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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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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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谀忝悄抢铮娜丛谀忝悄抢铮孟笪仪鬃杂肽忝峭冢丫卸狭诵姓馐碌娜恕>褪悄忝蔷刍岬氖焙颍业男囊餐冢钗颐侵饕盏拿⒂梦颐侵饕盏娜芤颜庋娜私桓龅!保陡缌侄嗲笆椤返趘章第3、4、5节)这就是说,把他当成没有得到赦罪的人逐出教会。这儿是由保罗宣布判词,但由于保罗当时不在场,所以首先要由宗教裁判会议听审,然后根据结果来定罪。在同章(第11、12两节)中,这种情况下裁判却更明显地被归之于教会,其中说:“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无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么?”因此,将一个人逐出教会的判词是由使徒或牧师宣告的,但关于案件是非的审判则属于教会;也就是说,在君主和具有国家主权的人皈依基督教以前的时代里,由居住在同一个城中的基督徒聚会审断,比如在哥林多就由哥林多的基督徒聚会审断。

    将人们逐出天国的这一部分关键的权力,称为开除教籍权。开除教籍在希腊原文中是逐出会堂的意思,也就是逐出行圣礼的地方。这词是从犹太人的一种风俗中得来的,他们把自己认为在言论和生活方式上会使别人受传染的人逐出会堂,就象根据摩西的律法把害麻疯病的人从以色列的会众中隔离开,直到祭司宣布这人已洁净时为止那样。

    开除教籍权的使用及其效果,在没有得到世俗权力为后盾时,只不过是未被开除教籍的人避免和已开除的人来往而已。把从来不是基督教徒的人称为异教徒是不够的,因为前一种人和异教徒可以共饮食,但和被开除教籍的人就不能如此。

    这一点从圣彼得在《哥林多前书》(第v章第9、10等节)中所说的话里可以看得很清楚。他在这里对那些人说,他原先曾禁止他们“与淫乱的人相交”。但要做到这一点,就除非是离开这个世界,所以他便把这种禁止与之相交的行淫乱或其他方面邪恶的人限于兄弟之中;他说,“这样的人”不可与之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这话相当于我们的救主所说的:

    “就看他们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见《马太福音》第xviii章,第17节)因为税吏就是包税人和收税人,纳税的犹太人深恶痛绝,以致在他们之中被看成和罪人是同一种人。因此,当我们的救主接受税吏长撒该的邀请时,虽然只是去使他皈依,但却被人当成一种罪行反对。因此,当我们的救主说了外邦人之后又加税吏这个词时,便是确确实实禁止他们和开除教籍的人一同吃饭。

    但要把一个人排斥于会堂或聚会所之外,则除非是那个地方的主人(不论是基督徒还是外邦人),否则没有权力这样做。由于所有的地方都当然属于国家管辖,被开除教籍的人和从未受洗的人都可以由于世俗长官的授权而进入;例如保罗在未入教以前就曾接受大祭司的指令进入大马色的会堂逮捕男女基督徒并绑赴耶路撒冷(见《使徒行传》第ix章第2节)。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基督徒在世俗权力当局不支持或迫害教会的地方叛教,那么开除教籍既不能使之在今世受损,也不能使之恐惧未来。其所以不能使之恐惧未来,是因为他们不信教了,至于不能使之受损,则是由于他们因此而回到了世俗的爱顾之中,而在来世的状况也不会比从未信教的人更坏。受损的反倒是教会,这是由于那些被他们驱赶出教、从而可以更加自由地为恶的人,对他们进行攻讦而来的。

    因此,开除教籍便只对信徒才有效;他们相信基督将在荣耀里重临人世为王并审判死人和活人,因此,便也会拒绝被保留罪恶的人(即被教会开除教籍的人)进入天国,这就是为什么圣保罗把开除教籍说成是将被开除的人送交撒但的道理。因为在审判之后,除基督教国以外,所有其他的国都包括在撒但的国之内。当信徒被开除教籍时,也就是当他们处在罪没有被赦免的状态下时,他们所害怕的正是这一点。根据这种说法,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基督教没有得到世俗权力当局承认时,开除教籍的办法只用于纠正品行方面的错误,而不用于见解方面的错。因为这种惩罪唯有信教而且预计基督会重临人世进行审判的人才会感到它的效果,而信这一点的人则无需有其他见解,只要为人正直就可以获救。

