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高渐离借机行刺。这种矐目的做法虽不是抉出眼珠,但和挖眼的刑罚有同样的目的和性质。
南朝宋时,前废帝刘子业狂悖无道,江夏王刘义恭和尚书令柳元景暗中策划把他除掉,另里新君,不料密谋泄露,永光元年(465)八月,废帝率领羽林军把刘义恭和他的四个儿子同时杀死。之后,又把刘义恭的尸体支解成碎块,肠胃抛散,同时把他的眼睛挖出来,放在蜜里渍存,叫做“鬼目棕”。这虽然是把人死后挖眼,手段也是够残酷的了。
古代人把人活活挖眼的事例,也是相当多的。东汉末年董卓作乱,对俘虏的敌兵或百姓常施用种种酷刑; 其中就有凿眼。三国时吴末帝孙皓也用过凿眼的刑罚。十六国时,大夏的贺连勃勃残忍好杀,群臣中若有人以目光触犯了他,就要立即毁坏他的眼睛。隋代的鱼赞以酷毒著名,炀帝时官至车骑将军,对待部下十分苛刻,他让人为他烤肉; 稍不中意,就用叉肉的竹篾子瞎那人的眼睛。这一类的暴君酷吏历代不断,到清代又有一位督抚某公更是超过前人。他受朝廷之命镇守海疆,每捕获了重要的盗犯,总要先把犯人的眼睛挖出来,挖眼时,他总是自动手,而且不用器械,只用手指抠眼珠出来,犯人痛得嗷嗷怪叫,他丝毫不为所动。抠完之后,他就撩起衣襟,擦一擦手指上的血,时间长了,他的衣襟被人血染红,好像胭脂的颜色,他也不肯洗一洗。他认为干抠别人眼珠这样的事,下属的人不像他那样有如此狠心,所以他从来不指派他们。他这样做的目的是先让盗犯成为瞎子,即使不处死他们,也不能再去行窃了,可以免除后患。后来,此公受到有司的弹劾和查究,据说主要是因为用刑太过分,民愤太大,朝廷不得不对他给予了必要的处罚。
明代,官府对特殊的犯人也曾用过挖眼的酷刑。隆庆年间,华亭县(今属上海市)有个著名的盗窃犯名叫邢敖,他被捕越狱逃跑未遂,被抓了回来,县令怕他再逃跑,就叫人挖出他的两只眼睛,不久又依法将他斩首,陈尸于街市示众。后来,当地妇女骂人时爱说“活邢敖贼犯”,就是指的这个人。
明代的黑社会组织有时也采用挖眼的酷刑来害人。万历年间,浙西有一个“丐帮”,是由乞丐群聚集成的黑帮组织,有事时可以通过暗号很快集合起来,无事时分散各处,他们的行为残忍,对社会的危害很大。他们经常劫夺民间的少女,每劫一人就首先把她的眼珠挖掉,这样,少女就无法辨路,不会逃跑,而且,没有了眼睛,相貌也变得不易被家长认出来,再者,瞎眼的少女乞讨时,能引起人们的怜悯,可以讨得更多的东西。乞丐的帮头迫她们白天四处行乞,得到的财物都被丐头据为己有,夜里,乞丐们就对这些少女肆意奸淫。“丐帮”闹得人心惶惶,官府下决心予以惩治,不久,其主要罪犯全部被抓获,其余一哄而散。
中国古代,除汉族之外,西藏历史上也流行挖眼的酷刑。他们实行挖眼的时候,先给受刑者戴上一顶四十多斤重的石帽子,再用石头砸头顶,使眼珠凸出来,然后用特制的锋利尖刀把眼珠挖去。
历史上还有这样的事例,有的女子为了表示爱情的坚贞,竟然不惜自己刺毁眼睛。元代,京师有个名妓樊事真,与参议官周仲宏相爱,周仲宏离开京师返江南时,事真在齐化门外为他饯行,周嘱咐她分别后要保持操守,不要做出惹人讥笑的事,事真说:“我若负心,一定要刳出一只眼珠向你谢罪。”但过了不久,有个权豪之家的子弟看上了事真,事真的母亲不敢得罪他,迫使女儿顺从。后来,周仲宏回到京师,事真说:“你走后我不是不愿意坚守,实在是为情势所迫不得已啊!既然昔日已经立下誓言,我是不会让那句话落空的。”于是就抽一根金篦的尖齿,刺坏了左眼,血流得满地都是。周仲宏吓得不知所措,就谅解了她,二人欢好如初。这个故事非常感人,当时有人以此为题材,编了一本杂剧,叫做《樊事真金篦刺目》。明代,薛近衮所著的传奇《绣襦记》里有类似的情节,李亚仙为了督促郑元和笃志苦读,一图求得共鸣,就自己剔去一只眼睛,并毁坏了容颜,后来果然如愿以偿。上述两例与前面叙述的挖眼之刑有所区别,但有一定的联系,因此也在这里谈一谈。现代电影《夜半歌声》的女主人公用钢针刺瞎双目的情节,或许是借鉴了樊事真和李亚仙的故事。
断 手
战国末期,燕太子丹为了实现到秦国行刺秦王嬴政的计划,用各种手段笼络武艺高强的刺客荆轲,金钱美女,饱其所欲。荆轲无意中说了句千里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杀了自己心爱的坐骑。有一天,太子丹在华阳之台设宴,让一名美女弹琴助饮,那女子弹得婉转悠扬、悦耳动听,荆轲情不自禁地称赞说:“好手!”太子就立即表示,要把此女送给她,荆轲说:“我不是迷恋美色,而是爱她的那双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砍下来,用一只玉盘盛着,端上宴席,摆在荆轲面前。
