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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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 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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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的分析而设的。

其一是鲁宾逊夫人(Mrs。 Joan Robinson)的发明。这位当年牛津大学的主将是个师级人物。她采用的劳力量度是以效率单位(efficiency unit)算。一个小时的工作,甲产出是二,乙产出是四,那么同样工作一小时,甲是一个单位,乙是两个。这量度是为了保存纵轴的同样工资,一个小时甲的所得只有乙的一半。骤眼看来,虽然量度单位不同,这效率单位与每件产品算工资一样:生产力高一倍,单位与工资多一倍。

但夫人的「效率单位」有两个困难。其一是真实世界从来不用这种单位量度劳力。生产力升,工资也上升。不要以为我吹毛求疵,因为这牵涉到第二个困难:逻辑上夫人是错了的。在过后分析件工合约时我会指出,生产力高一倍,工资的提升会在一倍以上。这是说,同样时间,乙的产出比甲的高一倍,乙的效率单位应该是一倍以上,但究竟是多少,要看其它合作的生产要素的价值而定。这也是说,如果其它生产要素的价值有变,夫人的效率单位量度是不能成立的。真实世界不采用这种量度单位是不难理解的吧。

传统的第二种劳力量度单位是可取的,但奇怪地少被行内重视。这是天然单位(natural unit)。这单位是劳力的时间,或同时间内的人头数字。当然,劳力的质量是要相同的,或起码其质量的分别微不足道。在真实世界中天然单位的量度是有被采用的,而不同的质量会有不同的工资。以下我们采用的劳力量度,是天然单位。

这里我要提出合约与交易费用的关系的第一个重点了,我称之为「履行定律」(the law of contractual performance)。这定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任何量度都有(交易)费用,而生产要素合约的量度是为了算价或算工资。任何生产要素都可以用多种不同特质(property)量度,甚至可以像钻石那样,选几项特质量度而作价。然而,生产要素一般没有钻石那样名贵,选作量度而作价的特质通常不多。如果只选一项,其选择不是单看量度(交易)费用低,而是量度费用与这量度所带来的生产最高净收益。这样,在边际上,量度的费用会与收益相等。如果多加量度其它的特质会增加净收益,被量度而作价的特质会增加。

第二部分是,被量度而作价的特质,出售者(这里指劳力)的意图是偏于虚报多量,但因为被量度了这意图很小。另一方面,没有被量度作价的特质,出售者(这里也指劳力)的意图是偏于虚有其表,或试行不明显地不履行合约或承诺。这是因为前者直接算价,后者之价只是间接的,可以不履行(或卸责)而无损的话,其意图是不履行了。要注意的是,不量度作价的特质并不是说不监管,只是没有直接地算价罢了。

综合起来,履行定律是说,凡是被量度而作价的特质,监管费用较低。倒转过来,不直接算价的特质监管费用较高。换言之,合约一订下来,履行的主要困难是在于没有被量度作价的其它特质上。

简单地说一下不同特质量度的劳力合约,就可以示范上述的履行定律。以每小时为天然单位算工资,散漫的行为要监管;以件工算工资,产品的质量要监管;以销售量算佣金,售货员增加雇主的其它推销成本要监管。是的,香港的大学,教师的评分以文章发表的数量算,劣作于是无奇不有!

劳力之外的其它生产要素的合约履行也类同,只是没有劳力合约那样明显。后者是因为人头生在人身上!你把工具租给我用,作为工具的主人你也会遵守上述的履行定律。但工具在我手,用之不灵我立刻退还,你要不履行合约就没有像劳力那样大的空间了。

