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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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思想史- 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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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实在。它的新质的独特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①同上,第3页。

    ②同上。

    ③同上,第一章,第3页。

    ④同上,第一章第5页。

    ⑤同上,第23页。

…… 313

    603西方社会思想史

    合成的新质。社会的性质不能归结为其组成部分的个体性质,这就如同化学元素合成的新物质,其性质不同于其构成要素。例如生命现象只存在于蛋白质、氨基酸等大分子结构的水平上,而不能还原到分子水平。

    集体心理的新质。

    涂尔干进而利用19世纪集团心理、社会心理的研究成果,说明聚合在一起的个人的行为不同于其独处时的行为。人从未生活于彻底孤立的状态中,这就是为什么精神的风尚会持续地变化其影响及强度并凝结为社会的理念和集体的观念。

    先在的实在性。

    集体现象是一种先于我们的个人的实在。

    “信徒在出世之初,社会上早已有了宗教和信仰。

    这个事实说明信仰和宗教规则是在信徒个人以外的事物。同样,我们用以表达思维的语言信号系统,用以结算债务的货币制度,用以商业往来的信贷手段,以及从事职业活动的规范……都是独立运行的,并不在乎我们是否使用它们。“

    ①对于每一代人来说,意识形态、法制规章、社会组织等都表现为先于他们而存在的历史前提,而不是由他们所创造的。这使我们马上想起马克思致巴。瓦。安年柯夫(1846年12月28日)信中的一段名言:“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以往的活动的产物。所以生产力是人们的实践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

    ①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第一章,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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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社会学主义703

    而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

    ①涂尔干自然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但在肯定社会条件和因素对于个人的先在性这点上是与马克思一致的。

    强制性。人们大多数的意念和倾向都不是他们自己造就的,而是来自社会。人们必须使自己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适应团体、社会所认可的标准。

    如果不这样做,试图抵抗它,马上就会感觉到社会的强制力。从道德舆论的压力到法律的禁止与惩罚。不遵从习俗,穿着不合时宜或不合身份会招致嘲笑和轻视;不用大家通用的语言,不用大家通用的货币,只能到处碰壁,“工业也不禁止人们采用古代的方法来操作,但是如果有人硬是仿效古老的生产方式,他肯定会以失败告终。

    法律也同样。

    法律并没有叫人不要违犯它、反对它,即使法律被人反抗并且被征服了,它的压制力也仍然可以从反抗力来证明其存在“。

    ②并不是只有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现象有强制力,“社会潮流”虽然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但同样以个人为对象,同样强制着个人。

    “教育儿童的现象,不论过去还是现在,总是一个不断强迫的过程。儿童视听言动的方式不是生来就如此的,而是通过教育的强迫力使然。”

    ③“社会强制力之所以特别表现在教育方面,是由于教育的目的在于将个人培养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④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

    ②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第1章,第5页。

    ③同上,第1章,第7页。

    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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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3西方社会思想史

    综上所述,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是客观的、自成一类的、集体的和强制性的现象,作为社会学对象而被涂尔干提到的社会现象有:政治团体、宗教、政党、行会、法制规章、货币制度、职业规范、思维方式、行为准则、语言系统、教育、“社会潮流”等,结合他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第五章对“社会形态学与社会环境”物质性条件的讨论,可将社会现象分成两类:一类,物质性的社会现象(或事实)

    :A。社会;B。社会的构成部分(如政党、教会、行会等)

    ;C。社会的形态成分(如人口密度、交通设施等)

    ;另一类,非物质性社会现象(或事实)

    :A。道德;B。集体意识和集体表象(如思维方式,价值模式等)

    ;C。社会潮流(如“自杀潮流”)。

    ①

    涂尔干将制度性、物质性与观念性的几类不同社会现象概视为外在于人强制人的客观实在,这自然招致了不少怀疑与批评。批评者认为涂尔干的集体性的社会事实概念仍不免是哲学实体论本质论假设的残余,不比他所批评的孔德的抽象的“人类”概念或德国浪漫主义的“民族精神”好到哪里去。