人的手长在臂上,和身体连在一起,与各部分器官共同组成一个活生生的女子,这手才能产生赏心悦目的美感。把手割下来,它就失去了活体的柔润与光泽,失去了生命的灵动与技巧,因而也失去了对于人的美感与价值。荆轲赞美女子的双手,本意是赞美她“弹得一手好琴”的意思,或者是由对异性身体的爱悦,进而喜爱这位长有一双好手的女子,哪里是仅仅要这两只手?太子丹的做法,真是太荒唐了。他的意图无非是向荆轲表示“你喜欢什么我就给你什么”,以此固结荆轲的心,让荆轲无条件地为自己效力,因而竟然不惜残害了一位无辜的女子。
燕太子丹或许没有想到,他的这种断人之手的做法被后世效法,成为一种对人予以惩罚的酷刑。汉初吕后专政时,曾将刘邦的戚夫人砍断双手和双脚,扔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这是历史上人们比较熟悉的一个悲惨事件。然而无独有偶,唐初武则天擅宠时,让高宗李治把王皇后和萧淑妃废为庶人,囚禁在别院,高宗不忘旧情,有时去看看她们,武则天知道了,就指使亲信把王、萧二女各杖一百,截去双手,又把她们装在酒甕中,对人说:“让这两个老太婆骨头都醉了吧!”武则天的残酷又超过吕后。
有的朝代曾把断手列为官方正式使用的刑罚,晋初,刘颂为廷尉时,上书给晋武帝司马炎,建议恢复肉刑,他认为古代使用肉刑是有道理的,因为要惩罚犯罪必须去掉他犯罪的“工具”,即是要“止奸绝本”,比如对于逃亡的罪犯要处以刖足之刑,对于偷盗的罪犯要处以断手之刑,对于强奸的罪犯要处以宫刑,并说“除恶塞源,莫善于此。”但刘颂的主张是否实行,晋时未见案例。北宋时,宋太宗赵炅诏令,犯有贪赃罪的官吏被判处死刑者,斩首之间要先断腕。雍熙二年(985)十月,汴河主管粮秣的胥吏因侵夺漕军的口粮,就被砍断手腕,绑在河边示众三天,然后才斩首。蒙古兴起之1初仿效宋朝法规,也有断手的刑罚。太宗窝阔台死后,皇后乃马真称制,宠信富商出身而执掌了朝政的奥都剌合蛮,下诏说,凡是奥都剌合蛮的提议,令史如果不如实记录在案,就要断其手。大臣耶律楚材启奏道:“国家的典章制度,先帝都交给老臣办理,与令史有何相干?奥都剌合蛮说的如果合理,自然应当照办,如果不可行,即使判我死罪也决不躲避,断手又有什么可怕的?”这个事例说明,断手的刑罚在那时候确曾实行过。到了元朝灭南宋以后,情况有所变化。至元二十七年(1290)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奏称,某管仓库的官吏侵盗钱粮,请依照宋代法规把他黥面并断腕。元世祖忽必烈说,断手是“回回法”,因而没有准许。所谓回回法,是指回族的法规。历史上,回纥(回鹘)的刑法曾规定犯盗窃罪者要处以断手或剁指的酷刑,直到现代,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的法典上还有这样的条文。
有些朝代虽然没有正式规定使用断手之刑,但断手的作法时有所见。北魏时的著名酷吏于洛侯就曾将人断手,他治下的百姓有个名叫富炽的,犯了偷盗的小罪,于洛候就把他鞭打一百并且截断右腕。又有一位百姓名叫王陇客,刺杀了两条人命,依律只应判为死刑,但于洛侯下令将王陇客拔掉舌头,刺伤胸腹二十余处,又立起四根木柱固定他的四肢,然后砍断手和脚,最后才斩首。辽代穆宗耶律璟残忍成性,所使用过的各种酷刑中就有断手截足等等。
明代酷刑名目繁多,《大诰》中正式规定有去指、剁指、断手等刑罚。洪武二十三年(1380)三月二十五日,朱元璋诏令对下棋和打双陆的要断手。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之后,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被擒获,不肯屈服,朱棣命令武士先打落他的牙齿,然后截断他的手和脚,暴昭仍然骂声不绝,直到砍断脖颈才死去。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兵部尚书于谦等人被斩首之前,也被先砍断手和脚。(参见本书《刖足》)明代对犯有谋反叛逆大罪的死囚予以处决时,常先施用断手指之刑。万历三十四年(1606),兵部奏称南京擒获叛乱者四十九人,关押在应天狱中,为首的一人名叫刘天叙,他就是被先割去手指,又被剔去膝盖骨、然后才凌迟处死的。
