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禁忌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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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禁忌百科全书-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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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这确属无稽之谈。
不落夫家禁忌
中国许多民族中,有婚后新妇不落夫家的习俗,忌讳新娘子一结婚就落夫家。广东顺德女子结“金兰契”的旧俗,布依族“戴假壳”的婚俗,普米族“三回九转”的习俗,苗族的“煮饭”习俗,仫佬族的“走媳妇路”习俗都是与这一婚俗禁忌有关的惯习。不落夫家的原由有多种说法。一是视男女性生活为羞耻的事,因而许多不落夫家的习俗中还有婚后验贞的规约和措施;二是要大家一同落夫家,忌讳个别人单独落夫家,如“十姊妹”、“自梳妹”、“金兰会”等民间组织便是如此;三是出于对自由生活的追求。因不落夫家期间,仅在逢年过节及农忙时在夫家短住,其余时间仍住娘家。这期间,新妇在娘家大都仍可享有社交及生产、生活的自由。例如,黎族新妇还享有与没有血缘关系之男子“放寮”的自由;布依族新妇则有参加“赶表”活动的自由;广西隆林壮族新妇不但享有参加“歌圩”活动的自由,且享有耕种一份田地的权利;四是为的确保能够传宗接代。例如彝族婚后新妇仍住娘家,直到为夫家生了孩子,才能到男家去长住。如果婚后久不生育,男方就认为她不能传宗接代,就要同其离婚。据史料记载,侗族、黎族等以及福建惠安一带也有不落夫家的习俗。黎族婚后禁忌再有私情,如犯禁违忌则群黎立杀之。黎族妇女在夫死后,也便回娘家与兄弟父母一起生活。妇女患病要“赶鬼”,须祈求娘家的“祖先鬼”,病重要抬回娘家,死后埋在娘家的公共坟地,死者遗物归亲兄弟所有。这些说明不落夫家是对偶婚家庭向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时的一种婚姻形式,反映了母系制对父系制的顽强斗争。如今个别地区仍有残留。
口门禁忌
回门又称“归宁”,亦即“回娘家”。回门禁忌也多是关于新妇的禁忌,不过是指新妇在回娘家方面的禁忌事项。
河南一带,除了上文提到的正月十五禁忌回娘家看灯以外,还忌祭灶,正月初一回娘家。因为女不祭灶,所以祭灶日亦不叫闺女回娘家。正月初一是一年之始,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嫁到夫家便是夫家的人了。大年伊始,阖家团圆,自然不便回娘家去。正月十五也是一年之中第一个月圆日,恐媳妇回娘家举家不团圆。所以一般都是正月初二回娘家,正月十六回娘家。以便照顾到婚姻双方的团圆喜庆。鹿邑县有“正月十六请(闺女),二月二送,一辈子不生病”的俗语。
浙江等地,旧时忌新妇在冬至节回门。否则以为将克死其夫家家长。俗谚云:“娘屋住个冬,夫家去个公。”江苏也有此俗。不过,理由不同,谓如冬至在娘家过,则娘家家道将因之而衰落。
陕北一带有六月六回娘家的习俗,传说是为了联络姻亲间的感情,届时娘家要请闺女、女婿回门团聚。河南也有此俗,不过,是与收麦打场的季节相联系的。俗谣云:“收了麦,打罢场,谁家的闺女不看娘。要是闺女不把娘来看,不死公公就死婆母娘。”
回门时日的禁忌,是要让新妇遵守往来之序,不该回门时一定不能回门,否则会有凶事发生;该回门时,一定要回门,否则,也会有凶事发生。一般结婚三日时,新郎新娘要回门看望二老,但是当晚必须在日落前返回夫家,因为新婚不能空新房。河南林县一带,新妇三天回门时要顺着迎亲的那条道走,所谓“三天不走两条路”。彝族新妇回门时忌在路上与新郎交谈,两人像陌生的路人一样。这与其不落夫家习俗有关。汉族回门时小两口总是亲亲热热,有说有笑的。民间有“回娘家”的小调流行。新婚夫妇回门带的礼物,都是成双成对的,忌单数。娘家不能全收下,待回夫家时,还要再捎回去一部分。有些新妇,受迷信思想影响,直到一百二十天(四个月)后才能归宁,还有的要三年以后才能回家。浙江一些地方有女子命犯所谓“破娘家”的,这样的女子,不可在家中上轿,出嫁时由男家接女出门,女穿破衣,扮作讨饭模样,在庙宇中换装上轿,谓之“借嫁”,女家父母亲属必须避匿,一切由夫家照应。婚后一百二十天,才可归宁。否则,娘家定会破败或遭受不幸。还有所谓命犯“离窠”(夫妻离散)及“回头禄”(遭天火)的,都要在四个月后,甚至三年后才能回家。
