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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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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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利略通过他亲身的观察,对地球的运转具有确信,他在一个很长时期考虑写作一部新的论著,要把一切有利证明在其中详加阐明。但是同时为了避免受到追诉——他险些成了追诉的牺牲者,——他选择了这样的传达方式,即用了个人的对话来阐明这些证明。我们很清楚地看到,有利的一方是属于哥白尼宇宙系辩护人的那一方。但是伽利略既没有在对话人中间作出决定,而且还尽量给与托莱米派所提出的异议以极大的分量。他原可期望安享残年,不受干扰,何况他的高龄和工作都应该使他享有这种权利的,可是在他七十岁那年,他又一次被宗教法庭传讯,系于狱中,并被迫第二次撤回他的意见;不然的话,他就要作为邪说重犯者而被处规定的刑罚。他被迫在否认的誓词上签字,措辞如下:‘本人名伽利略,年70岁,亲自到法庭,双膝下跪,双目注视神圣福音书,双手按捺书上,并本于正直的心和真实信仰,发誓否认、憎恨、诅咒地球运转的学说,这是不合理的、错误的、异端的学说等等。‘看这是怎样一种景象!一位可尊敬的白发老人,以毕生之力从事于自然界的研究,而著有声誉,却下跪发誓,作违背良心的证言,而否认他所确凿证明的真理。宗教法庭终于宣判他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一年之后,由于佛罗伦萨大公爵的斡旋,他被释放。他死于1642年。欧洲人士同声哀悼。他的工作成绩照耀着欧洲;可憎恨的法庭对这样一位伟大人物所下的判决引起了全欧洲人士的公愤。“

①诺克斯的英译本指为第359节。——译者

一般说来,国家知道自己的目的,它具有确定的意识,并依照基本原理来认识和实现这些目的。然而,诚如上面所说,宗教是以真的东西、但只是作为一种现成的内容为其普遍对象,这种内容的基本规定不是通过思维和概念而被认识的。同样,个人对这一对象的关系是一种以权威为基础的义务,至于他本身的精神和心的证人,作为在其中包含着自由这一环节的东西,乃是信仰和感觉。唯有哲学洞察才认识到教会和国家都以真理和合理性为内容,它们在内容上并不对立,而只是在形式上各有不同。

因此,当教会着手传播教义时(过去和现在都有着一些教会,它们只讲究礼拜,另有一些则以礼拜为主而以教义和更有教养的意识为次),又当它的教义触及客观原理以及伦理性东西和理性东西的思想时,就在这种表达中教会直接过渡到国家的领域。拿国家来同教会在伦理性的东西、法、法律、制度等问题上的信仰和权威相比,同教会的主观信念相比,国家倒是认识的主体:根据它的原则,它的内容本质上不再采取感情和信仰的形式,而是特定的思想。如果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内容采取宗教的形态而表现为特殊内容,即教会——宗教团体——的独特的教义,那末,这些教义仍属于国家领域之外(新教没有专掌教义的僧侣,因为新教根本无教士与非教士之别)。

由于一般的伦理原理和国家秩序被引伸到宗教的领域中去——它们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同宗教的领域发生关系,——所以这一关系就给国家本身以宗教上的认证,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国家依然保持着自我意识即客观合理性的权利和形式,它有权使这种形式发生效力,并肯定这种形式以对抗从主观形态的真理中所产生的主张,不问这些主张是如何地用确信的东西和权威把自己围绕起来。由于国家在形式上是普遍物,而这种形式的原则本质上是思想,所以结果是:思想自由和科学自由都源出于国家(相反地,倒是一个教会把乔尔丹诺。布鲁诺活活烧死,又因为伽利略阐述了哥白尼的太阳系学说,乃逼迫他跪下求赦,如此等等①)。因此,科学也在国家的一边有它①拉普拉斯著《谈谈宇宙的体系》,第5篇,第4章——“伽利略(借助于望远镜)在获得了新的发现(金星的光的形态等等)并予公布时,他说明这些发现确凿地证明了地球是运转的。但这个运转的观念被一次红衣主教会议宣布为异端邪说,而这个观念的最著名辩护人伽利略被宗教法庭传讯,并被迫撤回这个观念,免遭重大牢狱之灾。一个有天才的人对真理的热情是最强烈的热情之一。

