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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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第7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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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此处,欲使总税务司受督办、会办节制。英国提出抗议,谓关税担保外债,不能任意变更制度。清廷被迫声明内部并不更动,原拟定的职权未能实现。辛亥革命后,沿设税务处,有督办一人,为特任官,会办一人,简任;余有提调、帮提调以及第一至第三股股长,文牍、统计、会计、庶务四科科长等。

税务司
  官名。清咸丰九年(1859),南洋通商大臣聘英人李泰国(Harato Nelson Lay;1832-1898)为总税务司,英人德都德(H。Tudor Davies,?-1863)为江海关税务司。十年十二月(1861。1),总理衙门正式任命李泰国为总税务司,建立总税务司署。凡各地海关均设税务司,由外国担任。繁盛地方增设副税务司一或二人。同治二年(1863),英人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继任总税务司后,订定章程,规定各关税务司及其他外国帮办人员均由总税务司委派。光绪二十七年(1901),订立《辛丑和约》后,凡位于通商口岸五十里以内的“常关”也归税务司管辖。税务司对总税务司负责,中国政府任命的海关监督(清由地方官兼,民国以专任为主),号为与税务司共同管理,实际上只能管五十里以外的常关。税务司制度,解放后已废除,台湾一直维持到1952年。

斯帕哈资伯克
  官名。南疆维吾尔族伯克之一。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因其旧名设置,掌处理头目争讼,五品,驻叶尔羌。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裁撤。

搜粟都尉
  汉官名。武帝时置,为筹集军粮之官,不常置。

遂大夫
  官名。一、《周礼》谓地官司徒所属有遂大夫,每遂一人,为遂的长官。周制,有乡有遂。郊内为“乡”,是“国人”居住的地区;郊外为“遂”,为“野人”居住之地。遂制,以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遂,一遂为一万二千五百家。二、北周依《周礼》置六官,地官储的属官有左右遂伯中大夫、小遂伯大夫,以拟《周礼》的遂人中大夫、遂师下大夫,每遂下大夫、正四命,以下有遂正大士、中士。设遂之地区,附会古制,以王畿百里之外为遂,三百里为稍,四百里为县,千里为畿。

遂人
  官名。《周礼》谓地官司徒所属有遂人,设中大夫二人。西周、春秋时有“国”和“野”对立的乡遂制度,在郊内设有“乡”,为“国人”居住地区;在郊外设有“遂”,为“野人”居住地区。遂人乃总辖各“遂”的政治禁令近官。西周时鲁国有“三郊三遂”,即是三乡三遂。“遂”一作“隧”,春秋时宋、鲁等国设有遂正,相当于遂人。

遂师
  官名。《周礼》谓地官司徒所属有遂人,为治理“遂”及居住在“遂”的“野人”之官,与乡师相对。设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及旅下士、府、史、胥、徒等人员。其职掌与乡师相同,亦二人共治三遂(王有六遂)。参见“乡师”、“遂人”、“遂大夫”。

遂士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遂人,设中士十二人,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员。掌四郊(指远郊以内六乡的余地)及遂的狱讼。王的直辖地区有六遂,每遂归中士二人负责(“遂”的含意,见“乡遂制度”条)。北周依《周礼》置六官,夏官府大司寇卿下有刑部中大夫,刑部所属有遂法上士、中士,即以此官为设官根据。详见“乡士”。

塔布囊
  清蒙古王公封爵名,位次辅国公。土默特左翼旗及喀喇沁三旗王公祖先曾娶清公主,故称塔布囊,其他各部王公则封台吉,二者爵号不同而地位相同,如授为札萨克者,即有管理旗务之权。

提点
  官名。宋各路有提点刑狱公事,京畿地区有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司法与刑狱等事,工部军器所有提点官。金、元专管机构常以提点为长官,如金尚书工部有祗应司提点,宣徽院有太医院提点;元宣政院有大都规运提点所提点、上都规运提点所提点,宣徽院有大都尚酝局提点、上都尚酝局提点等。宋另有提举宫观或提点宫观官,用以安置闲散大臣。明太常寺所属有神乐观提点,掌乐舞,以备祭祀天地神祗与宗庙社稷,道录司所属有太和山(即武当山)提点管理道士。清废。

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
  宋官名。掌京畿地区县镇有关刑狱、盗贼、场务、河渠等事务。