    一些批评者主张抛弃与社会体系结构有关的古典问题,而只研究诸如人类行为这样一些真正的社会学问题。

    ①参阅涂尔干在《社会学和社会科学》中对社会学的研究所作的划分,《埃米尔。涂尔干阅读材料选》(伦敦,1985年)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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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社会学主义903

    涂尔干一再为其集体现象集体意识的客观性辩护,否认关于他试图将它实体化的批评。他不认为“社会生活是由表现以外的事物构成的。”

    ①但就社会的表现在大多数情况下绝非人们主观所想像的那样而言,社会超越于个人,但社会亦内在于我们之中,因为社会只有藉人才能存在。一方面,“人必须开化才能成为人”

    ,只有在社会里,并且由社会开化才能成为人。

    “很久以前,卢梭就论证过,如果从人身上剔去来自社会的那一部分,剩下的只是一个只有感觉、与动物不大有区别的生灵”

    ,②因此,“个人从社会那里得到了他身上最好的东西,一切使他成为有个性的及在其它生物中由于他的知识的与道德的教养而占有一个特殊地位的东西。……但另一方面,社会存在于个人中并只有通过个人才有其生命。如果关于社会的观念在个人的心智和信念中死灭了,团体的传统与抱负不再为个人所体会所共享,社会也就灭亡了”。

    ③

    涂尔干固然倾向于把社会现象分成物质性的与观念性的两类,但他显然更重视后者:集体表象的意识;并且这种观念实在论基本上可按关系实在论来理解,即是指人们之间存在着真实的、持久的关系,它们是思想、感觉及行动的模式,这些模式是个人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内化的并从内部支配着个人、而成为自我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以这种方式作为一种道德力量进入个人。

    “因此,社会学并不研究外在事

    ①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第3页脚注。

    ②③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伦敦,1976年)

    ,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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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西方社会思想史

    实,而是研究社会事实为道德因素所渗透的方式“。

    ①用文化人类学的观点来看,涂尔干的基本问题可阐述为“社会制度、人格与文化的相互渗透问题”。

    (帕森斯语)

    为了正确理解涂尔干社会实在论(社会独立于外在于个体的涵义)

    ,我们还须了解涂尔干说的个人的具体所指。

    我们已经知道了涂尔干的人性二重性观点,即剔去社会给予个人的属性,人纯为一生物。人的经验的生物性与人的超越的道德性在涂尔干看来是人性的两源、两极,处在永远的对抗中。

    人若想使其行为具有道德性,就必须突破其动物性的限制,因为动物没有自我否认与牺牲,无此就无道德行为。

    ②然而这一超越(动物性)如何可能?涂尔干从对宗教生活的研究找到了解答这一问题的思路。正是在宗教生活中,某种超越感官经验限制的神圣经验进入到人心中,面对神圣,人体验到尊崇与畏惧,这约束了他的自然的冲动,而上升到道德的存在。

    而在涂尔干看来,宗教体验中的这种神圣力量无非是社会力量的化身,正是社会使人成为一个有理性有道德有尊严的人。

    因此,理性与感性、道德与本能、利他与唯我、圣与俗的人性二分归根到底是社会与个人的两极对立。

    “因此,社会学看

    ①斯温杰伍德:《社会学思想简史》,第10—101页。

    ②涂尔干这里的观点在70年代兴起的社会生物学看来是有问题的,第一,动物,尤其是社会性动物由于亲缘选择的结果,个体具有为了种群的绵延而牺牲自己的“无条件利它主义行为”

    ;第二,人若有利它主义的倾向,也不超出这一生物进化选择的范围,并且,正是人很少“无条件的利它主义”

    ,即其利它主义多为图回报的“有条件的利它主义”。可参考威尔逊的《人的天性》,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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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社会学主义113