能思考的认识当然也可能从科学的水平下降到意见和演绎推论,并且在把注意力转向伦理论题和国家组织的同时,使自己同它们的基本原则对立起来而发生矛盾。正有些象教会为它自己独特的领域所提出的要求一样,它也妄以为这种意见是理性和主观自我意识的权利,并且主张它在作出意见和建立信念时是自由而不受拘束的。关于这种知识的主观性的原则,前面已经考察过(第140节附释:)。这里只须指出,一方面,正因为意见只是意见,只是主观内容,从而不问它如何地自恃自负,它本身是没有真实的力量和权力的,所以国家可以对它完全置之不理,正如画家坚持他们颜色版上的三种基本颜色,而不顾书本上说基本颜色有七种的知识。

但是,另一方面,当这种有关坏的原则的意见把自己形成为腐蚀现实的一种普遍定在时,国家必须反对它,以保护客观真理和伦理生活的基本原则,尤其如果不受制约的主观性的形式主义想以科学出发点为其基础,竟使国家教育机关转而反对国家,并鼓励它们对国家提出一个象教会那样的要求。同样,当教会要求不受限制的和无条件的权威时,国家面对着这种教会,大体说来,必须主张自我意识对自己的洞察、信念和一般思维——即什么应作为客观真理而有效的这种思维——的形式上权利。

还可以提一提国家与教会的统一,这一问题人们近来谈得很多,并且把它作为最高理想而提出的。如果国家和教会在本质上,即在原则和情绪的真理上,是统一的,那末,有了这种统一之后,它们在意识的形式方面的差别的达到特殊实存,也同样是本质的。在东方专制制度下,可以找到人们时常所希望的那种国家与教会的统一,但是这里没有国家存在,没有表现为法、自由伦理和有机发展的那种自我意识的形态,可是只有这种形态对精神说来才是有价值的。

其次,如果国家作为精神的认识自身的伦理现实而达到定在,那末,它的形式必然与权威和信仰的形式有所区别,而这种区别只有教会在它自身内部达到分立时才会出现。只有这样,国家才超出特殊的教会而达到思想的普遍性,即它的形式上原则,并使这个普遍性达到实存。为了认识这一点,不仅必须知道什么是自在的普遍性,而且必须知道什么是它的实存。因此,如果以为教会的分立对国家说来是或曾经是一种不幸,那是大错特错了;其实只有通过教会的分立,国家才能成为其所规定的东西,即自我意识着的合理性和伦理。并且从教会和思想各自的自由和合理性来说,这是它们所能遭遇到的最幸运的事。

补充(国家和宗教)国家是现实的,它的现实性在于,整体的利益是在特殊目的中成为实在的。现实性始终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其中普遍性支分为特殊性,虽然这些特殊性看来是独立的,其实它们都包含在整体中,并且只有在整体中才得到维持。如果这种统一不存在,那种东西就不是现实的,即使它达到实存也好一个坏的国家是一个仅仅实存着的国家,一个病躯也是实存着的东西,但它没有真实的实在性。一只被砍下来的手看来依旧象一只手,而且实存着,但毕竟不是现实的。真实的现实性就是必然性,凡是现实的东西,在其自身中是必然的。必然性就在于整体被分为概念的各种差别,在于这个被划分的整体具有持久的和巩固的规定性,然而这种规定性又不是僵死的,它在自己的分解过程不断地产生自己。意识和思维本质上是属于一个完善的国家的,因此,国家知道它所希求的是什么,并且知道它就是某种被思考的东西。现在由于知识的场所是在国家中,所以科学的场所也只能在国家中而不是在教会中。但是尽管如此,在现代,人们反复地谈到国家必须从宗教中生长出来。国家是发展了的精神,并在意识的光照下展示它的各个环节。包含在理念中的东西显现而进入客观世界,这一点就使国家表现为有限的东西。所以画家显示自己为尘世的领域,而宗教是无限性的领域。

这样一来,国家好象是次要的。又因为有限的东西不能独立存在,所以据说它需要宗教为其基础。凡是有限的东西都是没有权能的,只有通过宗教它才成为神圣的并附属于无限的东西。

但是这样考察事物是极端片面的。

诚然,国家本质上是尘世的和有限的,它具有特殊目的和特殊权力。但是国家是尘世的这一事实,仅仅是一个方面,也只有对迟钝的知觉说来国家才是纯粹有限的。其实,国家具有一个生动活泼的灵魂,使一切振奋的这个灵魂就是主观性,它制造差别,但另一方面又把它们结合在统一中。在宗教王国也有差别和有限性。据说上帝是三位一体的,所以就有三个规定,而它们的统一才是精神。因此具体地掌握神的本性,也只是指通过差别来掌握它。因此,在神的王国也出现着有限性,正如在尘世王国一样;至于说尘世精神即国家只是一种有限的精神,那是片面的说法,因为现实性决没有不合乎理性的。