提点坑治铸钱司
  宋官署名。掌矿产采炼及货币铸造。宋初,发运使兼提点各钱监。真宗咸平三年(1000),以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仁宗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提点坑治铸钱。神宗元丰二年(1079),增为二员,分置两司,饶州提点司主管江南东路、淮南东路、淮南西路、福建路,虔州提点司主管江南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哲宗元祐元年(1086),又并为一司。高宗绍兴二年(1132),复置二提点司五年,饶州提点司除留属官一人外,皆并归虔州提点司,并加“都大”二字于提点之上。二十六年,并其职掌于诸路转运司。二十九年,又分置饶州提点司与赣州提点司。孝宗乾道六年(1170),再并其职掌于发运司。八年,发运司废罢后,又置二提点司如故。淳熙二年(1175),并赣州提点司于饶州提点司,仍加“都大”二字,与提点刑狱公事序官。

提点五房公事
  宋官名。简称提点刑狱、提刑、宪。掌稽考一路刑狱,审问囚徒,详覆案牍,凡狱讼长期拖延不决,资窃逃窜长久不能破案,都上报朝廷,加以弹劾,并监察官吏。宋太宗时,曾派官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真宗景德四年(1007),置诸路提点刑狱公事,以朝臣充任。嗣曾改提点刑狱劝农使,以武臣为副使。神宗熙宁二年(1069),命诸路提点刑狱尽用文臣。哲宗绍圣初年,以提刑兼管坑治。南宋孝宗乾道年间,一度诏诸路分置武臣提刑,并曾兼管督责总经制钱。提点刑狱公事官署称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属官有检法官及斡办官。

提调
  官类名。提举调度的意思。清末各新设机构常置此职,系处理事务的高级人员。其职权大小,因机构而异。

提督
  官名。明嘉靖间京营有提督总兵官,旋改为总督京营戎政。隆庆初,仍以总督为提督,后又增至六提督,旋改称总督戎政。各省巡抚、镇守总兵官常加提督军务、提督等衔。明提督多见而非正式官名。清大体上每省置提督军务总兵官一员(福建设两员,陆路、水师各一,另晚清加江北、长江水师二提督),简称提督,为一省绿营兵的最高长官,秩从一品,而仍受总督或巡抚节制。所属有镇、协、黄、汛各级,其直辖部队称提标。清学政以提督某省这政为全衔,此提督与明代同,非正式官名。

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
  清官名。简称步军统领或九门提督。掌京师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成九门管钥,统率八旗步军五营守卫巡缉,清查地方,以亲信满族大臣兼任。清初,置九门军巡捕三营统于兵部职方司,以汉族官员掌其政令,康熙十三年(1647)始设提督九门步军统领,以满族大臣总管其事。三十年(1691),以巡捕三营并属于步军统领,乾隆四十六年(1781)增为巡捕五营。辛亥革命后,民国北洋政府仍保留步军统领,辖左右翼总兵,官署名为京师步军统领衙门。1924年11月裁撤。

提督四夷馆
  明官署名。掌译书。成祖永乐五年(1407),置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译语言文字。正德中增置八百馆,万历中又增暹罗馆。四夷馆先属翰林院,选国子监生习译。宣宗宣德元年(1426)兼选官民子弟。孝宗弘治七年(1494)增设太常少卿、少卿各一人为提督,遂改属太常寺。

提督易州山厂
  明官名。掌督办宫廷所用柴炭。宣德四年(1429)置,有专官管理,景泰(1450-1456)年间移于平山县,又移满城县,相继以工部尚书或侍郎监督厂事。天顺元年(1457)再移回易州。嘉靖八年(1529)改设郎中一人管理,四十四年(1565)改设主事管理。


提法使司
  清官署名。省级司法行政官署。光绪三十三年(1908),始于东三省各设提法使司,以使为主官。宣统二年(1910),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掌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内设总务、民刑、典狱三科,各有科长、科员。辛亥革命后,各省仅设高等审判厅与检察厅,不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提举保甲司
  宋官署名。掌组织保甲,教以武艺。神宗元丰(1078-1085)初年置于开封府界,再行于河北、河东、陕西三路,不久,各路皆置提举官如开封府界。

提举常平司
  宋官署名。简称仓司。掌常平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按收获丰歉而籴粜食粮,按财产多少而征收免役钱,按职役轻重而给吏禄。收买滞销商品,再行出售,以平物价。并监察地方官吏。熙宁二年(1069),先派官提举河北、陕西路常平,旋诸路皆置提举官。元祐元年(1086),并其职掌于提点刑狱司,绍圣元年(1094)复置。

