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智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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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智慧录-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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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荣誉(honour/ehre)*

    “荣誉”的问题比“勋位”大得多,讨论起来也比较困难。我们还是先来给它下个定义。

    如果我说“荣誉是外界的良心,良心是内在的荣誉”,许多人无疑问会同意;但是这样的定义只是虚有其表,几乎没有谈到问题的根本。我比较喜爱的定义是,“荣耀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客观方面的荣誉是他人对我们价值的意见,主观方面的荣誉是我们对他人意见的尊重。”从后一观点言之,荣誉对于信守荣誉的人通常具有一种极为有益、但并非纯然是道德上的影响力。

    除了极端腐败的人之外,每个人都有荣誉感和羞耻心,荣誉更在各地都被认为具有特别价值。其理由如次。单独一个人就像荒岛上的鲁滨逊,他所能获得的成就非常有限。人的能力只有在社群中才可望发挥充分作用。当我们的意识开始发育之后不久,就会发觉心中兴起着要被他人看做是社会有用分子的欲望,那就是能尽到做

    (译者注:德文的ehre和英文的honour似乎是同义的,它包括“荣誉、信誉、名誉、崇敬、『操』守、节『操』”等含义,在下面讨论中,我们有时需要把是文的“荣誉”看做具有“信誉、节『操』”等比较具体的意义,才更能理解译文。)人的职责,而且能取得社会上的权益。要成为社会用的一份子,人们就得做到两件事;第一,每个人不管在何处都该做的事;第二,每个人出于自己之特殊位置而该去做的事。

    但是人们不久就发现,一个人是否在社会上有用,并非根据自己的意见,而是需要取决于他人的看法;于是人们就千方百计要让他人对自己有好感,把“他人的好感”看做价值重大。这是人生中本有的内在特质,我们把它民做荣誉感,而从另一角度又称之为羞耻心。在他人面前,眼看人家就要就一件事做出对我们的看法,我们的脸上就出现红晕,就是这种心理的缘故(让我们羞惭的事,包括我们明明知道自己无辜,或是所谓过失并未涉及绝对的责任、只是自愿承担者而已)。相反的,当我们相信或了解到他人对我们信任有加,我们所获得的勇气是无可比拟的;因为这情形意味着大家都会帮助我们、支持我们,众力共同抵挡人生的不幸,比之我们各自捍卫自己,要容易多了。

    为了获取人家的信任,也就是博得别人的好感,人与人之间维持着各式各样的关系,这就产生出多种不同的荣誉,其基础主要在于人与人之间要有分际,我们对各项承诺的履行,以及『性』的关系方面。所以荣誉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别——公民荣誉,职位荣誉,和两『性』关系荣誉。

    “公民荣誉”(civic honour)所含盖的范围最广。这一荣誉基于以下的假定:我们无保留地尊重他人的权利,永远不会为了一己所需要而使用不下当或不合法的手段。这种荣誉是人与人之间和平交往的条件;任何公然地违反这一和平交往的行为,任何会遭受法律制裁的做法,无不破坏公民荣誉,永远都假一处罚是公正的。

    荣誉的终极基础是一种认为人的品『性』永远不改变的信念;做过一件坏事,就意味着未来在相似的情境下的行为,也是坏的。这从英文的“character(品格)”一字可用来表达信用、名誉和荣誉的概念,作为说明。所以、荣誉一旦是丧失就无从恢复,除非其丧失是源于错误,例如当事人遭人诽谤或是他的行为被误会了。因此,法律提供有对付 言、诽谤甚至是侮辱的补救办法;因为“侮辱”虽然不过是谩骂,却可以看做是未说出理由的简单扼要的诽谤。这句话可以简短地说成:侮辱就是简单的诽谤。(the inxult is a summary slander。)我们谩骂骂他人,就表示我们没有真正的或真实的可埋怨对方的理由;否则,我们尽可把这些理由当做前提说出来,让听者自己去下结论,但我们并没有那么做,我们提出结论,却忽略前提,冀望人们会假定,我们这么做是为了长话短说。

    公民荣誉的存在和名称来自中产阶级;但是它适用于所有阶层,包括最高层的人士。没有人能忽视公民荣耀,它是重大的事,任何人都应该谨慎不可稍加轻视。人若是失信了,以后不管他怎么做,不管他身分如何,他就永远丧失他人的信任;丧失信用的苦果是无可挽回的。

