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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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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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做法,因此中国将建立自己的反倾销制度。

    2。中国企业反倾销迫在眉睫

    加入wto对中国外贸发展带来的最大好处是商品出口渠道的拓宽。产品大量出口必然导致与国外产业的激烈竞争。贸易战实质上仍是国家经济实力的对比。打好法律牌才是中国『政府』与企业的应尽之路。

    面对反倾销,积极的对策首先是果断应诉,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争取有利的裁决。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津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因此,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繁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深陷困境。据《中国企业报》报道,记者曾对布鲁尔市最大的3家超市销售的彩电做过调查,发现竟然没有一台中国彩电,甚至在中国生产挂着外国品牌的彩电也没有。

    在中国彩电被踢出欧洲市场之际,韩国彩电却粉墨登场了,三星、大宇等品牌的彩电摆满了各店的货架。同样遭受反倾销的打击,为何韩国的产品照常能够摆上货架?这是因为,当中国彩电了家退出欧洲市场时,韩国企业却并不轻易认输。它们调整了战略,寻找机会,重新杀进了欧盟市场。韩国的三星和lg在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设立了分公司。韩国投放欧盟市场的彩电开始迅速增加。在彩电复审案中,他们积极全面周密地制定了应诉策略,充分细致地提供了各种应诉的数据和证据,并通过各种渠道协调,最后终于赢得了这场反倾销官司。

    目前,外经贸部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奖惩政策,对奖励积极应诉的企业,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针对有些企业支付高额律师费确实有困难,有关部门也在申请费用,给企业应诉以必要的支持。

    六、中国反倾销对策

    1。反倾销立法应时而生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简称《条例》)发布,并于当日开始生效实施。该条例采用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一并制定在同一条例中的立法方式。全文分为6章共42条,除第5章外,其他基本上是反倾销法的内容。从此,中国以史以来第一部反倾销法诞生了。

    我国为了能加入wto,按其要求与其各成员进行谈判,大幅度削减关税以及取消与wto不相一致的贸易保护手段,其结果会对我国正在建立或刚建立的幼稚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自然要采用新的合法保护手段。新手段里就有反倾销。

    在客观上,一些外国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以低价倾销的方式与我国国内同类产品进行不公平的竞争。这样我们需采用反倾销这种有针对『性』的保护机制来规范进口贸易,从而使国内产业得到保护。此外多年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倾销投诉,损失重大。有必要制定反倾销法作为与外国抗衡的工具。因而,我们完全可以说,时代和现实呼吁我国反倾销法出台。

    《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一开始就规定了我国反倾销法目的和任务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利用反倾销手段,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达到保护国内工业免遭到国外产品倾销损害的目的。这种保护是按照反倾销法所进行的合法保护,并不是片面保护国内效率低下的相关产业。《条例》中相关产业指的是与被诉倾销进口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业。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对外贸易法》中有一条总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如果别的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实行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那么我们也得采取对应的措施。

    总之,我国一方面通过立法来规范外贸企业的经营行为,从法律上制止国内企业的倾销行为,另一方面则建立起自身的反倾销制度,使国内企业反倾销申诉的受理和处理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只有这样,保护国内相关企业权益的〃正当防卫〃机制才能建立起来。

    2。中国反倾销法尚需完善

    我国现行反倾销法采用条例的形式,比较粗略地规定了有关反倾销内容。随着《反补贴反倾销条例》的实施,中国也开始积累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的实践经验,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现行反倾销的诸多问题。

    鉴于外经贸部对条例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的反倾销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出台,这里仅就将来修改中国反倾销法时应当得到重视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提出来分析。

    (1)实体问题

    1地区『性』市场条款

    在国际反倾销法中,地区『性』市场是指在确定进口倾销产品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就生产而言,如果该国地域范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竞争市场,每一个市场内的大部分生产商或所有生产者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如果进口倾销产品对该独立市场的产业造成损害,并未对整个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也可以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损害〃成立。

    增加地区『性』市场的规定,无疑是扩大了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对反倾销申诉方有利。我国反倾销法却忽略了这个条款。这意味着我国不能根据反倾销法对地区『性』产业加以有效的保护。实际上,我国地域辽阔,市场条块分割明显,并无统一的国内市场。客观上存在地区『性』市场,以后,因而应该将其补充到反倾销法中。

    2公共利益的考虑

    世界各国反倾销法关于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应满足的几个法定条件,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满足三个条件,即进口产品构成倾销、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实际损害或者造成实际损害的威胁或者实际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创立、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类是在满足上三个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附加条件。

    第二类情况在实践中,是否满足附加条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附加〃公共利益〃条件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与国际私法中的〃公共利益〃是有区别的:后者是指国家的基本政策或基本法律原则;前者主要指进口国涉诉产品的消费者利益是与进口国产业相对应的消费者的利益。

    (2)程序『性』问题

    我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按照此规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生产者,又可以是有关组织。有关组织一般是指有关产品生产者行业协会或商会。但是,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生产者生产产量达到多大比例或者有关组织代表多少生产者。这样做有诸多缺点:一是不管生产者大小均可提起。容易出现滥诉;二是反倾销执法机构对申诉立案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三是可能招致国际舆论的非议,新守则对反倾销申诉人的规定是具体的、可『操』作的。

