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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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 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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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别厂的历史不能算作一个工业的历史,如同个人的历史不能算作人类的历史一样。但人类的历史是个人历史的结果;而为一个共同市场提供的生产总量,是引诱各个生产者扩大或缩小他们生产的那些动机的结果。正在这里,我们那个代表性厂的方法对我们提供了帮助。我们假想不论任何时候该厂都享有所属工业生产总规模所具有的那些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平均份额。我们认识,这样一个厂的规模,虽部分地取决于技术和运输成本的变动,但在其他情况不变条件下,是由工业的一般扩展所决定。我们认为它的经理考虑他是否值得增加某项新业务,是否值得引用某种新机平等等。我们认为他把这种变动所造成的产量或多或少地当作一个单位,并权衡其利害得失。

  这就是我们所注意的那种边际成本。我们并不期待它因需求的突然增加而立即下降,相反地,我们期待短期供给价格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但是我们也料到需求的逐渐增加使典型厂的规模渐渐扩大并提高它的效率;增加它所拥有的那些内部和外部经济。

  这就是说,当作这些工业的长期供给价格表的时候,我们要写出已减少的供给价格和与其相对的已增加的商品数量,借以表明,那种已增加的数量将按较低的价格及时得到供应,以满足那相当稳定的相应需求。我们不计那些新的重大发明可以产生的任何经济,但是我们却包括那些运用现有观念可能获得的经济;我们期待那种兴衰力量之间的均衡位置,而这种均衡,如果所述条件假定在长期内一致发生作用,是会达到的。但是必须要广泛地来理解这些概念。设法使这些概念精确是我们力所不及的。如果我们在讨论中几乎包括全部现实生活条件,那末,问题就难得不能加以解决;如果我们只选择几个条件,那末,关于它们的那些繁琐而微妙的推理,将变成科学游戏,而不是指导实际工作的工具。

  正常供求的稳定均衡理论,的确有助于我们概念的具体化;在起初级阶段,它与现实生活相去不远,从而对那些最强而经常出现的经济力量作用的主要方法提供了一副相当逼真的图景。但是如果把它推到悠远复杂的逻辑结果,它就与现实生活隔绝了。事实上我们在这里接近经济发展的主题;因此,在这里特别需要记住的是,经济问题,如它们被当作静态均衡而不当作有机发展的问题时,是表述得不完全的。因为虽然只有静态讨论能给予我们以明确的思想,从而,是把社会较达观地看作一个有机体的必由之路,但那仅仅是一个开始而已。

  静态均衡理论只是经济研究的入门;它甚至也只是对那些有报酬递加趋势的工业的进步和发展的研究的入门。它的限界经常为那些特别是从抽象观点来研究它的人所忽略,以致有使这种理论完全定型的危险。但是有了这种警惕,就不妨冒险尝试一番;这个问题将在附录八中略加讨论。







经济学原理……第十三章 正常需求和正常供给变动的理论同最大限度满足原理的关系



第十三章 正常需求和正常供给变动的理论同最大限度满足原理的关系

  第一节 引论。

  在本篇前几章,特别是在第十二章,我们考察了供求适应中的渐变。但是任何时尚的重大而持久的改变;任何重大的新发明,人口因战争或瘟疫而发生的任何减少,所述商品,或其中所使用的某种原料,或充作它的竞争品和可能代替品的另一种商品的货源的增加或减少,其中任何一种变动都可以使该商品年(或日)生产和消费量的价格不再等于该生产和消费量的正常需求价格与正常供给价格;换句话说,它们会使作出新的需求表,或新的供给表,或新的需求和供给表成为必要。

  我们现在就开始来研究这些问题。

  一种商品正常需求的增加,是指各种数量都能找到买主的那种价格的增加,或在任何价格下都能找到买主的那种数量的增加,二者指的都是同一回事。造成这种需求增加的原因很多,其中有的也许是由于该商品日益时新,有的也许是由于它有了新的用途或为它开辟了新的市场,有的也许是由于可以充作它的代替品的那种商品的供给长期减少,或社会财富和一般购买力的长期增长等等。相反的变动将使需求减少,从而使需求价格下降。同样地,正常供给的增加,是指按各种价格可以供给的那些数量的增加,或各种不同的数量依以供给的价格的减少。造成这种变动的原因也许是由于因改进交通或用其他方式而开辟了新的供给来源,也许是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如新的制造方法或新机器的发明;此外,也许是由于获得生产补贴。相反地,正常供给的减少(或供给表的上升),也许是由于新的供给来源的阻塞或纳税。

