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因此,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禁忌又是以心意控制的方式和无行为表现为特征的。无行为表现是指行为的被否定,不做、不听、不看、不说、不吃、不想……在任何团绕“转化”所设定的禁忌中,其渡过的方式都是无行为的。这种无行为的控制和调节全靠心意的排抑而完成(顺便说一下,那种不得已或不由自主的禁忌行为的发生是属犯忌,为此而采取的破除行为是属禳解)。这里的心意排抑,一般说来是受社群俗众的共同认知(集体意识)的影响和制约的,又是在个体的内心由主观意识来完成执行的。
3也有积极的意义
绪论中关于禁忌的“消极的性质”有一段论述,原文如下:
虽然,禁忌中也包含有某种积极的要求,例如“避凶趋吉”的愿望等等;而且,从客观效果上讲,有些禁忌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比如一些有关婚姻的、饮食的、渔猎的禁忌具有某种优化人种、保持卫生、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等等。但是,就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而言,它总是消极的。
这里,对禁忌的消极性质的认识总的说来是不错的,尤其是在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方面都作了一些含有积极因素的分析。但是,在“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方面,断定它“总是消极的”,也还有再分析、再认识的必要。这个论断看来是深受詹。乔。弗雷泽的影响所致。弗雷泽在《金枝》一书中说道:
由此,我们观察到“交感巫术”的体系不仅包含了积极的规则也包括了大量消极的规则,即禁忌。它告诉你的不只是应该做什么,也还有不能做什么。积极性规则是法术,而消极性规则是禁忌。……积极的巫术和法术的目的在于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而消极的巫术或禁忌的目的则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
弗雷泽认为应用巫术是法术和禁忌的对立关系,他列出一个表。
在这个表里,禁忌被指定为消极的应用巫术以与积极的应用巫术——法术相对应。但是,就禁忌的目的性来看,它并不完全是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它同样含有“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这样的目的性(这一点在附属于某种仪式的禁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只不过它采取的方式不是“有行为的”,而是“无行为的”而已。实行禁忌的人有可能这样思索,只要我不去做什么,那么我就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理想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禁忌的应用巫术的性质也含有法术的积极的意味。因此,我现在以为,应当认识到禁忌在方式上也含有某种积极的性质和意义,虽然它基本上仍是消极的。
恩斯特。卡西尔在《人论》中说道:“禁忌体系强加给人无数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所有这些责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完全是消极的,它们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它警告要提防危险,但它不可能在人身上激起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这个论断显然是过分的。也与他在同书另一处的论述自相抵牾。在那里,他又说道:
在人类文明的初级阶段,这个词包括了宗教和道德的全部领域。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宗教史家都给了禁忌体系以很高的评价。尽管它有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但还是被称之为较高的文化生活之最初而不可缺少的萌芽,甚至被说成是道德和宗教的先天原则。
既然“禁忌”是“道德”的“先天原则”,那么它就不可能不激起人们依照甚至捍卫这个“原则”的“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道德的能量”,有时表现为“见义勇为”,有时表现为“见不义而不为”,甚至表现为“杀身成仁”。“禁止的方式”,“不为的意志”,在道德操守方面谁能说它不是被激发出来的新的强烈的积极表现呢?谁能说它“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呢?
