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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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经济学-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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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边长期交易具有风险,而互惠的长期双边交换协议却能提供降低风险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即专项资产。专项资产被认为是一般生产能力的不连续增加,如果无法把大批产品卖给某个特定客户,那么增加这项专用资产就是不合适的。如果买方提前终止契约,那么会造成供应商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只能亏本处理。要求买方提供保证金能够降低这种风险,但同时带来供应商图谋占有保证金的另一种风险。更为一般的情况是,不能充分调动供应商有效适应新环境的积极性。通过互惠交易,同时对专用性资产进行独立投资,提供了防范第二类风险的共同保障措施。此时有趣的是抵押品并未被交换。如果提前终止该契约,那么交易双方还可以持有各自的专项资产。
  认为双边交换避免了成本高昂的交叉运输从而认为其合理的常见论点,并未解决这些问题。而且这一观点本身也未能证明广泛运用各种交换是合理的。只有节约了运输成本,单边交易才是有效的。确实,据预期石油企业会创建一个中心交易所,在交易所里有一个拍卖商使供给和需求相一致。在这种环境下各企业会随机结束相互出售的行为。然而,当专项资产具有风险时,交易双方的身份就变得至关重要。这类交易不会通过拍卖市场来进行,而会通过双方的详细谈判来达成。在这种环境下,互惠就成了一种工具,使某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得以持续,并且产生了种种风险弱化效应。
  Ⅵ石油交换(Petroleum Exchanges)
  “把理论和观察联系起来的任务需要对经济生活的现实有很深的了解。”(Tjalling Koopmans; 1957; p 145)长期以来,石油交换现象一直困挠着经济学家。这种现象频繁地出现在反托拉斯的案例和调查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主要石油企业提出的1973年诉讼案表明以下观点:交换成了维持这些石油企业之间相互依赖网络的工具,按照规范市场的结构标准来分析,行业集中度不高的行业中最终会出现寡头垄断。FTC vExxon et al;Docket No8934(1963)。无独有偶,最近对《加拿大石油行业的竞争状况》(The State of petition in the Canadian Petroleum Industry)的研究表明这种交换是不受欢迎的。王室法律顾问、联合调查法案委员会的调查与研究主任Robert JBertrand主编了这一长达八卷的研究:《加拿大石油行业的竞争状况》(Quebec,1981)。本文的所有参考资料均来自于第5卷《精炼部门》。以下将把这一研究称为《加拿大研究》。并且,此份《加拿大研究》(Canadian Study)还列出了各种文件(如契约、公司内部备忘录、信件等)以及各种证词来支持其下述观点:在各领先石油企业中,交换成为一种推动和完善垄断发展的工具。关乎这些契约目的和细节的证据通常都是机密文件,所以很难获得。但是,对合同交易成本特征进行微观评价时,详细的知识非常有价值,有时甚至至关重要。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14)
A源于《加拿大研究》的证据(The Evidence from the Canadian Study)《加拿大研究》的第五卷谈论了冶炼生产部门的情况。该卷提出支持性的证据表明企业间的供应使大的冶炼厂商在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卖方寡头垄断。《加拿大研究》声称:“对主要精炼厂商的利益及行为进行详细考察表明,安排各种精炼协议都是为了限制竞争。收集信息,意图控制较小企业,强征入门费用,运用各种方法限制下游企业的增长,这些都不是人们通常期望一个竞争性市场所具有的特点。”(1)这种协议提供了关于竞争对手投资与市场营销计划的极富价值的信息(p56);(2)大企业或者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能够借助各种交换条款控制较小企业(p49~50);(3)以支付“入门费”作为供货条件的做法极大地破坏了自由竞争(p53~54);(4)交换协议在增加供给和补充性供给方面施加了种种限制(p51~52)。