当然,一个坏的国家仅仅是尘世的和有限的,但是一个合乎理性的国家自身是无限的。第二,据说国家必须从宗教中获得它的论证。在宗教中,理念是内心深处的精神,但是,正是这同一理念采取国家的形式而给自己以尘世性,并替自己在知识和意志中获得的定在和现实。

现在,如果说国家必须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之上,这可能指国家应该以合理性为根据,并导源于合理性。但是,这句话也可以被误解为,如果人的精神受到了一种不自由的宗教的束缚,他就会被训练成为最听话的人。可是基督教是自由的宗教,当然它可能转变,即它如果感染着迷信,就会从自由转向为不自由。又如果这句话的意思是,个人必须具有宗教信仰,使其已受束缚的精神愈加便于受到国家的压制,那末这是坏的涵义。又或者意思是,人们应该尊敬国家,尊敬这一整体,而他们是其中的肢体;要做到这点,当然最好是使他们对国家的本质有哲学的洞察;但如果缺乏哲学的洞察,宗教情绪也行,它能导致同样的结果。正因为如此,国家可能需要宗教和信仰。但是国家本质上仍然是与宗教有区别的,因为国家所要求的东西,都是采取法律义务的形态;至于这种义务是出于怎样的心情来完成的,那是无足轻重的。

相反地,宗教的园地是内心生活。如果国家要按宗教式样提出要求,它就会危害内心生活的权利;同样,如果教会要象国家那样行动,施加刑罚,它就会蜕变为一种暴虐的宗教。第三点区别是与上述有联系的,即宗教的内容是、而且始终是被蒙蔽着的,因此心情、感觉和表象才是它的地位借以建立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一切都具有主观性的形式;相反地,国家则使自己现实化,并给自己的规定以固定的定在。现在,如果宗教心要在国家中象它惯于在自己基地上那样地主张自己,它就会颠复国家组织;因为国家的各种不同机关可以在广大范围内各行其素,相反地,在宗教中,一切都关联到整体。现在如果这一整体要掌握国家的一切关系,那它就会成为狂热。要求在每一特殊物中有整体,这只有破坏特殊物才能做到,因为狂热是不让特殊差别自行发展的。当有人表示说:“法律不是对虔敬的人制定的”,这无非就是那种狂热的说法。一旦虔敬心代替了国家,它就不能容忍被规定下来的东西而要把它毁灭。同样与这一点相结合的是:虔敬心听从良知和内心去决定,而不由根据来规定。这种内在性不会发展成为根据,也不会对自己说明任何理由。因此,如果虔敬心被算做国家的现实,那末一切法律都将被推翻,而主观感情就成为立法者。这种感情可能是赤裸裸的任性,究竟是否如此,唯有从行动中才能识别。但是这些行动由于成为行动和戒律就采取了法律的形态,这恰恰与那种主观感情是相抵触的。

这种感情的对象是神,而神也可使成为规定者。但是神是普遍理念,它在这种感情中是不确定的东西,这种不确定的东西没有成熟到可以规定在发展了的国家中存在的东西。

恰恰是在国家中一切是固定的安全的这一事实,构成了反对任性和独断意见的堡垒。因此,宗教本身不应成为统治者。

第271节

政治制度首先是国家组织和国家内部关系中的有机生命过程;在这种关系中,国家把自己区分为自己内部的几个环节,并发展它们,使它们能巩固地存在其次,作为个体性的国家是一种排外的单一体,因此,这种单一体要和其他单一体发生关系,从而使自己的差别和外部相适应,并根据这种规定使自己内部的各种差别巩固地存在于它们的理想性中

补充(文治武功)正如有生机体的感受刺激性本身从某一方面说来是内在的东西,附属于机体本身的东西,所以在这里,对外的关系也就是对内的趋向。内部的国家本身是文治,对外则是武功,但是这种武功是国家本身中的一个特定的方面。现在,使这两个方面处于均衡状态乃是构成对国家的情绪方面的主要因素。时或象在罗马皇帝和护卫军时代那样,文治完全消灭,而只依赖武功,时或象现代那样,所有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此时武功仅仅是文治的产物。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节

只要国家依据概念的本性在本身中区分和规定自己的活动,国家制度就是合乎理性的。结果这些权力中的每一种都自成一个整体,因为每一种权力实际上都包含着其余的环节,而且这些环节(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的差别)完整地包含在国家的理想性中并只构成一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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