4神意和人意
在禁忌的概念意义上,有人主张凡是涉及神意的即属禁忌,凡是不涉及神意而只涉及人意的,则不属于禁忌。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禁忌给人们造成危险乃至危害的结果方面,神意往往是与人意交融在一起的。远古时代,人们认为神是统治一切的,人的一切意志都在神的意志的支配之中。天地间万事万物的运转变化,也都在神的控制之下。非但人意,连自然的意向也是由神来确定的。所以有些事情,比如年景收成、人丁兴衰、世运好坏,甚至口角、诉讼、寿命、财运等等好像只与人发生关系的事都牵连着神意的参与。在这种迷信的泛灵信仰中,禁忌是很难作出神意与人意的区别的。在违犯禁忌的惩罚中,也多是由人意来代替神意执行的。如果我们仅仅看到执行惩罚的是人而不是神就概定它不是我们所说的禁忌,那么我们所说的禁忌就可能根本不会存在了,除非我们承认真的有神意的存在并且和人的存在是并行不悖的。相反,我们必须清楚,所谓的神意只不过是人意的折射反映,是人的错讹的解释。在禁忌的惩罚中,一切神意的体现都不过是人意的曲解而已。禁忌正是存在于这种谬误之中,没有这种谬误的俗信也没有禁忌的存在了。所以用人意和神意来区分禁忌的是与非,是难以成立的。真正的禁忌与非禁忌的区别在于人类是否走出了自我意识中的试误性探索区域,是否真的摆脱了属于谬误性质的“想象的不幸”。弗雷泽说:“如果那个设想的不幸必然要跟随犯忌而到来,那么禁忌也就不成其为禁忌,而是一种劝人行善的箴言或一种普通的常识了。‘不要把手放在火中’,这句话并不是禁忌,而只是一种常识性的道理。因为这种行为如不禁止,必然要造成实在的后果,而不是一种想象的不幸。”这话是对的。不过,弗雷泽在这里举的例子只是一件人身与自然力的对抗关系问题,扩展一下,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也是如此。例如当着一个有生理缺陷的人的面,我们不能说有伤害他自尊心的话,必要说及他的生理缺陷时也要用一种委婉的话来讲。这同样不是禁忌,而是一种常识,只不过这是一种道义上的常识、社会人际关系的常识,而弗雷泽所举的例子是一种自然规律的常识罢了。
除此之外,还要知道,常识毕竟是属于知识的领域。在知识的掌握方面是有层次的分别的,又是有特定的认知环境的。有些虽然是事理或者物理中的事情,由于具体环境不同和人的认识水平不同也会造成禁忌的。这也正是形成文明和野蛮、科学与愚昧、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文化差异,从而具有不同的禁忌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上边的两个例子,如果认识上处于愚昧的状态,也仍然会把它当作禁忌,固执地从中寻找受到伤害或报应的违禁犯忌的原因的)。我们不可以因某个民族、某个社群的禁忌体系表现出一种文化的滞后而轻视小看这个民族、这个社群的生存权力,同时也不能不因那常识性的东西仍被视为禁忌,仍在束缚着那里人们的思想而感到悲哀。破除禁忌的迷障,脱离禁忌的羁绊,走向自由,走向发展,才是我们人类共同的目标和理想。
前言
关于禁忌的分类
三、关于禁忌的分类
绪论中没有关于禁忌分类的讨论。最初的撰写体例中曾经有过这样的安排,但一方面由于禁忌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另一方面当时有关禁忌分类的实践也比较更少一些,所以后来放弃了这部分内容,留下了一个空缺。现在,虽然仍不能对这一问题说得十分清爽,但觉得已是有了讨论的基础和条件了,所以借此机会就现在学界的状况作一些大致的分析。
1禁忌分类的理论说明
由于禁忌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文化现象,对禁忌的认识又是多学科、多角度的,所以禁忌的分类理论上也就有了许多方式方法,有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和类别。例如:
从禁忌的信仰根据方面,可以将禁忌分为禁忌对象(禁忌事物)是“神圣的、圣洁的”和“不纯的、不洁的”两大类;
按禁忌主体(执行禁忌者)的禁忌行为(无行为)的方式,可分为:视的、听的、说的、做的、食的、思的等等若干类;
按时间,可分为原始禁忌、古代禁忌、近代禁忌、现代禁忌、当代禁忌等等;或者分为汉代禁忌、唐代禁忌、宋代禁忌、清代禁忌等等;
按地域,可分为欧洲禁忌、太平洋禁忌、尼罗河流域禁忌、中国禁忌、吴越禁忌、定县禁忌、丁村禁忌等等;
按宗教,可分为道教禁忌、佛教禁忌、伊斯兰教禁忌、基督教禁忌等等;
按人种,可分为白人禁忌、黑人禁忌、黄种人禁忌、红种人禁忌等等;
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禁忌、满族禁忌、朝鲜族禁忌、日尔曼族禁忌、犹太人禁忌、吉普赛人禁忌、俄罗斯人禁忌、印第安人禁忌等等;
按职业,可分为农业禁忌、渔猎禁忌、商业禁忌、医药业禁忌等等;
还可以按年龄,按性别、按物形、按事态等等形式来划分。
或者,又可综合某几方面的因素来划分。比如詹。乔。弗雷泽着重论述原始禁忌,将其分为:禁忌的行为、禁忌的人、禁忌的物、禁忌的词汇等等类别。
