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建设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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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建设60年-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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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无论包产到户还是包干到户,在当时的中央文件中都还未被允许。因此,人们对这种做法一时议论纷纷,不少人担心这样做会离开社会主义原则。对此,党中央采取了不争论、允许试的做法,并逐渐在中央文件中放宽了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限制,支持农民的探索和创造。1979年4月,中央批转国家农委党组报送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该《纪要》肯定了分组作业、小段包工、按定额计酬等多种田间管理责任制,但也明确指出:“不论实行哪种办法,除特殊情况经县委批准者以外,都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划小核算单位,一律不许分田单干。”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把“不许包产到户”的规定,改为“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实际上是对包产到户开了个口子。1980年1月11日至2月2日,国家农委召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围绕安徽代表所作的《联系产量责任制的强大生命力》的发言,包产到户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展开激烈交锋,焦点是包产到户姓“社”还是姓“资”,是否符合中央政策规定。一部分人坚持认为包产到户不是责任制,而是刮“单干风”,是搞资本主义;另一部分人则热烈支持农民的包产到户实践。会议形成的《纪要》重申“不要包产到户”的规定,但也指出,对于极少数集体经济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自发包产到户的,“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更不要搞批判斗争”。

邓小平对农村出现的改革势头,明确给予肯定和支持。1980年4月2日,他在同中央负责人谈农业问题时讲道:“要使每家每户都自己想办法,多找门路,增加生产,增加收入。有的可包给组,有的可包给个人。这个不要怕,这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5月31日,他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又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邓小平的讲话对打破一些人的僵化观念,推动农村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6月23日,中央转发国务院总理给中共中央的一封信。信中对包产到户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在那些困难、落后的地方,可以包产到户;第二,在那些生产比较正常、集体经济搞得比较好的地区,原则上不搞包产到户(至于社队的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可以包给作业组、专业户、专业工);第三,现在有些集体经济搞得比较好的地方也搞了包产到户的,可先进行试验,经过一段实践看结果如何。

9月14日至22日,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门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问题。会议有关包产到户的分歧依然很大,一些省委书记发言反对包产到户,贵州省委第一书记迟必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周惠、辽宁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则明确表示支持。在会议讨论中,有人认为原来的农村经营体制是“阳关道”,包产到户是“独木桥”;支持包产到户的人针锋相对地说:“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27日,中央印发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纪要》对双方的主张都有所反映,而在包产到户问题上有重大突破。

一方面,《纪要》指出,“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对包产到户(包括包干到户)作了肯定,认为,对于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纪要》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针对一些人对包产到户“方向”的担忧,《纪要》特别强调:“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

对一般地区,即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的地方,《纪要》则明确规定“不要搞包产到户”,但也留下了很大余地:这些地区已经搞了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然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因势利导,运用各种过渡形式进一步组织起来。

《纪要》对包产到户,并没有直接回答姓“社”还是姓“资”,但也反映了中央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的重大突破。这个文件下发后,包产到户有了很大发展。在广度上,农民的实践突破了原先设想的“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向其他地区延伸和扩展;在深度上,许多地方的包产到户向包干到户发展,分配方式越来越简单,利益关系越来越直接。

到1980年底,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已从年初仅占生产队总数的1。1%上升到14。9%。1981年底,全国实行双包到户的生产队已占全部核算单位的50%左右。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地方,主要有三类地区:一是苏南、胶东、浙北、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和中间地区生产力水平较高的社队,二是京、津、沪郊区,三是黑龙江省等地广人稀、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的地区。

随着实践发展以及认识的深化,中央开始考虑进一步放宽政策。1981年底,国务院领导到东北考察后提出建议:不要再强调不同地区不同形式了,让群众自己选择,领导不要硬堵了。按照这一思路,“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已不局限于贫困落后地区,而允许向机械化程度较高、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延伸。

从1982年到1984年,中央连续三年都以1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明确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从而使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广泛推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改革。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1981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作为当年的中央1号文件。文件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

1号文件还专门就人们对包干到户是“土地还家、平分集体财产、分田单干”的误解进行澄清,认为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在一些生产队实行以后,经营发生了变化,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

在此之前,不少人对双包到户的理解,更多侧重它是农民“对集体丧失信心”后的普遍要求,是贫穷落后地区增加产量的有效办法,它在“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这份1号文件明确指出双包到户本身就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1982年以后,双包到户迅速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扩展。1983年初,90%以上的生产队实现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而且包干到户占绝大多数。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年中央1号文件)。1号文件高度评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责任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又一个1号文件,即《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宣布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

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党政不分、政社合一、权责模糊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愈发清晰地显露出来。早在1980年5月下旬,中共四川省广汉县委就在省委支持下进行了改革政社合一体制的试点,在向阳撤销了人民公社,恢复建立乡党委、乡政府。1983年1月,中央提出要将政社合一的体制“有准备、有步骤地改为政社分设”。从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决定改变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此后各地农村的人民公社陆续解体,其原有的政府管理职能由重新建立的乡(镇)政府取代。到1985年春,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部完成,年底,全国共建立乡、镇政府91138个,成立村民委员会940617个。政社分设的农村行政体制改革,使我国建立起了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状况的新型组织体系。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为标志,农村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同时,由于党在1979年后采取的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允许农民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到市场上出售农副产品等措施,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农业生产获得连年丰收。从1979年到1984年,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8。9%,人均占有粮食由1978年的318。5公斤增加到1984年的395。5公斤,主要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农贸市场在各地大量出现,市场供应明显好转,从而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的被动局面。农村改革率先取得突破,坚定了人们对于改革的信心,为各个领域的全面改革奠定了物质基础,起到了示范效应。

·第二节 农村改革迈向市场化阶段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就要按照市场需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这就必然带来分工分业,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而在政策层次上,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目标,从而为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政策指导。这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农村改革逐步迈向市场化阶段。

一、取消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基本解决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结构问题。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的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为农村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农村经济开始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转变。从1979年到1984年,农村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并一举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的被动局面。针对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1981年,国家农委明确提出“要解决产、供、销的协调问题”。1982年,中央就“改善农村商品流通”问题作出规定。1983年,《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强调,要对统购统销政策进一步放松,明确提出要减少国家计划品种,“扩大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1984年,国家继续减少统购、派购品种。然而,这些调整都是在统购统销制度框架内进行的,随着农副产品产量大幅提高,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滞后效应越来越明显,各地普遍出现农产品“卖难”问题。1984年前后,吉林、河南、安徽等省由于仓储设施不足,产品又不能及时外运,出现“卖粮难”。种种现象表明,在打破集体经济的“大锅饭”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市场调节范围,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

中共中央、国务院经过研究,于1985年1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文件,提出进行农村第二步改革,主要内容是改变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文件宣布,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粮食、棉花取消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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