    还有由于不义行为而开除教籍的问题。比如《马太福音》第十八章中说,倘若你的兄弟得罪你,先要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误来,然后再和见证人一起前去,最后才告诉教会:如果他这时仍然不听从,“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此外也有由于人声名狼藉而开除教籍的问题,如《哥林多前书》(第v章第11节)中就说:“若有称为兄弟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但一个人如果保持“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仰,而在其他问题上有分歧意见,这种分歧意见并不会破坏基本信仰,那么在圣经中和使徒的事例中都看不出有什么权力可以将他开除教籍。诚然,圣保罗有一段经文似乎与此相反,他说:“分门结党的人,警诫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见《提多书》第iii章第10节)分门结党的人是教会中的一员,然而却传布教会所禁止的某些私人见解。对于这种人,圣保罗劝提多在警诫过一两次之后予以弃绝,但弃绝在这儿并不是把那个人开除教籍,而只是不再警诫他、让他去,不再和他争辩,把他当成孤僻自是的人。这位使徒还曾说:

    “唯有那愚拙无学问的辩论,总要弃绝。”这儿的弃绝(avoid)和前面的弃绝(reject)在希腊原文中都是一个字。但愚拙的问题大可以不开除教籍,只要不予理会就可以过去了。

    此外,《提多书》(第iii章第9节)中也有一句话说:“要远避愚拙的辩论”原文让他去和前面那个弃绝相当。此外,我们并引不出其他似乎言之成理的段落来支持一种做法,把那些相信基本信条、而自有一种特殊的上层结构(可能是出自虔诚和善良的意识)的人开除教籍。相反地,所有指令人们避免这种争论的地方都是写来教导提摩太和提多这类牧者的,叫他们不要去确定每一种小的争论,因而制定新的信条;这样就会使人不得不在良知上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或激其他们破坏教会的团结。这种教训使徒们本身是遵守得很好的。圣保罗和圣彼得的争论虽然很激烈(这一点从《加拉太书》第ii章第11节中就可看出),但却没有互相把对方开除出教会。但在使徒时代也有其他牧者不遵守这一点,比如丢特腓便以孑然自傲这样的问题而将圣约翰本人认为适于接待入教会的人赶出教会(见《约翰三书》第9节以下)。在这样早期的时候,虚荣和野心竟然就进入基督的教会中来了。

    要使一个人能被开除教籍就必须具有许多条件。第一,他应当是某个团体中的一员,也就是某个合法会众中的一员;或者说,他应当是某个有权对他那开除教籍的问题进行判断的基督教会中的一员。因为在没有团体的地方,不存在开除会籍的问题,而没有审断权的地方,便不存在任何可以下断词的权力。

    由此可见,一个教会不能开除另一个教会的教籍。因为两个教会要不是具有平等的权力互相开除教籍,便是其中一个从属于另一个,以致两个教会只有一个发言权;在前一种情形下,开除教籍不是一种惩诫、也不是一种权力行为,而是分裂和友爱的瓦解;在后一种情形下,两者不过是一个教会,被开除教籍的部分便不再是一个教会,而是一群涣散的个人。

    由于开除教籍的判决意味着一种劝告,叫人不和被除籍的人往来,甚至不要和他共食,所以如果一个主权君主或会议被开除教籍的话,这种判决便是无效的。因为根据自然法,所有的臣民在主权者要求的情况下,都必需和他来往,并去觐见他,同时他们也不能依法把他从他自己的领域的任何一部分中驱逐出去,不论是圣地还是凡俗之地都一样,他们要离开他的领域也不能不取得他的批准。当他赐以筵宴的荣宠时,就更不能拒绝和他一同进食了。至于其他国王和国家,则由于不是同一会众的构成部分,所以要使他们不与被除籍之国往来,就无需任何其他判决。因为正是这个使许多人结成一个团体的制度本身,就使一个团体和另一个团体分离;所以对于使各个君主和各个国家互不往来这一点来说,开除教籍权是没有必要的,而且除了属于政策本身的性质之外也没有更多的作用,除非是要煽起各君主互相开战。

    对于一个服从自己主权者的法律的基督徒臣民说来,不论其主权者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开除教籍都没有任何效力。

    因为,“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的。”(见《约翰一书》第v章第1节)“神住在他里面,他也住在神里面。”(见同处第iv章第15节)如果他从神而生,他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那么人们开除教籍便不能使他受到任何损害。这样说来,相信耶稣是基督的人便不会遭受用来威吓被除籍的人的那一切危险,而不相信这一点的人则不是一个基督徒。因此,一个真实不虚的基督徒是不可能被开除教籍的,表面声称信教的基督徒,当他的虚伪在言行上表露出来以前,也就是在他的行为违反他主权者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行为的准则,基督和他的使徒都命令我们服从)以前,也不可能被开除教籍。因为,除了根据外在的行动,教会就无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而这种外在的行动则除开违反国家的法律以外,不可能是非法的。