  第二节 正常需求增加的结果。

  我们必须从三种观点即从所述商品遵守报酬不变规律,或报酬递减规律,或报酬递加规律来考察正常需求的增加的结果。这就是说,该商品的供给价格对各种产量来说实际不变,或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或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减少。

  在第一种场合下,需求的增加只增加产量,而不改变它的价格;因为遵守报酬不变规律的商品的正常价格完全是由它的生产费用所决定:需求超出下述范围在这方面不起作用,即除非按固定价格对该商品有某种需求,则它根本不会被生产。

  。如果商品遵守着报酬递减规律,那末,该商品需求的增加将使其价格上升,并使产量增加,但增加得没有在报酬不变规律下那样多。

  反之,如果商品遵守着报酬递加规律,那末,需求的增加将使产量增加(比在报酬不变规律下增加得多些)同时并降低商品的价格。例如,如果每周有一千件东西被生产出来并按十先令的价格卖掉,而每周生产两千件东西的供给价格也许只是九先令,那末,很小的正常需求增加率可以逐渐使这个价格变成正常价格;因为我们所考察的时间长得足以使决定供给的那些因素充分发挥它们的正常作用。不论在哪种场合,如果正常需求减少,而不是增加,则价格将上升。

  本节论证曾被某些著作家用来维护这一主张:即对进口工业品征收保护税一般能扩大那些工业品的国内市场;并且借助于报酬递加规律的作用,最后降低它们对本国消费者的价格。的确,在一个新兴的国家里,如果“保护幼稚工业”制度选择得恰当,最后是可以取得这种结果的;在这个国家里,工业,像儿童一样,是能够迅速成长的。但是即使在那里,为了特定利益者的发财致富,保护政策也动辄为人所误用。因为占绝对优势的工业是那些工业,这些始工业的规模已经是如此之大,以致进一步的扩大只会带来少量新的经济。当然在早已采用机器的国家,像在英国,工业一般都超过借保护获得巨大利益的阶段,而对任何一种工业的保护差不多总是有缩小其他工业的市场,特别是国外市场的趋势。这几点意见只表明这个问题是复杂的,除此之外,别无所图。

  第三节 正常供给增加的结果。

  我们已经知道,正常需求的增加,在各种场合都导致产量增加的同时,在某些场合将使价格上涨,而在另一些场合将使价格下降。但是我们现在就要知道,供给的各种便利的增进(使供给表下降),在它导致产量增加的同时,总会降低正常价格。因为倘正常需求保持不变,则增加了的供给,只能减价出售;但是由于供给的某种增加而引起的跌价,在某些场合比在另一些场合将是大得多的。如果商品遵守的是报酬递减规律,则价格下落得很少;因为那时伴随着生产增加的种种困难将有抵销供给的新便利的趋势。反之,如果商品遵守的是报酬递加规律,则生产增加将会带来更多的便利,而这些便利将与那些因供给的一般条件的变动而产生的便利相辅而行;二者一道将能使生产有很大的增加从而使价格下降(在需求价格下跌赶上供给价格下跌之前)。如果需求恰巧是很有弹性的,那末,正常供给的种种便利略有增加,如某种新的发明、机器的引用、新的廉价货源的开辟、租税的撤销、或补贴的获得,可以使生产大量增加和价格下降。

  如果我们考虑到第六章中所述的复合供求与连带供求的种种情况,我们就给自己提出了一系列繁杂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可以用这两章中所用的方法来解决。

  第四节 报酬不变、报酬递减和报酬递加的事例。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供给条件的变动对于消费者的剩余或租的影响。为简便起见,我们可以用一种税代表使商品各种不同数量的正常供给价格普遍增加的那些变动,用补贴代表使这些不同数量的正常供给价格普遍下降的那些变动。

  首先,如果商品是生产中遵守报酬不变规律的一种商品,从而,它的各种不同数量的供给价格都相同,那末,生产者剩余的减少将多于对生产者报酬的增加;因此,在征收某种税的特殊场合下,将超过国家的总收入。因为就商品消费继续保存的那部分来说,消费者之所失等于国家之所得;而就因价格上涨而被毁的那个消费部分来说,消费者的剩余被毁灭了;当然,生产者或国家都没有因此而得到补偿。反之,由对遵守报酬不变规律的商品的补贴所引起的消费者剩余的增益小于补贴。因为在补贴以前所存在的那部分消费方面,消费者剩余的增加恰等于补贴量,而在补贴所引起的新的消费方面,消费者剩余的增益小于补贴。