    来注定要开辟一条走向人的科学的新途径。迄今为止,思想家们总是使自己处在下列两种二择一的困境之中:不是把人联结到其低级的形式,把理性联结到感觉,心智联结到肉体来解释人的高级的独特的机能,这等于是否认人的独一无二性;就是把这些低级的部分附加在其所设想的某种超验的实在之上,而后者的存在是不能藉任何观察建立的。使他们陷入困境的是他们将人视为最终完成的存在,即自然进化的最后的生物;似乎再没有什么超越人的东西了,或至少科学只能到人为止了。但一旦认识到社会高于个人之上,它并不是一个理性杜撰的名义的存在,而是一种活动的力量的体系,一种解释人的新方法便变得可能了。“

    ①根据上述观点,当涂尔干说社会外在于个人,社会不能根据只适用于个人的概念来解释时,他指的是完全孤立和抽象的生物学的个人。社会与个人的对立的真正涵义是在“社会体系”与“自然属性”之间、在文化与自然之间划出一条界线来。他经常谈到,个人越是将社会公认的思想方式、感觉方式与行为方式内在化(即越是社会化)

    ,社会就越少外在于个人。社会意识的发展过程,也就是集体意识作为外在于个人的一种强制力逐渐减弱趋于消失的过程。当然人不可能完全超越其动物性,这就是社会何以不可能自发地达到整合与秩序的人性根据。

    (3)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

    现代的第一批社会学家都把“社会团结”问题放在一个

    ①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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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西方社会思想史

    极其重要的位置上,涂尔干也不例外。他反对斯宾塞、穆勒关于个人利益是内在和谐的,其本身便可促成自发的团结的观点。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私利的原子主义观点,绝不能产生社会团结。但涂尔干对抽象地谈论社会团结不感兴趣;他也不认为社会团结的纽带在任何社会形式中都是一样的。社会团结及其纽带的性质是一个典型的社会事实,应当依据客观的表征(从外部可以观察的)

    ,使得研究和评价社会团结变得可能。涂尔干认为法律是一适当的入手处。在《社会劳动分工论》里,涂尔干区分了两类法律:刑事法,其条文是镇压性的制裁,惩罚错误或罪行;合作法,或恢复原状法,其本质不是为了惩处不法行为,而是在错误发生后,把事情恢复到原来状态或组织个人间的协作,这适用于民法,交易法与行政法。两种法律的不同在于:前者主要针对那些破坏了一个特定社会中人们共有的思想、感觉与行为方式的行为;后者只适用于那些影响到个人或社会某部分的一类行为。这一区别,反映了两种社会组织及社会团结的区别。

    ①

    在惩罚性的刑法占优势的社会里,几乎全部个人生活都被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信仰和情感高度趋同化,集体意识和集体信仰主宰一切,个人意识几乎难以辩认;社会与宗教结为一体,使宗教观念渗透到整个社会。任何偏离社会公认标准的个人行为都会受到惩罚。但这样的偏离不可能是经常性的和频繁的,因为个人不过是集体意识的简单反映者。在这

    ①参阅涂尔干:《社会劳动分工论》(纽约,1949年)

    ,第1卷,第1章第68—69页;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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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社会学主义313

    样的社会里,“集体意识等同于全部社会意识,也就是说,集体意识包括了全部的社会心理生活,而它只有很小一部分,在开化社会里尤其如此。法律的、行政的、科学的、行业的功能,简言之,所有专门化的功能都具有一种心理的规约作用。”

    ①个人意识的范围基本上等同于集体意识的范围。社会是个几无分化的同质体,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也是直接的,其成员之间的团结可称之为机械团结,它与社会分化及个人化的程度成反比。质言之,机械团结建立在相似与同质的基础上。涂尔干把这样的社会类比为节肢动物。物质产品的原始共产主义、宗教的主导地位以及传统主义等皆为这种社会的显著特征。涂尔干认为这种社会所缺少的正是劳动分工。

    在合作法盛行的社会中,社会团结建立在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基础上。分工同社会团结的关系在涂尔干具有道德的意义。分工的真正功能在于使人们之间产生友爱、合作与团结。分工越细,每个人对社会的依赖也就越深;另一方面,每一个人的行动越是专业化,个性就越鲜明,就越是摆脱集体意识的监督。基于社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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