在旧中国的广大农村中,如同胡氏家族这样的黑恶家族更是遍地都能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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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
1、悲惨命运的根源
  以上的故事,足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地主恶霸罪恶的巨大,社会形态的黑暗。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当然是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而对于广大农村来说,其根源还在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旧中国农村,其经济关系和社会状况到底如何呢?
  中国远古原始公社制解体后,夏、商、周(西周与东周)三代奴隶制社会,主要经济制度是分封劳役制。
  分封制始于夏代,继行于殷商,式微于周。这种分封制规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级。天子为第一等,诸侯为第二等,卿大夫为第三等。诸侯依其功勋大小和受封地的多少,又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以其服侍的对象分为天子卿大夫、大国卿大夫、列国卿大夫、小国卿大夫等。诸侯、卿大夫又统分为九等,称为“九命”。
  爵命等级是享受政治、经济待遇的依据。夏、商、周三代都实行世禄制,各级贵族世袭享受他们应得封地的收入,除了依次向上一级贵族交纳一定的贡赋和提供军役、劳役之外,其余全部归他们自己享用。例如,周武王弟康叔受封于卫(今河南安阳一带)并“殷民七族”,周公长子伯禽受封于鲁并“奄商之民”“殷民六族”,成王弟唐叔受封于晋并“怀性九族”,功臣姜尚(太公)受封于齐(山东临淄一带)并土居臣民等等。可见当时是采取“封地授民”一并进行的办法的。各受封国诸侯,除自己直接占有一部分土地和臣民外,其余再分封给自己的大夫和士。各级贵族对受封地都只有享用权而无私有权,不准出卖,即所谓“田里不鬻”。
  奴隶主贵族们如何去经营他们受封的土地?如何驱使自己封地上的臣民百姓?古籍上记载“三代”普遍推行的是“井田制”。奴隶主为计算自己封地的大小和监督农奴劳动,把土地划分成9个方块,因像“井”字形,所以叫做井田制。井田制最基层的单位是里,一里等于周亩900亩,每里住8户农奴,每户分地一个方块,即100亩,余下的100亩为“公田”。8户农奴除掉耕种自己的100亩份地外,还被迫合力耕种领主的“百亩公田”。一个贵族领主依据其“命数”高低、封地大小可能会有许多这样的“里”,可以从许多的“公田”上收获农产品。这就是奴隶制时代的劳役地租制,历史上称这种劳役地租为“助”或“籍”。当然,封地内的自由民对其领主、下级领主对其上级领主也要承担贡赋。劳役地租之外,贵族领主还要向农奴摊派军赋,征收贡纳,抽调力役修建宫室、道路等。
  井田制作为中国奴隶社会的主要经济制度,到东周时期开始逐渐崩溃。由于以铁制农具和牛耕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的出现,原有的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使一部分劳力强的农奴家庭除耕种百亩份地和“公田”外,还有余力来开垦荒地,获得份地以外的收入。这样,不少农奴就把助耕公田当作负担,“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田不治”,井田制这一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日渐没落。
  公元前7世纪,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衰征”,就是根据土地的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代替了劳役制和贡赋。这实际上承认了井田和新开垦的耕地归各家私有。到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进行重大田制改革,废井田,开阡陌,给各家各户按新的更大的面积规划耕地,授田之后,不再重新分配,长期归其耕作,当时人们称此为“制辕田”。商鞅变法后,秦国废除了井田制,允许平民自由买卖土地。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就进一步承认了土地私有。 。。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发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是由于秦对于东方六国的土地情况很难掌握。这次登记的目的是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秦朝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促进了封建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和助耕公田的井田制相比,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激励作用十分明显。《吕氏春秋·审分》中说:“公作则迟,私作则速。”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劳动者也可以流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兼容,所以能够容纳较高的生产力。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封建社会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创造了灿烂的、无与伦比的农耕文明。