  通过基本的比较体制来研究考察前两个方面并不能得出满意的结果。例如,如果假设竞争对手之间的交易富有效率并且允许签订单边供给协议(如果不是交易的话),那么就会出现由交换引起的令人不快消息披露。而在这一披露过程中,企业投资和市场营销计划也会不可避免地被披露出去。相应地,如果用比较制度来评估,这种信息披露存在的不合理性就会被视为是所有长期交易存在的不合理性。而不应该一味地指责交换。
  交换允许企业实现讨价还价的优势,因而是一种反对自由竞争的做法,这种观点同样是错误的。正确的观点应该是,人们应该认识到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必定会实现这样的讨价还价的能力。由于未能阐明交换与单边贸易在讨价还价方面有何不同,所以这种反对意见并没有说服力。
  而对入门费和营销限制的反对意见更实际,也更详尽。
  1入门费(Entry Fees)
  反对交换中的入门费的观点认为,入门费会滋生种种独占性后果。要求支付入门费作为交易的前提,或者至少是为了以有利价格出售产品,这种情形在《加拿大研究》中描述如下:为了能够进入这个行业,需要支付一笔与投资相关的费用,海湾公司引文证明了这一点:“我们确信,石油行业通常会允许(尽管很勉强)一个支付了预付金的加入者参与游戏;此游戏中预付金就是用于精炼、分销和出售产品的资本”(第712248号文件,未注明日期,海湾公司)。这段引文证明了石油行业中“入门费”是必需的,这是行业公认的游戏规则。石油行业中的游戏规则和入门费现象,也在公司之间的实际交易中出现,并详细提到了“入门费”这一概念。这些案例都证明了海湾公司提到的各种正在被运用的规则。那些没有支付“入门费”的企业,即那些没有对精炼生产能力或是营销分配设施进行充分投资的公司,“要么得不到供给,要么会根据供应协议受到惩罚”。(p53~54)2营销约束(Marketing Restraints)
  《加拿大研究》认为交换以增长和地域约束为条件,但这两个条件并不适合。帝国石油公司…壳牌公司交换协议规定,帝国石油公司在滨海省向壳牌公司供应产品,而在蒙特利尔接受壳牌的产品。这一协议被《加拿大研究》引证:帝国石油公司和壳牌公司之间的协议始签于1963年,1967年重新商议。1972年7月,由于壳牌公司在滨海地区发展太快,帝国石油公司提出要协商。1971年至1972年由于壳牌公司的市场营销政策,帝国石油公司对原有协议不满。壳牌公司声明如下: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15)
“帝国石油公司的态度是,认为我们利用他们的设施建立一个市场,我们是侵略性的,我们始终在威胁他们,他们将不再帮助我们,甚至会强硬地对待我们”(第23633号文件,最新资料,壳牌公司)。(vol5;p51)一旦壳牌公司的扩张超过了“正常的增长速度”,帝国石油公司就会在实施价格惩罚后修订与壳牌公司的协议,帝国石油公司还约定:“一般不允许壳牌公司从第三方获得产品”来满足滨海诸省(p52)的需求。
  海湾石油公司同样认为,对于按照交换协议获得产品的竞争对手,应该将其增长限制在正常的增长速度上:“应当在全面考察了公司的经济状况后引进加工协议(和交换协议),而且应该使协议为竞争者提供其正常增长所必需的容量。”《加拿大研究》说明,这一资料来源于海湾公司1972年1月的第73814号文件。如果能够确保海湾公司供给的产品只为产品接受者所使用,而不被转运其他地区或由其他方获得,那形势就会更好一点。(p59)
  B解释(Interpretations)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有如下几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入门费与营销约束两者都是反竞争的。第二种解释是它们都是基于效率的考虑,入门费就是很好的例子。第三种解释是它们具有某种混合的效应。
  1非友善传统(The Inhospitality Tradition)
  评价非标准的或者不熟悉的缔约行为的极端缔约传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法传统,另一种是反托拉斯传统或者非友善传统。Donald Turner在阐述纵向市场限制时提到了这两种传统:“我不在普通法传统中探究地域限制或者客户限制,而在反托拉斯法的传统中不友善地探究它们。”Stanley Robinson引用了Turner的论述,1968,NY State Bar Association; Antitrust Symposium,p29。从而,尽管在普通法传统下,契约的规则性被认为是出于积极的经济目的;但在反托拉斯(或非友善)传统中则严重怀疑它有反竞争目的。
  认为技术决定经济组织这一广为接受的观点支持了非友善传统。规模经济和技术的不可分性解释了在企业内部组织经济活动的做法。市场是有效组织活动的途径,在合法的市场交易中将完全以价格为调控手段,此时限制性的契约关系显示出反竞争的意图。
