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耻-日本的岛国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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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耻-日本的岛国属性- 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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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结束后,不少崇拜天皇的日本人坚持认为,发动战争并不是天皇的错误,那些国家官员才是战争的罪魁祸首,他们歪曲了天皇的心意,利用了天皇的权威。日本作家三岛由纪夫一直希望恢复战前的天皇制,他在小说《奔马》中将天皇比作太阳,将官员称为云朵,认为正是因为“云朵遮住了太阳的光”,日本才一蹶不振,想要恢复光明不能消灭太阳,而是要拨开云朵。最后,东条英机等人老老实实地接受了审判,下令发动战争的裕仁天皇却依然受人尊敬,安然地在皇宫中度过余生。如今在日本政界,高级官员在犯了大错后,让手下小官出面顶罪的事也屡有发生。
  如果把权力代理制度中的“权力”替换成“权利”,这种制度依然会像从前那样运转下去。关于权利的本质,至今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权利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利益说;有人认为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意志——意志说;还有人认为,权利就是被法律尊重的选择——选择说。更多的西方人认为,权利就是人的选择权,那些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坚信“上帝赋予了人选择的权利”,在他们眼中,人的权利(选择权)是至高无上的。
  如果结合这种观点,权利体系中的中间人,就不只是他上级的代理人,同时还代表着下级的主张。中间人的角色就像《圣经》中的摩西一样,一方面聆听上帝的教诲,将上帝(上级)的命令制成“十诫”教化众人;一方面又作为众人(下级)的代表,将人们的心愿转达给上帝。有了中间人的存在,下级就不用担心自己的声音无法传达到上级那里,他们和上级间存在着遥远的距离,但中间人却成为二者沟通的桥梁。
  下级的意志向上级集团传递的过程中,也不免有被中间人添油加醋的情况,一旦上级对下级的主张不满,中间人也可以以“我只是传达一下下级的要求”为由,逃脱责任。同时,下级人也可以埋怨中间人,没有如实地表达他们的愿望,就像上级权力向下级渗透的过程一样,下级意志传递给上级集团的过程,同样可能含混不清。
  无论是代表下级主张,还是代理上级权力,中间人都有可能在其中做手脚,他们让人摸不清楚正在行使的命令到底是谁的主张,也让人弄不明白,他们是否如实地转达了人们的心声。
  为了让上级的命令传达下去,中间人拥有了部分原属于上级的权力,对接受命令的下级来说,他们俨然就是上级的化身。就是因为中间人可以实现这种身份的转化,从承接命令的代理人,摇身变成发布命令的被代理人(上级),上级才可以巧妙地将自己的权力隐藏起来。
  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中间人未必会有意歪曲被代理人的意志,但只要有中间人存在,就注定了命令的传达过程会对上级的本意有所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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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社会对立”的内心排斥(2)
虽然战后日本在美国的帮助下,仿照着西方国家建立起一系列的社会制度,但在处理政治结构的纠纷时,又和欧美大不相同,日本在很大程度上仍保留了原有的传统。在欧美社会,权力和权利都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同时又为法律保护。权利和义务相提并论,想要获得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人可以行使权力,也有接受别人行使权力的义务,二者的关系也被写入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因为法的存在,权力要如何行使,行使的范围如何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出现问题,只要对照着法律,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就可以了。权利也与之类似,但凡为法律保护的权利,人们就可以自由自在地行使,即便发生了纠纷,有完备明确的法律条文做参考,谁犯了错,谁需要负责任也都一目了然。权力的实行者和承接者是对立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立的关系,这些对立让纠纷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审判就是为了解决纠纷才设立的社会制度。