    与“名声”(fame)的正面『性』质对待而言,我们可以说荣誉是负面的。因为荣誉并不是他人认为我们具有某些特质;它只是指一般所假定的若干革命品『性』,我们不可以缺乏。所以,荣誉不能说明某人怎么特殊,名声才能指出某人与众不同。名声是需要争取的,荣誉只是不可丧失。没有名声等于默默无闻,那只是否定的;但丧失荣誉是可耻的,那是肯定的『性』质。荣誉的这一负面特征,绝不可跟任何事情的“消极”『性』质相混淆;因为荣誉是纯然积极的。这是惟一由当事人直接所表现的品『性』:它完全视乎当事人所做和不做,与他人的行为或阻挠无关。这完全在当事人的能力和权力范围之内。我们稍后就能看出,这一区别可以把真正的荣誉或武士精神的伪荣誉加以分辨。

    “诽谤”是惟一可用来从外界限攻击“荣誉”的武器;驱退这一攻击的方法是用中肯的宣传驳斥诽谤,而且适度地暴『露』出散布诽谤者的真面目。

    我们之所以对老人敬重,是因为老人在他一生的过程之中,已经明明白白地显示出他是否具有荣誉;年轻人则尚未经过此一考验,他只是被假定具有荣誉。活得久(有些低等动物活得一样久、有的活得更久)和经验多(只是对这世界更熟悉),都不足以说明为什么年轻人应该敬重老人;如果只是活得长久,也不过是因为老年人哀弱而需要对他们体谅,并不需要敬重。很明显,皓皓白发总会使人发生敬意——一种真正内在的和本能的敬意。皱纹是年老的更可靠的表征,却不能激发敬意:我们从未听到人家说“皱纹可敬”,但“白发可敬”是常用的。

    荣誉只有间接的价值。正如我在本章开头所解释的,他人对我们的看法如果对我们会发生影响,只存在于对待我们的态度上,而且只限于我们是跟他们生活在一起,或是我们一定得跟他们打交道。但是,我们的人身和财物之所以在文明的状态中享有安全,应该完全归功于社会;不管做什么,我们需要他人的帮助,而他人之所以愿意跟我们交往,一定要靠他们对我们有信心。这样说来,他人对我们的看法,间接上对我们关系重大,尽管我看不出它对我们具有直接或立即的作用。西塞罗就持这一看法。他写道,“我同意基利斯波(chrysippus)和戴奥基尼斯(diogenes)的话,要是好名誉没有用处,它实在丝毫不值得去获取。”艾尔维修(helvetius)在其主要著作《论机智》(de l’esprit)中详细地坚持这一观点,他的结论是“我们喜爱他人的尊重,不在于尊重的本身,而在于它带来的诸多好处”。手段既然是不可能比目的更重要,那句“荣誉重于生命”、许多人大肆宣扬的话,正如我所说过的,是夸大其辞的。公民荣誉讨论至此为止。

    对于“职位荣誉”(official honour)的一般看法是,充任何职位的人真正地具有执行有关任务的资格。一个人在『政府』执行的职务愈大愈重要,他所担任的官位愈高愈有影响力,一般人愈是认为他在品德和才干革命上的优越使他适于担任该职位。因此,地位愈高,愈需要在头衔和官等上给予他更大程度的荣誉,其他人对他也更为谦恭有礼。一般说来,一个人的官位就含示他应得的尊崇,尽管民众因为无能力了解他的职位的重要『性』而所修正。无论如何,担任特别任务的人事实上比平民大众得到更多的荣誉,后者的荣誉主要是避免不荣誉。

    进一步说,职位荣誉要求担任某职位者对该职务敬重有加,这是替他的同僚和以后接任人着想。这就要尽责,对任何攻击,例如他未把责任适当地处理,或是他的职位对于公众福利无所助益,应予有力反驳。他必须证明攻讦的不当,诉诸法律予以惩处。

    在职位荣誉之下还有以其他身分服务国家社会的人士,这包括医生、律师、教师,以及其他受过专业教育、或是公认具有专业资格的人;简言之,任何对公众作出服务承诺之人士的荣誉。这就该谈到军职荣誉,这里“荣誉”一词用作它的本义,认为那些献身保卫国家的人,真正具有做军人的必要『性』格,特别是勇气,个人勇敢的力量,拆死捍卫国家的决心,在任何情况下永远为本团体和祖国效忠。我在此处所讲的“official honour”,是意义比较广泛的“职位荣誉”,跟一般人所谓对公职的尊重(公职荣誉),范围不同。

    在讨论两『性』关系荣誉及其赖以建立的原则,稍多的注意和分析是需要的;我在下面的议论将会支持我的论点,那就是,所有的荣誉都是奠立于功利的基础之上。这一题旨有两个自然的划分——女『性』荣誉和男『性』荣誉,都将涉及大家所了解的“集体精神”。前一荣誉比后一荣誉重要得多,因为女『性』跟男人的关系,是她一生中最为基本的关键。