在我国境内的另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也有曾惯用断手的刑罚惩治那些犯盗窃罪的人。其中藏族有一个传统的刑罚名为“牛皮包手”,施行时先把罪犯的手用刀划破不少血道,然后在掌心放上盐巴,用手握住,然后用一块生牛皮把手包住,用不线绳缝牢。手上的伤痕被盐巴浸渍,犯人痛得死去活来,过了一段时间打开包手的牛皮,那手肌肉全部坏死,只剩一把白骨。这种刑罚虽没有把手砍下来,但它给人造成的痛苦比断手还要厉害。
刖 足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们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卞和说:“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和氏璧”。
这块和氏璧后来又引起了许多生动的故事:和氏璧流落到赵国,蔺相如为使“完璧归赵”而被赵王封为上大夫;秦统一中国后,将和氏璧刻成有“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个篆字的皇帝所用的玉玺,这即是后世历代帝王你争我夺的传国玺……这些,我们都不去谈它,本文要讨论的,是卞和所受到的砍掉双脚的酷刑——被列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
“刖”字音“越”,古时与“劊保ㄒ簟胺选保┑囊馑枷嗤褪嵌献恪!渡惺椤ぢ佬獭菲小皠|辟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劊獭!焙笥质柙疲骸皠|,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劊!敝艽奈逍蹋吨芾瘛で锕に拘獭匪凳恰澳⒇妗⒐㈦尽⑸薄保渡惺椤に吹洹匪凳恰澳⒇妗|、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劊涫凳且桓鲆馑迹际侵付献恪5灿腥怂担瑒|和膑的意思相同,“膑”字又作“髌”,本意是指人的膝盖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五刑篇》将“劊毙醋鳌半琛保疲骸半枵撸哑潆饕病!薄逗菏椤ぐ俟俟浔怼费兆⒃疲骸半枵撸鞴且病!逼渌橹刑傅诫拘蹋械乃凳嵌献悖械乃凳翘尴ジ枪牵灿械乃惦尽㈦韬碗鞯囊馑枷嗤ǎ钏捣诅。砸皇恰=裉欤颐且材岩园阉茄细袂挚础W苤嵌际鞘┘佑谌说耐然蚪攀谷瞬荒苄凶叩目嵝獭�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1可见,在这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有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商代有敲断人的腿骨的做法,这实际相当于刖足之刑。某年一个冬天的早晨,纣王和他的宠妃妲己身穿狐裘在外面观赏雪景,看见远处有一老一少两名男子涉水过河,那青年人毫不犹豫地淌过去了,那老者却显出怕冷的样子。纣王问妲己这两个人的表现为什么不一样,妲己说:“那年轻的血气正旺,腿中的骨髓充实,所以耐寒;那年老的精力衰竭,腿中的骨髓稀少,所以怕凉。”纣王命令武士把那两名男子抓过来,当场砸断腿骨观看,两人的骨髓多少果然不同。2
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见于历史记载的就很多了。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曾规定,私自驾驶国君乘坐的专车外出,就要定为刖足之罪。有一天夜里,卫君非常宠爱的幸臣弥子瑕得到家里人报告,说母亲病了,他仓促之间就驾着卫君的车子赶回家去。卫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称赞他的孝行。弥子瑕犯法而未受刑,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类罪过,刖足是难以逃脱的,如《左传》记载,庄公十六年(前678)郑国刖强鉏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卫侯刖针庄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前574)齐国刖鲍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