  日本人不喜欢纠纷,会尽可能避免发生纠纷,所谓防患于未然,如果从根本上消除了纠纷发生的条件,就不需要用打官司这样麻烦的事来解决纠纷了。若纠纷还是发生了,那么与其让素不相识的第三方(法律)来评判谁对谁错,不如通过谈判等方式私自解决纠纷,公了不如私了。打官司、争对错本来就不是什么体面的事,还会弄得众人皆知,费时费钱,让原本就麻烦的纠纷,变得更加麻烦。因此,日本人若遇到了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上法院去说理”,而是“内决”,尽量不要让外界知道。
  上个世纪80年代,在日本发生过这样一场纠纷。一对夫妻将邻居告上法庭,起因是自己在外出购物时,自家的孩子在和邻居家的小孩玩耍时,不慎掉到附近的河里淹死了。邻居孩子的父母当时也在现场,没有尽到看护小孩的责任。法院在认真研究了案件后认为,在这场事故中,这对夫妻应为孩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当然邻居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需要向原告赔偿600万日元的补偿金。判决结果一公布,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很多人纷纷打电话指责原告,认为孩子的死亡是他们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在巨大的压力下,原告只好撤诉。没想到原告撤诉后,舆论的风向突然发生180度的大转弯,人们又将矛头指向了忙着申诉的被告,以致没过多久被告放弃了申诉。
  法院的判决就这样成了一纸空文,原先振振有词的原被告双方都安静下来,孩子溺水一事不了了之,双方的矛盾也戏剧化地化解了。这件事却引起了法务省的重视,法律官员们为日本人的法律意识感到忧虑,他们又一次强调了接受审判权利对法制国家的重要性,希望社会各界都能谨慎地对待纠纷。
  在西方人眼中,上法院打官司是解决纠纷的正当途径,打官司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但日本人却不大接受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日本人对法的信赖程度并不像欧美人那样高,他们一直力图回避对立,甚至会强迫自己相信社会对立是“子虚乌有的事”。用“内决”的方式悄无声息地化解对立,尚且可以让他们说服自己“不过是场误会,根本没有什么事嘛”,但一旦打起了官司,矛盾对立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他们就不得不眼睁睁地直视本不愿意看到的“对立”。
  防这种“对立”于未然的方法,将已经发生了的“对立”清除的办法,就是启动一种机制,将所有对立隐藏起来。
  在日本,自古以来都没有特别发达的专制权力出现,即不存在明显的、能够号令全国的权力集团。在古代日本,即使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也不会为所欲为地行使权力,丰臣秀吉坐稳天下后没多久,就将人人羡慕的关白职务传给了外甥秀次,自己则躲在幕后当起了太阁;德川家康于1603年被封为征夷大将军,1605年就把这一职务传给了儿子秀忠……那些对国家事务有着一定影响力的官吏,多不会直接使用实权。在天皇和各级官员的背后,都有谋士和不易察觉的势力在发挥作用。之所以要竭力避免专制权力出现,是因为专制权力会增加诱发社会对立的可能性。日本人也会对权力(利)加以限制,只是他们不像欧美人那样用法来约束权力(利),因为法本身就含有“承认社会对立”的意味。于是日本人用增加中间人的方法,将人们手中的权力(利)分散开来,避免他们集合成强大的力量。
  欧美人限制权力(利)以承认社会对立为前提,日本人限制权力(利)则以隐藏社会对立为基础。
  抛头露脸代行权力的中间人站在明处,国家的真正实权者又躲于暗处,而如果将制定命令的国家实权者当作明,借他们声望代行权力的中间人就是暗。二者的身份或明或暗,二者的关系若隐若现,恰好为耻文化的生长提供了前提。若有若无、若隐若现的环境正是耻文化的根植之地。
  个人对国家的危害极其有限,但国家对个人的制裁,却可以轻而易举地毁灭个人的一生,将个人置于国家直接的统治之下,个人就像被拔去了刺的刺猬一般脆弱。日本人认为,由中间人构成的中间集团,缓和着个人和国家的关系,避免国家统治硬生生地加在个人身上。但是,事实情况刚好和想象的相反,原本用来缓和国家对个人统治的中间集团,却加剧了国家对个人的影响力。
  中间集团在日本势力可观,甚至可以说是日本社会的核心,日本的力量没有强大到能够控制住个人的地步,但中间集团的代理权力越大,国家权力向社会渗透的范围就会越广,中间集团有能力将国家的意志带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促使其影响个人的生活。
