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下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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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下生存-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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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入世〃之后,要在现有大企业集团的基础上尽快组建中国的跨国公司,并依靠这些跨国公司走向世界。

    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民族经济和走向工业化的过程中,一般都是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这是由它们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实力决定的。如果不这样做,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势必将被发达国家占领,而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必将被扼杀在摇篮中。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之下,必须采取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相结合的政策,在对外经贸方面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中国的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相结合的政策

    中国的贸易政策能否适应wto规则,已经关系到我国的民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

    20世纪50年代后,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先后实施了进口替代战略,即:采取关税和各种非关税限制措施限制重要工业品的进口,以扶植和保护本国有关工业部门的发展,达到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目标。在一定时期进口替代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相当长的时期是必然是要实行保护贸易政策。

    中国〃入世〃以后,中国的保护政策和手段将有些变化。

    首先中国将基本放弃保护贸易政策,转而采取贸易自由化为主的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相结合的管理贸易政策,这是由中国国情和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所决定的。

    放弃保护贸易政策并非意味着放弃保护。现阶段,如果放弃保护,中国的国内市场仍有被洋货占领的可能,民族工业仍有被跨国公司挤垮的可能,而这种状况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中国〃入世〃以后还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政策。

    中国〃入世〃之后将如何进行保护呢?保护的手段仍然是两种。一是关税,关税下调50%以后,我们将主要利用灵活的差别关税来进行保护,在这方面大有可为的;二是非关税限制措施,许可证虽然将逐年减少,但在二三年内仍将被使用。过去大量的行政审批手续是不能再用了,我们将转而像其他国家一样使用更加隐蔽的非关税限制措施,如技术标准限制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等。

    与此同时,世贸组织原则所允许使用的手段,特别是世贸组织给予〃世内〃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措施,我们都要充分利用。国门打开后,洋货进来过多,造成外贸赤字过大,我们就可以立即采取限制措施,像泰国前些年做过的那样。

    当然,中国〃入世〃之后,保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都将发生根本改变。

    我国民族企业的许多行业仍很脆弱,需要国家的政策保护,如果使这些行业失去保护,许多民族企业则难以生存和发展。但是,国家不能过度保护幼稚产业,对民族企业的保护要适度,积极参与竞争才是民族企业成长的关键。有关专家指出:

    (1)适度的保护是促进民族企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途径。

    发展中国家,尤其像一些发展中小国,在经济发展中,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及幼稚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一定的需求作为支撑,其开发的货物或服务不具有国际竞争力,则只能较多地依赖国内市场促进产业的发展。在这种制约下,对国内幼稚产业提供保护就是极其必要的。通过适当的保护,获得发展的宝贵时间,在经过一定时期发展后,它可能由原来不具有比较优势而变成具有比较优势,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下降速度快于世界市场价格下降速度,近期的贸易保护和代价可以由远期形成的比较优势的利益来弥补。但保护不是目的,提高和维持持久竞争力是关键。

    

在WTO下生存 第四章私营企业WTO前后自我照料(2)

    (2)保护不目的,提高和维持持久竞争力是关键。

    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的保护是必要的,但保护的意义在于促进受保护产业和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不是消极地保护其垄断利润或利益不受到国内外竞争影响。一旦受保护产业和民族企业有一定竞争力后,就需要取消保护。然而,提高产业和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是企业竞争力的增强,要提高企业竞争力,更多的精力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民族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组织形式的企业。

    (2)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民族企业现代化的科学、经营、销售与决策管理体系,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3)把新产品、服务及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始终以全球化经营的视野重视民族企业产品、服务的竞争地位,集中力量搞好产品与服务、技术的升级换代与改造,否则竞争就没有后劲,不能获得持久的竞争力。

    4)真正重视人才,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建立起科学的人才资本开发与应用体系,坚决杜绝民族企业任人唯亲的现象,营造任人唯贤的良好氛围。

    (5)建立和实施科学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营造真正能实现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社会环境,激励个人创业、创新,把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充分调动起来。

    (3)谨慎保护,不能过度保护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

    用关税或进口数量限制作为一国工业化初期暂时的保护措施对一国经济具有现实意义。但是,保护并不是这些国家经济贸易政策的唯一内容,它们强调的保护事实上也是适度的保护,也是有竞争的,是垄断竞争而非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更不是长期维持受保护产业的高成本、高价格,否则会使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

    所以,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保护的依据是合理的,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也在极力寻求对本国产业的保护。但是,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能陷入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保护的误区,要谨慎地实施对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的保护。因为:

    (1)从现在就进入未来才可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未必一定是好事。如果一国目前处于资本相对短缺、劳动力丰富阶段,只有当该国积累到足够的资本时,或采取其他手段,成本比较低地获取资本时,它才会在资本密集型产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例如,韩国在80年代中后期成为汽车的出口国,但如果韩国在50年代处于劳动密集型重点发展阶段时,努力发展汽车工业,就可能代价太大,不太明智,因为当时韩国的资本和高素质熟练劳动力都严重缺乏。而70年代这种状况大为改变,韩国抓住时机,促进产业升级,积极引进国外汽车业的先进技术及资本、管理和营销经验,大胆实施汽车业对外开放,使其汽车产业发展加快,竞争力在适度的保护中迅速提高,成为重要的汽车生产和出口国。相反,印度的汽车工业从20年代就开始起步,在争取独立后,一直实施极其严厉的高关税、进口限制及外汇汇率优惠、投资补贴等多种政策措施,以图在保护中发展汽车工业。然而,70多年过去了,印度汽车业并没有在保护中获得新生或发展壮大,无论是生产、研制、销售及服务等各方面均竞争力极差。为此,1992年,印度开始对汽车业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改革,关税、非关税都大幅度降低,其中汽车零部件的关税从1992年以前的150%以上,降到1997年平均40%左右,允许外资进入汽车零部件制造业。

    (2)保护要适度,除非保护本身有助于受保护产业和民族企业具有竞争力。在世贸组织中,巴基斯坦和印度是公认的贸易保护水平较高的两个国家,它们对制造业保护了几十年。90年代中期开始出口一定数量的制成品,但是,其出口的制成品都是过去密集型产品,附加值比较低,并且均不是它们所长期保护的重化工业产品。事实上,我国的情况也基本相似,出口产品中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恰恰不是获得保护时间长、保护程度和各种支持最多的产品,而是国内竞争较为剧烈、产品升级换代快、从国外引进技术、资本都相对较多的产业。例如家电中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音机等就是如此。

    (3)大量的研究表明,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的保护在实践中,会使保护的范围大大超过真正的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的范畴;同时幼稚产业判别的主要标准,即动态比较优势往往是在保护实施时很难确定的;加之技术进步及技术的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快,使得保护付出的近期代价能否在数量上由长期利益加以补偿,是难以确定的。而且,保护最终是否能真正培养竞争力和比较优势也难以确定。有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历史上的保护政策有时并没有使受保护的产业在一国得到发展,有的受保护工业的生产成本下降的速度甚至还慢于不受保护的工业。

    1。竞争才是民族企业成长的关键

    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经济理论充分证明,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没有一个竞争的环境是不可能实现的。长期的计划经济使我国的许多企业养成惰『性』,害怕竞争,不愿接受挑战。尤其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改善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管理,而是借助『政府』给予的垄断经营权维持垄断高价。许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比国际市场高出好多倍,使与之相关的民族工业的民族工业企业的消费者承受较高的成本,削弱了它们的产品、服务的竞争力,使其发展后劲不足。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服务进入我国市场、与民族产业形成激烈竞争的局面,将迫使民族产业企业技术创新、改进产品和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转变经营方式,与外国企业争夺市场份额,加快民族产业赶上国际水平的步伐。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使过去习惯于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有了市场竞争的意识,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加快了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所以,对民族企业来说,保护只是暂时的、适度的,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才是硬道理。

    『政府』的保护和支撑是私营企业完成自我成长过程的重要措施,只有如此,私营企业才会从呀呀学语的孩童成长为能够自我照料的成人。

    七、法律支持与对策

    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光有『政府』的保护和支持也是不够的,私营企业要学会自我成长,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支持自己,保护自己,从中找到应付wto的对策。

    加入wto,我们面临着知识经济的冲击和挑战。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迅速推进,市场竞争将日趋加剧,国民经济管理及调控的法治化特点将愈加明显。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这一点,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自觉用经营管理法律规范其行为,同时善于利用法律,采取法律保护策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永处不败之地。

    1。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法律保护

    所谓企业经营管理法律保护,即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者结合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认真研究国家颁布的有关经营管理法律,利用合法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恰当手段和方式通过实施正当的经营策划及财务策略,正确运用法律,以减少经营风险及经营负担、保护自身权益、实现较高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护行为。

    从法律视角来看企业,则企业不仅是出资者谋求利润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载体,而且是实现社会福利的主体,即企业的行为要符合及尊重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一方面颁布引导和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另一方面也在有关法律中增设保护企业利益的条款。近年来,我国立法界也十分重视这一问题。这对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企业利益,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保护可贯穿于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在企业经营战略及经营目标制定中涉及法律问题;在企业经营决策控制中涉及法律问题;在企业管理组织中涉及法律问题;在企业作业管理中涉及法律问题;在企业经营、财务及信息管理中还是涉及法律问题。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深刻领会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法律,研究法律保护策略并有效加以运用。

    自古以来,〃善用法者国家大治,不善用法者国家衰亡〃,用法之道即治国之道,企业家经营企业亦如此,尤其在全球化的竞争中,法律已成为企业的卫身武器。

    2。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法律保护体系的构成框架

    (1)规范并保护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

    企业是市场最普遍、最主要、最活跃的主休。规范企业主体资格法律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参与市场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二是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形成内部管理关系,尽管这种管理关系是企业主体在内部管理事务中形成的,但应依法进行规范。

    企业主体资格法,依我国具体情况,以现有企业形态为出发点,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条例》、《乡村集休企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2)规范并保护企业主体行为的法律。

    企业主体行为是复杂多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获得了完全独立的人格,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中形成协作与交易关系,这些行为应有统一的规则,而不论主体的具体形态如何。规范企业行为法是针对企业具体行为或授予权利或规定应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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