还有具体到某一种因素的分别,如弗洛伊德侧重于论述人的因素,他将禁忌分为:对敌人的处置、对统治者的禁忌、对死人的禁忌。在图腾信仰方面,则又将禁忌分为两个主要方面,即:禁止杀害图腾动物和禁止与相同图腾宗族(部落)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在中国,当代民俗学界对禁忌的分类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例如陶立壬凇睹袼籽Ц怕邸分杏新凼觥敖傻姆掷唷钡淖耪陆凇K煞治�1)宗教禁忌;(2)生产禁忌;(3)语言禁忌;(4)一般生活禁忌。虽然分法比较笼统,有欠严整,但却是最早讨论这一问题的学者之一。乌丙安先生在《中国民俗学》中对禁忌的分类则是基于禁忌的民间信仰源的。他将禁忌大体上划为五个方面,即:
第一,把大自然中的自然力或自然物看成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事物,加以崇拜,形成了对日、月、星、风、雨、雷、虹、水、火、山、石等物的禁忌观念与行为。
第二,把某种动物或植物看作是和本氏族祖先有近缘关系的神圣物,形成了严禁捕杀或禁止冲犯等禁忌。
第三,对祖灵的崇拜所派生的关于祖先象征或遗物的禁忌。
第四,对鬼灵、精灵的崇拜所派生出来的关于所谓鬼、怪之类及其活动场所的禁忌。
第五,对吉凶祸福的命运的迷信派生出来的趋吉避凶观念所形成的禁忌。
这五个方面,大致可概括为:(1)自然崇拜;(2)图腾崇拜;(3)祖先崇拜;(4)鬼神崇拜;(5)命运崇拜。这里的禁忌分类,即是按照这五种生成禁忌的崇拜原由所划分的。理论系统严谨,认识也有深度。只是目前尚未见到全面系统地依此分类法而进行的实际分类成果。或许是因为这五种崇拜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有所交融,不易分别而存在一定的困难吧。
2禁忌分类的实践
如果仅以理论的分析来对禁忌加以分类,似乎禁忌的分类还应当而且可以从禁忌的惩罚效应上作出区别。比如,可以将禁忌分为:致死的、伤害的、亵渎的、破财的、绝嗣的、遇难的、厄运的等等。这种分类,虽然看似有一定的价值意义,但却使理论上难以明晰起来,实际上操作又极具困难的。因为,禁忌的事象通常是具体而又灵活的,与其存在的时空有着现实的不可脱离的互为说明的关系。如果依照理论上的分析来框定它,或者企图按照理想的而不是自然的形态将其排列开来,那就势必遇到许多人为的麻烦。这是此种分类不被人们想到或采用的原因所在。实际上,进行比较全面的禁忌的分类实践的,现在看来,大都是依民俗的生活实态为标准的。这可能是比较浅显的然而却又是比较自然和比较容易的一种分类方式。最近出版的一些直接分析论述禁忌文化的书籍,比如《台湾民间禁忌》(林明峪)、《民间禁忌与惰性心理》(李绪鉴)、《民间禁忌》(尉迟从泰)等等,包括本书在内,都是从民俗事象的区别中去区分禁忌的。除此之外,尚未见到有其他的系统的禁忌分类的实践成果。或许这只是一种禁忌研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表现,是一个阶段性的现象而已。随着禁忌文化现象的深入研究,在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新的更有理性观念指导意义的禁忌分类实践成果,比如体现在信仰类别、功能效应方面的,甚至是从哲学的高度上所进行的区分,那无疑正是我们所希望看到,并且愿意为之而努力的事情。
3禁忌分类的科学性
禁忌的分类,一定要注意科学性。例如在涉及到概念的把握时,一定不能不认真加以鉴别。我们所谈到的禁忌,是有特定的文化涵义的。它的根基是在于原始的“塔怖”之中。虽然后来的禁忌体系在此基础上有所延展,但其民众的俗信基点不可动摇。因此,离开民间风俗惯习的制约而从社会文化其他方面所提出的禁止和忌讳都不能归纳进我们所说的禁忌中来。这一点必须弄清楚,否则,我们就会流于漫想而失去对目标的科学性把握,从而导致研究的方向性偏误。比如,赵慧平先生所著《忌讳》一书,将忌讳的分类列为:日常忌讳、社交忌讳、道德忌讳、政治忌讳、信仰忌讳,就是从更广泛的文化角度来看待忌讳的。其中既包括了民间禁忌的俗信,又包括了社会其他方面的常识性认识。在此,我们不能强求一致,不能说这种关于忌讳的研究是不严密的,只能说这里的研究角度,与我们所说的禁忌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民间俗信一点。在民间俗信中的是属于我们所说的民间禁忌,不在其中,超越之外的则是另一回事了。并不是说禁忌没有或者不能涉及政治和道德等等问题。把禁忌和“社会契约”联系起来看的观点就承认着禁忌的政治性困素。说禁忌“决不是一种道德的危险。如果它与其它事物有区别的话,那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道德辨别力,也不包含一个道德判断。”(恩斯特。卡西尔语)也不尽全面。事实上违反某种禁忌,尤其是公益性禁忌,在民间也常常被视为是违反道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