    一般对女『性』荣誉的看法是,在少女时候是纯洁,嫁人以后是贞『操』。这一看法的重要『性』是基于下面的考虑:『妇』女在诸多方面要仰赖男『性』,而男『性』只有一件事要依靠对方。因此,彼此互赖的安排便建立了——男人承担女子及以后所生子女的一切需要,这是为整个女『性』福利打算所作的安排。要实行此一计划,女『性』必须团结在一起,表现出集体精神,统一战线对付共同的敌人男『性』,后者以其优越的体力和智力,占有了世上的一切美好事物,女『性』必须尽全力包围和征服男『性』,从而人财两得。为了达到此一目的,『妇』女在婚姻以外决不跟男『性』交媾的规则必须严格遵守,以便一个个男人被迫投降,跟一个女人结婚,否则所有女『性』的荣誉无从获得;这样的安排可使整个女『性』都衣食无忧。但是,这一结果只有严格遵守上述规则才可能得到;所以,各处的『妇』女都显出真正的集体精神,仔细地坚持这条规则的维护。任何女子打破规则,就视同背叛了整个女『性』,因为要是每个『妇』女都这么做,整个女『性』的利益可就瓦解了;因此,她被当做失去荣誉的人,带着耻辱给赶出社会。没有『妇』女会愿意跟她交往;她像瘟疫一样地被人躲避。未能遵守婚约的女人也注定面对同一命运;红杏出墙就是未能履行当初男人所以投降的条件;她的行为会吓跑其他想结婚的男人们,这就危害所有其他姐妹们的利益。不仅如此,这种违反婚约的欺骗,是可处分的罪行,不但丧失女『性』荣誉,而且还失去公民荣誉。这可以说明为什么我们不斤斤计较少女的羞耻,却丝毫不放过已婚的女子;因为,就前者而言,当事人结婚能恢复荣誉,至于后者,怎么弥补也无挽救的违反。

    一旦接受集体精神是女『性』荣誉的基础,而且看做是健全的、甚至可说是必须的安排,根本上认为是明智的合乎利益的事,女子们对于女『性』荣誉给予她们自己利益的重要『性』,就可以认清。但这种认识要看做是相对的价值。它不是绝对的目的,它不可超出生存的所有其他目标,而且被认为高于生命本身的价值。根据这个观点,一些贞节『妇』女的过分行为,那些很容易演变为悲怆的闹剧的行为,并不值得赞扬。举例言之,“emilia galotti 一剧的结局,让人走出戏院时很不自在;另一方面,无论『妇』女荣誉怎么规定,我们对于egmont中的克莱拉(clara),总会给她几分同情。过分重视女『性』荣誉这一原则,是一心记挂手段而忘却目的——一般人就正是如此;过分重视女『性』荣誉是把两『性』荣誉的价值看成是绝对的;事实是,两『性』荣誉的相对『性』超出其他荣誉。我们甚至可以说它的价值完全是因袭而来的,这从托马修斯(thomasius)的著作可以看到,在各个时代到宗教改革为止,各处法律都容许同居等陋习而无损女『性』荣誉——巴比伦的米立沓(mylitta)神殿的荒唐,更不必说了。

    当然,在文明生活的某些环境中,尤其是在于主教国家,因为根本就不许离婚,有些人要依照婚姻仪式的结合常常是不可能的。我认为,群王位收养情『妇』,比接受“后裔无继承权”的婚姻更合乎道德,因为这类婚姻所生的后裔还是有可能在合法继承人死光之后,有朝一日会争夺继承权。因此,不管是如何的渺茫,这类的婚姻有可能带来内战。此外,这类勉强的婚姻毕竟是对女人和教真正更何况让步——对女人和教士们让步是愈少愈好。进一步说,全国的人都能选择自己心爱的对象结婚,只有一位可怜的家伙做不到,他就是王位继承人。他的手属于国家,出手找对象,必须符合国家的利益。然而,王侯也毕竟是人;是人就会依从自己的意欲行事。在选择伴侣上,若要禁止、或是有意禁止王侯跟随自己的喜爱,当是不公正、过份古板而且白费气力(当然,他的喜爱对象不得对国事有任何影响力)。从女方的观点言之,她所处的地位是特殊的,并不受制于两『性』荣誉的一般规则之下;她只是委身于热爱她的男子,她爱她,但不能跟他结婚。概括地说,女『性』荣誉的原则并非起源于自然,这可以从谋杀孩子和母亲『自杀』等血淋淋的牺牲,予以证明。无疑的,违反公约的女子未能对整个女『性』守信;但是这项忠诚原则只是暗地里视为当然的,没有人对它立过誓言。而且,在极大多数的情形中,她自己的前途受害最大,她的愚蠢远远超过她的罪行。

    男『性』荣誉是女『性』荣誉基于“集体精神”所带来的产物。婚姻对女『性』是大为有利的,当男人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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