  显然,《加拿大研究》的作者们认同这个传统的各种益处。所有形式的竞争对手之间的长期交易都受到怀疑,而采取不自然或者不规则缔约形式的交换更是备受质疑。交换不仅能够促进信息的有效披露、提升企业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还能惩罚那些没有融入同一组织中的独立企业。这些独立企业因为没有支付入门费而被拒绝按平等条款交换产品。同时,与交换相联系的营销约束也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2效率评估(The Efficiency Asses*ent)
  不同于反托拉斯传统,交易成本方法属于普通法传统。人们主张比较制度(Coase;1964)。只有能够描述出更好的可行替代方案时,才能够反对各种“违约”。因为《加拿大研究》的作者们提出的信息披露和讨价还价问题在单边交易中仍然存在,所以人们对此没有太重视,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其他问题上。
  (a)入门费。入门费是本文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交换协议允许企业在某些地域性市场中获得产品,在这些市场中,由于与企业自身需求相联系的规模经济相当大,因而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并不可取。但是,此时市场对于产品的需求依然很大。这样,相互达成交换协议的企业会建设和维持规模更大的工厂,否则,工厂规模就会小一点。于是协议促使企业进行了专项资产投资。 。 想看书来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16)
如果供给协议具有单边性质,而且买方无法或不愿提供抵押品,那么也许会达成第二类契约,从而交易价格为=v2+k/(1…)。与之相反的是,如果契约超出了单边交易范围而涵盖了双边交易类型,则它就被转化为第三类契约。尽管交易协议设定了产品的物理形态的流动,但是有效的价格依旧是=v2+k,小于。而且只要在两个区域实现的需求价格都高于v2;这假定有共同成本,发生在要素价格非常相近的单个国家内的厂商之间的产品交换,一般会接近这一条件。双方就有交换产品的激励,即边际成本供应标准。如果假设两个地区的需求高度相关,那么双方就会在交易的有利条件上达成共识。不过有必要认识到契约偏离这种安排的可能性。如果交换协议中一个企业运转得比另一个企业更接近其生产能力极限,那么后者终止协议的成本就会比前者高得多,从而解释了为什么“在再次协商涉及蒙特利尔和滨海省的互惠性购买或者出售协议期间”,壳牌公司收到帝国石油公司的劝告:“他们对于壳牌公司在滨海省的投资规模感到不满”(p54)。除了对蒙特利尔的精炼生产的投资外,帝国石油公司还想让壳牌公司直接投资于滨海省的分销网络(p54),他们解释为“交换”投资。在这一方面,壳牌公司意识到,尽管它在滨海省没有进行任何重大的投资,“当我们已经在蒙特利尔投资,作为交换也就是在滨海省投资了,所以我们已经支付了入门费,尽管我们没有为分销网络付费。”《加拿大研究》(p54)确认这份资料来自壳牌公司最新的第23633号文件,未注明日期。
  (b)营销约束。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考察《加拿大研究》所讨论的供应与增长约束。首先,这可以被视为一种保护交换协议免受单方面违约的手段。其次,这样的约束可以服务于战略性的市场部门。最后,这些约束可能有助于规范市场。上述方面都是相辅相成的。
  在这些目的中,只有第一种与效率解释相一致。营销约束有助于保持对称的激励。如果某个企业要在产品缺乏的地区接受第三方的产品,那么这种对称就会被打破。这样企业就可以挑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或者,如果一方希望通过从他方获得产品以便扩大生产,那么对称局面就会受到威胁,此时一方可能会选择建立自己的工厂并放弃交换协议。为了预防这种局面出现,营销约束就鼓励各方都参与交换,否则交换就不可能实现。
  3混合观点(A Mixed View)
  经济学家、法律学者和很多感兴趣的观察家对于无法理解的契约行为,常常将其归结为垄断(Coase;1972;p67)。“由于我们在这领域非常无知,无法理解的行为就显得很多,所以经常依赖于垄断的解释”(Coase;1972; p 67)。一种可辩驳假设认为非标准的缔约行为服务于积极的经济目的而不是垄断目的,这可能比一直居于主流地位的非友善假设更符合反托拉斯法和经济学。确实这是一种过分的简化。反托拉斯法不愿意宣称契约约束本身是不合法的。然而,在美国诉Arnold Schwinn & Co案例中388 US 365 (1967),它却近乎采取了这一步骤。在20世纪60年代,对于契约约束的主流的执行观点被准确地刻画为非友善观点。
  下述三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或者三个理由都可对交换具有效率目的这一假设提出质疑。首先,交换仅仅是拒绝向非一体化的竞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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