一般新婚满一个月之后,姻亲间便可自由往来。回门时,新娘可住在娘家。住的天数颇有讲究。河南一些地区有几日去的住几天的习俗。俗语云:“八对八,两头发”,“九对九,两头有”。就是说初八日归宁的就可在娘家住八天,初九日归宁的就可在娘家住九天。这样,最多的时日是住个对月。如果是按这样住的,对男、女两家都是吉利的,否则便不好。不过,也有忌住八天之说,所谓:“住七不住八,住八穷娘家。”这一禁忌的形成一般是出于嫁出去的闺女不易在娘家多住的思想考虑。其中有感情的限制、道义的制约,也有经济的压力和生产的需求,是多种因素促成了这一习俗的约定。
如果新郎和新娘一起回娘家,那么,他们在娘家的住宿也有不同的禁忌。在汉族和满族中都有新婚夫妇回娘家忌同房的习俗。满族准许姑爷住在西炕,别的客人一律不许住在西炕。但姑娘和姑爷是不能住在一起的,据说新婚夫妇在娘家同房会使娘家家道衰落。这也是性行为不洁、会亵渎神明的观念导致的。民间常以为,男女间的事,女方总是吃亏的。出于这种考虑,女家心理方面总有一点受压抑的感觉。再说,娘家、婆家不归一个血统,怎么能在娘家室内为婆家提供传宗接代的场所呢?假如真的是在娘家怀了孕的,岂不将娘家的“人势”、“财势”带到婆家去了吗?娘家一定会因此而衰落的。所以是绝对禁忌小两口儿在娘家同房的,这是这一风俗下的思想观念。但是,同是在汉族,也有许多地方是不忌讳新婚夫妇在娘家同床共枕的。有时,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风俗还会并存于同一县境之内,例如在河南林县这两种风俗就同时存在。
新妇回门后,身份已经变了,是人家的人了,因而娘家也时常“防着她”。鄂伦春族出嫁的女儿回到娘家,禁忌刷锅。否则,娘家的财运会被她刷跑的。河南修武县也有类似的禁忌。当地民间忌讳出门的姑娘摸、拿娘家的勺和火柱。说是“摸勺不死公公,死婆婆”,“拿火柱不死公公,死女婿”。还忌讳拿娘家的刀、剪,禁忌逮娘家的狗等等。说是:“恐怕日后割断娘家的关系,咬断路。”总之是生尽百法,防止出嫁的姑娘再动用或者拿走娘家的东西,如果出嫁后再拿娘家的东西,并且因此而发生了口角、争执,那势必会影响男女两家的关系的,但是,严加防范毕竟不是好办法,怎么才能让她自觉地不拿呢?于是就用“死公公”、“死女婿”的咒语来吓唬她,以警戒之。
新妇归宁,忌把在婆家遇到的不顺心事一一说给娘家人听,又忌回到婆家,再把娘家的事不分轻重地都倒给婆家人听。这样“学舌”的结果常常会引起事端,影响男女两家的关系,新妇也会落一个“饶舌婆”的名声。因而俗间有“会当媳妇两头瞒,不会当媳妇两头传”的谚语。这在新妇处理男女两家关系方面也确实是很有实用价值的经验。
          



 


第三部分
第32节 离婚禁忌
             
            旧时无婚姻法,俗以礼(理)为法,关于离婚之礼,古有七出、三不去的说法。据《中国礼俗学纲要》云:“《大戴礼记?本命篇》有七出,(1)不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有恶疾;(6)多言;(7)窃盗。复有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此与汉族民间传说着的“七出”、“三不去”意思完全一样,只是有次序和语词方面的稍异。在夫权社会中,这“七出”完全是男性主掌着婚姻离合大权的表白。至于“三不去”的说法,几乎是有名无实。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都忌讳婚姻破败,夫妻分离。认为夫妻白头到老,终身相伴是幸福、美满的姻缘。如果中途离异,便觉得丢人,是很羞耻的事。这一点尤其在于女子,就更是悲伤而凄惨的。旧时,离婚完全取决于男子的意志。离婚叫做“休妻”,就正好说明这一点。虽然,有些情况下也并非男子本人的意愿,如《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宋代著名诗人陆游等,他们的休妻都是婆母的意志。但也是在“不顺父母”的名下,通过男子一方来强令执行的。女子是丝毫没有反抗的权力和辩争的余地的。所以,“七出”实际上成为女子婚后一切行为中的禁条,是要处处小心,避免犯忌讳的。旧时维吾尔族的离婚在一般情况下,男子一怒之下说了一句“塔拉克”(意为休妻):就等于宣布离婚,夫妇俩就不能呆在一起了。如果要恢复夫妇关系,必须请宣礼员或诵经人诵经。如果男方说了三遍“塔拉克”,就不能再复婚了。这一习俗禁忌虽然有警告男子不要随便说“塔拉克”以免自食苦果的意思,但毕竟是把离婚休妻的权力完全地、毫无保留地交给了男方。