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改变中国 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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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改变中国 王海涛- 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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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的数十年,中国一直处在战争状态。当一个国家处于混乱,最大的受益者,必然是其近邻中的强国。日本从晚清以后的数十年间早已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尤其是当1914年欧洲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日本对中国侵略开启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更加有恃无恐。这一时期日本侵华的典型行动是提出〃二十一条〃。

    1914年7月底,〃帝国主义列强为重新瓜分世界〃而发起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8月1日,德国对俄国宣战。

    8月3日,德国对法国宣战。

    8月4日,英国对德国宣战。

    欧战爆发之后,北京政府马上代表中国发布了一项声明,表示不介入战争,但是交战国不能占据中国领土或领海,或在中国领土或领海上交战;以及不能利用中国领土作为发动进攻的地区。交战国的军队和武器如经过中国领土,将依法扣留或没收。

    这一声明,对于日本而言几乎行同废纸。

    〃欧洲大乱,对日本国运之发展乃是天祐,日本必须立即举国一致之团结,以确立日本在东洋之权利。〃大战爆发之后,日本元老井上馨致信首相。他的这一建议让当权者〃深有同感〃。

    对于日本这样一个时时准备发动侵略的国家而言,机会总是〃送上门来〃。

    井上馨话音未落,英国于8月5日向日本提出请求:如果欧洲战争波及远东,英国请求日本政府予以援助。

    英国的敌人是德国,而德国是阻碍日本侵华的绊脚石。对于英国的这一请求,日本自然认真对待,并认为是扩大在华利益的机会。

    8月8日,日本外相拟定对德通牒,要求德国军舰撤出亚洲,将胶州湾暂时交给日本,〃以便将来归还中国〃,并限期7日给予答复。

    8月15日,御前会议通过这样一份对德通牒:德国舰队必须从日本和中国海面撤走,否则将解除其武装。9月15日之前,必须将胶州湾无偿和无条件地交付日本,以备交还中国。

    由于德国在7天内没有给予这份通牒任何答复,日本在8月23日对德宣战。

    事实上,这场矛头直指德国的宣战行动,其军队的锋芒突指向中国。9月2日,两万日军在山东龙口登陆,并于6日实现了占领胶济铁路的目标。

 渔利辛亥革命,〃二十一条〃

    11月7日,日军攻占青岛,占据胶州湾,德军于10日宣布投降。至此,日本在南满的力量大批涌入青岛。而当9日北京政府提出要求日本撤军的时候,日本根本不予理睬。所谓将胶州湾归还中国的说法,已经被长期占据山东这一日益暴露的目标所代替。

    送走德国,迎来更具危害性的日本,袁世凯的北京政府开始面临日本的宰割。这一宰割行动就是〃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的始作俑者是日本外相加藤高明,而最终的提出则是多方面意见的综合,其目的是趁西方列强无暇东顾之际〃从根本上解决对华问题〃。

    早在1913年1月,加藤高明在英国会晤英国外交大臣格雷时就曾露骨地表示,日本通过与俄国赌〃国运〃,才将旅顺、大连收到囊中,现在日本有决心永远占据旅顺和大连。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加藤高明任命〃中国通〃日置益担任驻华公使。日置益不负加藤高明的期望,很快提出了一份《关于我国对中国之要求条件》,具体要求包括:将旅顺、大连等地的租借期限延长99年,在这一期限内,中国不得收回和购买南满铁路、安丰铁路;在日本的援助下,中国逐步推行南满和内蒙东部的行政改革,中国提供必要的便利,让日本人在这两个地方自由居住和营业;由日本兴建九江至武汉、武昌至衢州和杭州间的铁路。

    与这份文件几乎同时在炮制的侵华文件还包括山县有朋提出的《对华政策意见书》、参谋本部提出的《日华协约方案纲要》,到了1914年的11月,日本陆军在各种方案的基础上向内阁提出了《日华交涉事项备忘录》,其内容除了包含上述文件内容外,还增加了如下内容:日本在中国要地有铺设铁路的权利,中国改良军事、兵器制造要受日本的指导,中国对外国让予权利或借款,要先同日本协商然后再处理。

    这一纲要就是后来提出的二十一条的雏形。

    与此同时,与中国的革命派具有颇深渊源的黑龙会也在这个关键的时候登场了。该会头目内田良平作为民间右翼的代表,详细而具体地补充了上述侵华方案。

    内田良平认为,目前乃日本解决对华问题的百年不遇之良机,而解决之道在于掌握中国政治、经济方面的实权。为此,他提出了后来在二十一条中被普遍采用的10条意见,也就是跟北京政府签订不平等的条约。

    在内田良平看来,这些苛刻的要求根本不用与袁世凯商量,因为与革命派的关系,只需要煽动袁世凯的对立面蜂拥而起反袁,中国的内政必然陷于混乱。这样,袁世凯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日本的条件,并向日本求助;一是政府崩溃,这样的话日本可以趁机出兵恢复秩序,以便与新政府缔结协约。