    如果一个人的父母、师长是被开除教籍的人,不能禁止这种儿童和他们交往,也不能禁止和他们一同进食;儿童既没有办法得到食物,这样做在大多数情形下就等于是强制他们不吃任何东西了。而且让他们有权不服从父母和师长,也违反使徒的诫命。

    总之,开除教籍的权力不能超出救主赋与使徒和教会牧师的使命所要达到的目的,这种目的不能用命令和强制手段来实现,而只能用教诲和指引人们在来世中获救的办法来实现。任何一门学科的师长在学生顽固地不实行他的规则时,都可以抛弃他的学生,但却不能因此而斥责他不义,因为他从没有义务要服从他;同样的道理,一个传布基督教义的教士,当门徒顽固地坚持不合基督教要求的生活时,也可以抛弃这种门徒,但却不能说他们侵害了他,因为他们并没有义务要服从他。对于提出这种抱怨的教士说来,上帝在类似的地方对撒母耳的答复是可以适用的:——“他们不是厌弃你、乃是厌弃我。”(见《撒母耳记上》第viii章第7节)因此,开除教籍权在没有世俗权力支持时(如一个基督教国家或君主被一个外国权力当局开除教籍时的情形就是这样),就没有效,因之也就应当不具有威慑性。出通功(开除教籍之雷霆)这一名称是由罗马的主教想象出来的;最初用时,意思是说他是万王之王;就象异教徒把丘辟特当成众神之王、并在诗和画中描绘他具有一个雷霆来降服并惩罚那些胆敢否定他的权力的巨人一样,这种想象是基于以下两种错误而产生的:第一,基督的国在这个世界;这说法违反了救主本身的话——“我的国不属这个世界”(见《约翰福音》第xviii章第36节);另一个错误是:他是基督的代治者,非但可以管辖自己的臣民,而且可以管辖全世界所有的基督徒;这一点在圣经中是没有根据的,而相反的说法则将在适当的地方予以证明。

    圣保罗曾到帖撒罗尼迦去,那儿有一个犹太人的会堂:

    “他照他素常的规矩进去,一连三个安息日、本着《圣经》与他们辩论,讲解陈明基督必须受害,从死里复话。又说:我所传与你们的这位耶稣就是基督。”(见“使徒行传”第xvii章第2、3节)这儿所说的《圣经》是犹太人的《圣经》,也就是《旧约》。听他证明耶稣是基督、从死里复活的人也是犹太人,而且已经相信这是上帝的道。听了这些话以后,有些人相信(见同章第4节),有些人不相信(见同章第5节)。他们既然都相信圣经,为什么信法不一样呢?为什么有些人赞成、有些人反对圣保罗引证给他们听的解释,而且每个人又各自有其解释呢?原因是这样:圣保罗到他们那里去时并不具有任何合法的派任,他所采取的方式,是不下命令而只单单进行劝说的一种方式;要做到这一点,他如果不象摩西在埃及时对以色列人所做的那样行奇迹、使他们从上帝的业迹中看出他的权力,就得根据公认的《圣经》说理、让他们看出他对上帝的道的说法中所包含的真理。但任何人要是根据经上写着的原理作出推论来劝说别人,他就是把听他讲话的人当成了判断这些原理的意义以及他根据原理所作推论的说服力的判断者。如果帖撒罗尼迦的犹太人不是判断者,那么谁又是圣保罗所引圣经的判断者呢?如果是圣保罗本人的话,他又何必引证任何经文来证明他的说法呢?他只要这样说就够了:我在《圣经》中看到是这样,也就是从你们律法中看到是这样;我是基督差遣来解释这律法的。这样说来就没有谁是帖撒罗尼迦的犹太人必须遵从的《圣经》解释者了。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其所说的话与原来的出处意义相符或不相符,来决定相信或不相信。一般说来,在世界上任何情形之下,提出证明的人都把听取的人当成他的证明的判断者了。单就犹太人来说,他们在所有困难的问题上根据明确的文字必需接受当时以色列祭司与审判官的决断。(见《申命记》第xvii章)但这只能理解为还没有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

    至于使外邦人皈依基督教,则征引他们所不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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