伊斯兰教允许离婚,但认为离婚是无奈之举。穆罕默德说:“最惹真主厌恶之合法事件,便是离婚。”这一点对回民有很大影响。但是,回族中禁忌把妇女没有生育能力作为离婚或抛弃之的条件和理由。蒙古族一般是禁忌离婚的。认为离婚最不道德,是很不吉祥的事。婚后虽然感情不合,特别是女方受男方的打骂、婆母的虐待,也不敢提出离婚,只能拧着鼻子过一辈子。有的女子离婚后,不仅要受到父母的严厉指责,在社会上也要受歧视,远亲近邻也忌讳离了婚的妇女进院门屋门。台湾也忌离婚,忌在家中写休书。写离婚书多就废宅荒寺。俗谚云“休妻一片地,三年不生草”。民间甚恶之也。达斡尔族人认为离婚是极不吉利的事,俗语说:“写离婚书的那块地方,三年不长草。”如果男方坚持要离婚,也要举行离婚的仪式。仪式由娘家主持,男人俯伏地上,妻子跨过他的颈,然后在男家的炉灶口和烟囱上缠一块白布,象征丈夫已经死亡,这样才算正式离婚。以这样的方式来禳解离婚带来的不祥。现时期离婚的程序由法律规定,各民族离婚大都按婚姻法办理。但民间仍以离婚为禁忌事。
再婚禁忌
中国婚俗,多为一夫一妻制。旧时允许男子再娶,但禁忌妇女再嫁。所谓:“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男人再娶,一般是以无子嗣为由。如有子,则纳妾亦遭人非议。《中国礼俗学纳要》云:“有子纳妾,人多非刺,谓非齐家之道。”然旧时往往仍有嫌其妇年老、貌丑而娶媵妾者。男子再娶,俗忌得新忘故,谓之“负心郎”。赫哲族男子忌娶被休弃(离婚)的女人,谓之“不找活人妻”。汉族亦有此俗,谓之“娶活头妻”,人必耻笑之。维吾尔族,女子改嫁,必须要经过三个月零十天或六个月零十天的“待候期”。离婚时,如果男子说的是“塔拉克”,待候期为三个月零十天;如果男子说的是“乌其塔拉克”,待候期为六个月零十天。离婚时,女方如果怀了孕,就须等生下孩子四十天后才能改嫁。所生子女,仍归原夫。
中国大多数民族忌娶寡妇。亡夫为寡。俗以为其夫之魂魄常随归身,有娶之者,必受其祟。《中华全国风俗志》云:“(广东)寡妇俗称孤矜,又称鬼婆,人咸目为不祥人,以为其夫主之魂魄,常随妇身,又娶之者,必受其祟,故辄弃置不顾,无人再娶。”又以为娶寡妇,到阴间将要与原夫争夺其身。所以娶寡妇是民间一大忌讳。若男子丧妻续弦,则不忌寡妇,以为条件对等,命运相同也。汉族忌讳娶近亲孀妇,恐有LuanLun之嫌。苗族、门巴族、景颇族等许多民族中旧有“转房制”,不避近亲遗孀,常常是兄死,弟娶其嫂;弟死,兄娶其弟媳。门巴族同父母兄弟和从兄弟之间都可以转房,但必须征得女方的同意,并在发丧后一二年才转。不同辈份之间,禁忌不一。如:墨脱县的门巴族严禁转房,但错那县的门巴族可以转房。赫哲族旧时也有转房制婚俗,但限制不严,也可改嫁外人。据说还有忌嫁夫兄的禁制。景颇人以为通过转房得到的妻子不能算正室,因为她与原夫正式结婚时祭过“家鬼”,跨过“草蓬”,将来死后还会去找原夫共居,所以作为一个男子,光娶转房妻是不行的,还要娶一个正妻,否则,死后会过孤独的生活。
寡妇改嫁,古称“再醮”,意思是再举行一次酒宴,并无禁止之意。历史上寡妇改嫁的事例也很多,不论宫廷还是民间,都是允许寡妇改嫁的。据说隋文帝时,曾立禁,命九品以上妻妾不得再醮。事实上,官民皆不受此约制,直至五代北宋,犹是如此。只是程、朱理学之后,民间始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忌讳。“从一而终”,“好马不吃回头草,好女不嫁二夫男”、“好马不鞴二鞍,烈女不嫁二男”的思想逐渐得到强化,遂以为寡妇改嫁为大逆不道。因而在寡妇改嫁时,便有许多禁忌,并在风俗惯习方面明显地区别于正常的婚姻嫁娶。江西、河南一带,俗耻再醮,有寡妇嫁,必走偏门、后门或从墙壁上凿洞钻出,不能走正门、大门。嫁时还要在夜晚,不能用鼓乐。假如被人看见,人们便以为是不祥之兆,有的还要唾骂几声,以为破解。鄂伦春人的习俗,寡妇如有儿子,一般不能改嫁。如要再嫁,须把儿子养大才行。如娘家愿让寡妇改嫁,原夫家不同意,娘家就要“抢婚”。只要抢出“仙人柱”,男家就无权强留女方了。朝鲜族也忌寡妇再嫁,认为改嫁不贞节。改嫁者往往受到歧视。山东汉族娶再醮妇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迎亲用车不用轿,俗称“拉后婚”。台湾俗间寡妇改嫁,也忌像初婚那样从娘家坐轿,必须徒步走到半路上再坐轿。有的寡妇还要在上轿的地方,丢下一件自己平日所穿的衣服,然后才敢放心上轿。如果不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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