  但是如果商品遵守的是报酬递减规律,某税通过提高它的价格并减少它的消费,将降低它的生产费用(除税外):结果将是供给价格的增加,所增之数小于全部税额。在这个场合,税的总收入也许大于由此而来的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如果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是如此强烈,以致消费稍有减少就使生产费用(除税外)大大减少,那末,税的总收入将大于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商品的补贴,将导致生产增加,并将使耕作边际扩大到生产费用(不包括补贴)比从前多的那些地方和条件。因此,它将降低对消费者的价格,并增加消费者的剩余,所增之数比商品在遵守报酬不变规律的条件下要少些。在那个场合,消费者剩余的增加小于补贴对国家的直接成本;因此,在这个场合,它是小得多的。

  根据同样的推理可以证明,征自遵守报酬递加规律的商品的税比征自遵守报酬不变规律的商品的税对消费者更为有害。因为它减少需求,从而,降低产量。这样它也许使生产费用略有所增。它使价格提高得超过税额;并且最后减少消费者的剩余,所减之数大大超过该税给国库带来的总收入。反之,对这种商品的补贴使它对消费者的价格如此暴跌,以致由此而来的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也许超过国家对生产者的补贴总额;倘报酬递加规律的作用十分强烈,即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一定将超过国家对生产者的补贴总额。

  如有必要考虑租税征收费和补贴管理费以及租税或补贴可能产生的许多间接的经济和道德的效果时,上述结果对研究财政政策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某些租税原理是有参考价值的。但是这些部分结果可以使我们进一步阐明下述一般理论,即供求的(稳定)均衡位置也是最大满足的位置:有一种抽象而尖锐的理论,这种理论特别是自从巴师夏的经济调和论以来曾风靡一时,而它是我们此刻所要讨论的。

  第五节 最大限度满足的抽象原理的说明及其局限性。

  这种理论的确有一种解释,根据这种解释,供求的每个均衡位置大致可以看作最大满足的位置。因为倘需求价格超过供给价格,的确可以按那些价格实行交易,而这些交易对买主,或卖主,或买卖双方都提供剩余满足。至少对双方中的某一方,他所收受的东西的边际效用大于他所让与的东西的边际效用;而另一方即使不因交易而有所获,但也不因交易而有所失。这样每进行一次交易就使双方的总满足有所增加。但是当均衡出现,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时,就没有取得任何这种剩余的机会;各方所收受的东西的边际效用不再超过他在交易中所让与的东西的边际效用。而当生产增加得超过均衡产量,需求价格小于供给价格时,买主可以接受而卖主又不遭致损失的那种交易条件是无法达成的。

  的确,供求的均衡位置在下述限制的意义上说是最大满足的位置,即有关双方的总满足一直增加到该位置的确立而后止;而超过均衡产量的任何生产,如买主与卖主都根据自己的利益各行其是,就无法长期维持。

  但是有时有,而且往往也暗含着这样一种论断,即供求的均衡位置是在此词充分意义上说的最大总满足的位置。这就是说,生产增加得超过均衡水平会直接(亦即不以增产的困难和它可能引起的任何间接的祸害为转移)减少当事双方的总满足。这个理论,如作这样的解释,就不是普遍真实的。

  首先,它假定各当事人之间在财富上的一切差别可加以忽略,其中任何一方用一先令测定的满足可以看成是等于任何另一方用一先令测定的满足。事实很明显,如果生产者作为一个阶级比消费者要穷得多,那末,通过限制供给,从而使需求价格激增(亦即当需求没有弹性时),就会增加总满足;而如果消费者作为一个阶级比生产者要穷得多,那末,通过扩大生产使之超过均衡产量,并亏本出售商品,就会增加总满足。

  但这点可留待以后讨论。实际上它只是下述一般命题的一个特殊事例,即自愿地或被迫地把富人的某些财产分配给穷人在表面上似乎可以使总满足有所增加;而在研究现存经济条件的初级阶段,不去探究这个命题的含义是合理的。因此,只要我们留意,是可以作这样的假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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