    就这样,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之上,随着日军占领青岛以及日本对德战争在山东境内的结束,加藤高明外相认为施压北京的机会已经到来。一份综合外务省、陆军以及黑龙会意见的对华政策开始起草。

    1914年11月11日,日本内阁会议一致通过《二十一条要求大纲》和《对华交涉训令》。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当面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并逐条予以说明。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要求不仅置中国主权于不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方列强在中国的利益。因此,日置益要求袁世凯对此保密。

    袁世凯对日本此举大为震惊,只是让日置益留下文本回去,当面未作任何承诺。

    次日,袁世凯愤怒地向日本军事顾问说,日本为什么动不动就将中国视为奴隶?日本的要求中国会尽量予以让步,但是有些事情是根本不可能做得到的!

 渔利辛亥革命,〃二十一条〃

    无赖碰到了更大的无赖,袁世凯似乎只剩下〃无赖〃的手段对付日本这个无赖。

    气愤并不能解决问题,袁接连召开了三天的会议后,最后只是作出了〃泄密〃引发舆论同情这一决定。身为外交总长的张宝琦知道此事非同小可,即称病辞职,随后由陆征祥接替。

    就在外交总长交替以拖延时日的过程中,袁派人将消息透露给了美国驻华公使。此后,日本的阴谋在报纸上被披露并引发舆论反对。

    但是舆论并没有让日本退却,已经决定〃彻底解决中国问题〃的日本已经做好了军事准备。日军叫嚣,一旦北京政府拒绝二十一条要求,将采取〃疾风般的行动〃。

    在日军的催促下,袁同意与日本谈判。从2月2日到4月26日,双方谈判了25次之多。中方要求日本删除一些割占中国领土的要求,对有些要求建议暂时搁置,对于〃第五号〃要求的〃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顾问〃等多项要求,中方表示无法接受。

    谈判过程中,中国南方的革命派成为日本的一个筹码。日本称,革命派与许多在野的日本人关系密切,日本无法制止这种人在中国兴风作浪,除非中国政府给予友好的证明。如果北京政府接受日方要求,日本人民就会相信大总统对日本是友好的而日本政府那时也将有可能向大总统提供援助。

    5月2日,中方就二十一条提出了一份〃修正案〃,并送交到日本外务省。中方所采取的既妥协又有所力争的举动,让日方极为不满。加藤高明外相提出对中国发布最后通牒,并在5月3日得到内阁批准。

    与此同时,日本陆军海军积极调动。驻扎在朝鲜的一个师团和驻扎在满洲的两个师团紧急准备出动;20多艘军舰在秦皇岛、青岛、长江附近海域游弋。一时间,剑拔弩张。

    5月7日,日本驻华公使将最后通牒递交到北京,提出〃第五号〃要求可以撤回。英国由于担心战争一旦爆发,将冲击到其在华利益,所以游说北京,称既然日本有所妥协,北京应该〃忍辱负重,接受要求,以避危机〃。

    而本来让袁世凯寄予厚望的美国方面,也劝告北京容忍。袁世凯希望西方列强干涉的愿望落空,遂于5月8日在总统府开会,商讨最后对此。

    尽管时任陆军总长的段祺瑞主张与日本开战,但是袁世凯却没有底气与日本兵戎相见。除了段之外,与会者多数认为应该接受日本的要求。当天,袁世凯作出最后决定,鉴于日本的军事压力,中国接受了日本的最后通牒。

 渔利辛亥革命,〃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分为五个项目,在文件上是第一号包括四条,第二号包括七条,第三号包括二条,第四号包括一条,第五号七条,内容如下: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个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下:

    (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四)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左: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五)中国政府应允关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①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②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国借款之时。

    (六)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政府商议。

    (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秘接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一)两缔约国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左: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渔利辛亥革命,〃二十一条〃

    在革命以前,接受侵略者不平等条约的是清政府。针对清政府的革命已经胜利了,皇帝已经不存在了,中华民国也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这个共和政权的外交似乎并不比清政府强势一点点。

    这个时候的中国,是1915年的中国,一个新时代的开端,一个惨痛的开端。是的,清末民初的那段岁月,几乎每一个年头都是旧时代的结束,每个年头又都像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1915年的中国,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这一年的情况,几乎就是此后30年中国悲惨命运的一个象征。在此后的30年中,日本如同锁住了中国的咽喉。在中国的内部,名义上的中央政府,无法对全国发号施令。不仅有武装力量对抗所谓的中央政府,而且事实上,各省是相对独立的。以袁世凯为首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对这个国家无能为力。既不能扑灭革命,也不能一统各地自治势力。

    1915年,袁世凯当上中华民国的大总统已经3年了。这3年里,这个昔日权倾朝野的实力派,可以在革命派和满洲朝廷之间游刃有余地左右逢源,获取最大的利益。但是,权谋可以为私人获得利益,却无法实现富国强兵。

    旧政权打碎了之后,新政权的操盘者,才知道驾驭这个百病缠身的国家,是多么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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