提举都城所
  元官署名。属工部。至元三年(1266)置。掌修缮都城内外仓库等事。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官。所属有左右厢官。

提举富宁库
  元官署名。至元二十七年(1290)始创。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分掌户部万亿宝源库出纳金银事物。

提举弓箭手
  宋官名。掌沿边地区弓箭手名籍,及其组织、训练、常罚等事。徽宗政和五年(1115)并以后招弓箭手数目为考绩标准。

提举河北籴使司
  宋官署名。掌收买刍粮以供沿边储备。

提举三白渠公事
  宋官名。掌潴泄三白渠,灌溉关中地区。

提举修敕令
  宋官名。主管编修敕令格式,聚集诏旨,纂类成书。熙宁初年编修三司令式,令宰相王安石提举。后编修敕令格式皆以宰相为提举,执政为同提举,侍从官之通法令者为评定官,就职事官内差充删定官。

提举学事司
  宋官署名。见“提学”。

提举制置解盐司
  宋官署名。掌盐泽禁令,决定盐价高低及文钞出纳多少,使人民在沿边地区交纳食粮,给予盐钞,凭以领盐。

提牢
  官名。清沿明制,刑部置提牢主事,简称提牢,掌管理监狱,稽核罪囚。满、汉各一人,于额外及试俸主事中选充。

提塘
  官名。清各省督、抚选派本省武进士及候补、修选守备等,送请兵部充补,驻于京城,三年一代,称提塘官。掌投递本省与京师各官署往来文书。

提斡
  宋提刑司属官斡办公事的简称。

提辖
  官名。宋常以知州、知府兼提辖兵甲,简称提辖,掌军旅训练教阅,督捕盗贼,镇压民众反抗。南宋榷货务都茶场掌茶、盐、香、矾等专卖。杂买务杂卖场掌采办宫廷与官府所需各物并出售多余物资。文思院掌制造宫廷亨用珍巧器物。左藏库掌收储四方财赋收入以供朝廷经费。以上四官署皆置提辖官主管,合称四辖。南宋工部军器所掌制造兵器,亦有提辖官。

提刑
  官名。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或称提点刑狱。宋置于各路,主管所属各州司法、刑狱、监察地方官吏并劝课农桑。时公文用语称“选”,其官署称宪司。宋神宗熙十年(1077)又置提点京畿刑狱。金有提刑使,后改按察使。明、清皆于各省置提刑按察使。

提刑按察使司
  官署名。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设佥事,正五品,员数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清沿置,但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佥事等官。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审核刑狱,兼领本省驿传,与布政使同为督、抚属员。

提学
  官名。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各路置提举学事司,简称提学,掌一路州县教育行政,宣和三年(1121)废。金有提举学校官。元各行省置儒学提举司,掌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等事,并考校进呈文字。明初置儒学提举司,英宗正统元年(1436)置提督学校官,两京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使、副使、佥事充任,称进督学道。清初沿明制,各省置督学道,惟直隶与江南、江北派督学御史,称学院。雍正四年(1726),各省督学道皆改提督学院,长官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光绪三十一年(1905),罢科举,兴学校,改为提学使,辛亥革命后废。

提学使司
  官署名。清末停止科举、兴办学堂时所设省级教育行政官署。光绪三十一年(1905),载撤学政,在各行省设提学使司,以提学使为主官,管理全省学务。下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各有科长、科员。辛亥革命后,改设教育厅,主官为厅长。

童生
  即儒童,也叫文童。明、清两代,凡习举业的读书人,在没有通过考试取得生员(秀才)资格以前,不论年龄老少,均称童生。

童生试
  明、清以两代取得生员(秀才)资格的考试。简称童试,亦称小考、小试。应考者称童生,亦作儒童、文童。未被录取者虽至白首,不改童生之称,童生试包括县试、府(或直隶厅、州)试与院试三个阶段。每三年举行两次。丑、未、辰、戌年为岁考,寅、申、巳、亥年为科考。院试录取者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宫,称入学。岁考、科考则为考核已入学的生员的考试。

童子科
  唐、宋特设考试科目之一。唐制,十岁以下能通经者,宋改为十五岁以下能通经作诗赋者,应试后给予出身并授官。亦称童子举。

温禺鞮王
  匈奴贵族封号。分左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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