    七、倾销的兄弟……补贴

    1。认识〃补贴〃

    补贴和倾销因为同属于〃不公平竞争〃范畴而常被人们相提并论。由于补贴与倾销一样也会给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的行业造成损害,因而反补贴呼声越来越高了,了解一下补贴,保护本国市场发展。

    随着各国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纷纷对出口实行各种各样的补贴,与此相对应,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又经常以反补贴措施对付。这种补贴与反补贴的结果不同程度地影响或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了正常贸易关系,损害了从事国际贸易的各国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必须制定一种多边贸易规则来和调整业已广泛存在的补贴和反补贴行为和措施。

    结合各种定义,补贴一般是指:凡一国『政府』或分支机构对其国内某一无论用于出口还是内销的产品之生产、销售等环节给予特殊的扶持或优惠,并让其受益的行为。

    2。《协议》的基本结构

    《协议》整个文本分为11个部分,32个条款,以及7个附录。

    第一部分是〃总则〃,有第1条〃补贴的定义〃和第2条〃专向『性』〃。

    第二部分是〃禁止的补贴〃,有第3条〃禁止〃和第4条〃补救〃。

    第三部分是〃可申诉的补贴〃,分别有第5条〃不利的影响〃、第6条〃严重侵害〃和第7条〃补救〃。

    第四部分是〃不可申诉的补贴〃,有第8条〃不可申诉补贴的定义〃和第9条〃磋商与授权补救〃。

    第五部分是〃反补贴措施〃,有从第10条到第23条共13条条款,这些条款分别规定了〃gatt1944第6条的适用〃、〃调查的发起和后续〃、〃证据〃、〃磋商〃、〃接受补贴者利益计算补贴量〃、〃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临时措施〃、〃承诺〃、〃反补贴税的施加与征收〃、〃追溯〃、〃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审查〃、〃公告和裁定的解释〃、〃司法审查〃。

    第六部分是〃机构〃,即第24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第七部分是〃通知与监督〃,有第25条〃通知〃和第26条〃监督〃。

    第八部分是〃发展中成员〃,有第27条〃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第九部分是〃过渡『性』安排〃,有第28条〃现有计划〃和第29条〃向市场经济转变〃。

    第十部分是〃争端解决〃,有第30条〃争端解决〃。

    第十一部分是〃最后条款〃,有第31条〃临时适用〃和第32条〃其它最后条款〃。

    七个附件指:

    附件1,出口补贴措施说明一览表,罗列了出口补贴措施的种类。

    附件2,生产过程投入物消耗准则。

    附件3,退税作为出口补贴缺席替代的认定准则。

    附件4,从价补贴总量的计算。

    附件5,关于收集有关严重危害的证据程序。

    附件6,关于对在国外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程序。

    附件7,关于执行禁止出口补贴豁免的发展中成员方名单。

    八、wto反补贴法律制度

    自wto成立,就与倾销、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如漆似胶〃不可分开。乌拉圭回合造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国际反补贴提供法律依据,也为我国提供法律借鉴。

    1。补贴的种类

    根据不同情况,《协议》把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这种区分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1)禁止的补贴

    禁止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是指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按照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或将其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将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将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

    应禁止的具体补贴有:

    第一,『政府』按出口实绩给企业的直接补贴;

    第二,给予外汇留成或其它类似于任何出口激励的措施;

    第三,经『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在条件上使出口商品享受比国内运输费用更为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

    第四,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政府』计划,对出口生产中使用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服务,或者提供比用于国内生产消费中使用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服务,提供比用于国内生产消费中使用的相似的或直接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更为优惠的条件,以使有关产品享有条件比国际市场上出口商所享有的条件更为优惠;

    第五,对出口直接(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赁、提成和所有其它形式的收入税及不动产税)或由企业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或给予特别的延期;

    第六,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相联系的特殊税收减让,其优惠超过那些被批准的、以直接税为基础计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费用;

    第七,对出口产品生产和分销的间接税的豁免或减少超过对那些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分销的税收;

    第八,对出口产品或其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前期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超过对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类似消费品或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但是,如果前期累进间接税是指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消费投入(用以弥补正常的损耗)而征收,则这种出口产品前期累进间接税可以被豁免、减少或延期,而不管这种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是否被豁免,减少或延期。这里的间接税是指销售产品、营业、增值、邮政、交换、发明及设备税、边境税及所有除直接税外的税收及进口费用;

    第九,进口费用和豁免或退还超过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进口消费的投入(弥补正常损耗)税收;

    第十,为了防止因弥补长期经营成本和项目损失,出口产品或交易风险项目成本的增加,『政府』或其特别机构优惠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

    第十一,『政府』或其特殊机构的出口信贷的提供,其低于它们实际使用的必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其利率代于它们为了取得相同期限和其他信贷条件及相同币种的出口信贷资金,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借贷又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就通常为了保证在出口信贷条件范围内的物质利益,因出口商或取得信贷的机构所产生费用,由它们全部或部分代付;

    第十二,gatt1994第16条规定的任何其它构成出口补贴的共同开支。

    上列内容基本保留了东京回合反补贴规则的精华,第八项修改较大。

    为了帮助判断各成员所实施和补贴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反补贴,wto专门设立了〃常设专家组〃(permanent group of experts)之机构。

    上文所述的有关禁止的补贴及条件情况之衡量标准不能在农产品协议管辖的领域内使用。

    (2)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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