  尽管日本人的家庭意识很强,将家里事和家外事分得清清楚楚,并有意识地和家外的人事保持距离,但日本的家却没有足够强大的防卫功能。在中国,如果家族中某个人受到了外人的欺负,该家族中的其他人就会愤愤不平地要求为他讨回公道。在旧社会,家族和家族的争斗时常上演。但是日本的家族则刚好相反,如果家族中有谁引起了外人的不满,让家族感到威信“受损”,家族中人就会和外人一起“###”家族成员。
  联合外人制裁家中之人,遇到这种情况,中国人多半会抱怨“胳膊肘往外拐”;而在日本,让外界的力量渗透到家庭中的,正是势力强大的中间集团,他们有能力让代行的权力渗透至社会的各个方面,让它深入个人的家庭更是轻而易举。他们虽是国家实权派的代理,但他们不仅能充分发挥代行的权力,还会让这种权力变得更强。
  虽然日本人的家庭意识甚强,但家和外部世界的界限却并不那么分明。西方人会将公私领域划分得明明白白,在美国,即便是象征着公权的警察、政府官员,如果没有法律的许可,也不能进入个人的领地。而在日本,公私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公权甚至可以左右人的精神生活, 尤其在战争年代,每个人都被要求效忠天皇。
  

三、对“社会对立”的内心排斥(3)
在中间集团的作用下,公权畅通无阻地延伸到个人脚下,此时,国家就成为一个大家庭,个人的小家庭就成了它的成员。在战争年代,日本人被反复教育自己是“天皇的儿女”,整个日本就像一个大家庭,天皇就是人们的家长。这种思想被进一步扩大,日本人开始认为,世界是一个大家庭,日本就是这个家中的老大。
  帮助公权渗透到私人世界的中间集团本身就有公、私的双重意味,依靠中间集团发挥作用的权力结构,决定了日本人的“公私不分”。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当中间人代行着上级权力时,对下级来说,他们就是公权的代表(公),但在上级看来,他们就是他们自己(私)。中间人一手联系着上级,一手拉着下级,在为这两个集团传递信息的同时,也促成二者相互渗透。这就让日本的公私领域出现了重合的地方,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界限分明。
  这样一来,人在私世界中就需要遵守公世界的规则,而在公世界中也需要遵守私世界的规则。然而,这两个世界的规则未必是和谐一致的,也存在着很多矛盾的地方,很多时候,人要同时顾忌发生矛盾的规则。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尽管人尽了力,违规的情况还是不免发生,而这违规既和人的本来愿望相反,又辜负了他人的期待,耻发生的条件“预期的双重违背”就这样产生了。
  有趣的是,对公私世界的划分态度往往体现在人的住房上,因为住房刚好可以为人营造出私人空间,和公世界隔绝开来,而越是公私分明的社会,房间就会被划分得越细。就拿西方国家来说,在蒙昧的中世纪,人们并没有什么清楚的公私概念,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大家都不知隐私为何物。客栈的一个小房间,往往同时容纳着形形色色的人。就连贵族也不介意和仆人们共睡一个卧室。一座住宅虽然会被划分成不同的空间,但空间与空间没有走廊连接,每个房间都是相通的。为了回到自己的房间,人们往往要穿过几个陌生人的房间,这在今天的人看来,简直难以忍受,对当时的人来说却很自然的事。
  17世纪之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不许外人进入的私密性房间出现了,这一时期社会上刚好流行着“自我”、“性格”等强调私人意识的词。启蒙运动的发展,让人开始将目光从全能的上帝,转到人本身,隐私的观念发展起来。
  建筑也是人与人交往的媒介,它将人们汇聚过来,为人们提供了相对安静的交往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外部世界的流入,譬如坐在咖啡馆里享受下午茶的人,就不会为马路上的喧嚣打扰。建筑为人提供了会面交流的场所,即便在多媒体技术高度发达的现在,建筑依然是促成社会交流的重要力量。大众媒体和多媒体的发展,让人与人的交往不再受物理环境的局限,但建筑却能让人惬意地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在隐私观念不发达的时代,人们不大讲究分割房间,一家人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很方便家庭成员时时会面,但同时,这样的会面也让每个人时刻暴露在他人的目光下。而将房间分割开来,不仅保证了人们会面、联络感情的需要,还保护了人们的隐私。建筑既可以为人与人的交流提供便利,又管理、限制着交流的机会。
  屋顶、墙壁、地板是建筑最基本的三个要素。在社会学家眼中,这三个要素不仅为挡风遮雨,保护人身安全而生。人们筑起围墙,以此表明自己的领域范围,明确地向外人指出,“用围墙包围的领地,是我的”,古人筑起高大的围墙防止外敌侵犯,用“守城墙”指代保卫国家。地板模糊地对领域进行了规划,“家”中所有的事情都发生在地板上,架在地板和墙壁上的房顶则将这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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