  但是,中国封建社会这种以地主经济为主导的封建经济,存在着严重缺陷,学者郑有贵认为,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地主虽然拥有较多的土地,但这并不是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而形成的规模经济,而是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和使用权的高度分散。在农业为主要产业、基本以手工劳作的生产力水平、土地资源稀缺程度远远高于人力资源稀缺的经济发展状态条件下,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是土地使用费较高,劳力价格较低。这样,大地主选择出租土地比自己耕作或雇工经营更合算,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尽管地租较高,也只能被迫接受租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地主与农民在土地上的关系是契约租佃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土地而获得地租收入,租佃农户是生产经营者,其经营规模狭小,是分散的小农经济。换言之,中国这种土地由地主占有、由佃农经营的经济,实质上是小农经济。
  二是中国以地主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是小农经济长期化的根本原因。因为,政府从地主阶级利益出发,采取重农抑商政策,抑制商业积累向工业资本转化,生产要素流动范围小,这导致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经营方式长久固化起来,生产力长期停滞,新的生产方式难以形成。
  三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村的基层政权被地主阶级所掌握,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形成垄断势力,对农民进行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剥夺,农民不仅要承受高额地租,而且还要承受高利贷、贱买贵卖盘剥、苛捐杂税及本应由地主承担而转嫁给农民的负担等,使农民几乎没有剩余,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有时简单再生产也难以为继,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甚缓。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中国长达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社会变革,一直走不出改朝换代的怪圈。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长久延续,使中国的生产力逐渐落后于西方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到了近代,中国的封建制度更加制约生产力的发展,以至国力越来越弱,最后沦为半殖民地。
  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的30多年中,农民由于遭到经济和非经济的多重剥夺,生活更加贫困,农村中土地集中的情况变得越来越严重。
  正如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中所分析的:“就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来说,大体是这样:即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形,经过了最近十余年来的抗战和人民解放战争之后,是有了一些变动,除开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不说外,有一些地区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及其他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中游和下游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则是有一些分散的。根据我们最近在华东及中南一些乡村的调查材料来看,一般的情况大体是这样:地主占有土地及公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富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富农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富农自耕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这就是说,乡村中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中农、贫农及一部分雇农耕种的,但他们只对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权,对大部分土地则没有所有权。”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3)
极不合理的土地分配和落后的经营方式和租佃关系、苛重的地租剥削、惊人的高利贷盘剥、残酷的商业资本剥削、不堪负重的苛捐杂税等一系列压迫,使解放前的中国农民过着世界上罕见的贫困生活,从事着每况愈下的农业生产。农民的命运也就更加悲惨了!
  各地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呢?还是看作者在华东、华中、西南等地区的一系列调查吧。
  2、苏南农村经济关系
  开国大土改前的苏南是指长江以南的江苏省地区,包括镇江、苏州、常州、松江四个专区和无锡、苏州两个苏南直辖市(当时南京为中央直辖,不含),共27个县,3万余平方公里,耕地万亩,土地肥沃,出产丰富,交通便利,人民文化水平也较高。城乡人口共有1170余万人,农村人口约占75%。
  苏南农村的土地占有情况是比较集中的,特别是在吴县,最大的地主有万亩以上的土地,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在75%以上,最多的如该县淞北区甚至占有90%,那里有很多的村庄居民完全是佃户。江宁县龙泉乡地主方义和,强占、强买农民土地,积成10万亩,挂“千顷牌”,免完钱粮。其他各县土地的极大部分也是占据在少数地主、富农手里,据句容天王乡的调查,地主、富农与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的悬殊情况十分明显。据苏南行署粮食局统计材料,全部田亩如照人口分配,平均每人为亩,就各专区具体情况来说,有田少人多的,也有田多人少的。如无锡县田少人多,每人平均亩。其他各县有每人-2亩的,也有—亩的,还有-亩的。但是在封建的土地制度与地主富农剥削强占下,地主人均占地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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