这里有三点是要补充的。其一是若以时间为量——例如工资以每小时算——时间的本身并不是产品,只是一个委托(proxy)之量。这点重要,我们要到下一章分析公司(企业)的性质时才作详细的讨论。其二,以时间为量,每小时算、每天算、每月算、每年算等的含意略有不同。量度的时间单位越长,其边际的精确性就越模糊,越接近以「人头」算,而后者是「总括」(lump…sum)的付钱或工资形式。这里要注意的是,时间单位越长(越接近以人头算),履行合约的问题就越多,所以时间之外的其它监管就越复杂,往往需要量度其它特质来作价而加以协助。这带来要补充的第三点。那就是劳力的雇用,除时间工资外我们往往观察到其它特质的量度与酬报,例如奖金(又称花红,量度的特质是利润)、佣金(量度销售量)、小账(顾客衡量服务)、假日(量度资历)、医疗(量度健康)、股份选择权(衡量整体贡献)、退休金(量度资历)等。

写到这里,我要略谈(批评)一下八十年代初期兴起的、今天还是时尚的「效率工资理论」(efficiency…wage theory),因为这理论与本节有直接的关连。

七十年代中期,我以两个略为不同的版本发表了上一章提到的关于座位票价的文章。该文结尾处我提到香港置地公司在六十年代时,其商业楼宇的租金比竞争者供应的大约低百分之十,目的是要保持一个「健康的排队」。我的阐释,是香港置地要租客遵守使用楼宇的规例,交租准时。其含意是监管租客的行为有(交易)费用,而低于市值租金的差距,可以看为交易(监管)费用的节省。香港置地公司是英资,其监管费用比华资的高,而该公司的物业一般是高档的。高档物业的租金「偏低」,利于管理,举世都有这样的倾向,不是香港置地的发明,但因为是英资,他们在香港的租金偏低较为明显。

效率工资理论的要点类同,只是香港置地公司是楼宇面积的出售者,而雇主是劳力的购买者。前者的租金低于市,后者的工资高于可以聘请到的(这理论不是工资高于市,而是所有同行的雇主都偏高,可以较低工资聘请但不采用)。

效率工资理论是赶驴子的故事:驴前有红萝卜,驴后有棍子。工资高于可以聘请之价,被雇者穿得好吃得壮才来工作,是萝卜;另一方面,因为失业有的是,偏高的工资求职者众,是棍子。这理论的主要目的是解释失业的现象。因为要保持萝卜与棍子,工资的向下调整有顽固性(rigidity),为恐失去了萝卜与棍子时劳力的工作会散漫起来,生产力下降。工资顽固难下(比上升之易而言)是对的——香港公务员的工资是明显的例子。这是凯恩斯(J。 M。 Keynes)及之后的解释失业的老生常谈。但究竟是不是为了保持萝卜与棍子却是疑问。

我认为上述的分析有三点困难。

(一)萝卜与棍子在观察上无从分开(只是说工资偏高),而又不像香港置地的例子,有竞争市场租值可比,我们也不容易判断就业的工资是否偏高了。另一方面,任何工资都是萝卜。香港置地的租金低于市价,其差距不是萝卜而是棍子,而又因为有市租比较,这棍子是观察到的,真有其物。

(二)香港置地的棍子用以减低监管(交易)费用。原则上,效率工资理论中的萝卜与棍子的作用类同。这样,我们可以说如果监管费用不存在,就不需要有萝卜及棍子了。经济不景,劳力的需求下降,工资若不下降就含意萝卜与棍子代表的监管费用增加。怎么可能呢?经济不景,监管费用理应下降,而就是不下降总不会上升。这样看,劳力的需求下降工资是一定会下降的。这也是说,以萝卜及棍子的需要来解释工资向下调整的顽固性是不能成立的。香港置地的棍子就没有增加调整租金的困难。

(三)在上文我提及,工资(wagerate)是雇用劳力以量度时间作价的合约安排,但其它还有好些可以量度而作价的特质。漠视了这些其它的量度是效率工资理论的大漏。

二○○○年的春天,牛津大学主将J。 A。 Mirrlees到香港大学演讲,其题材是关于他研究多年的效率工资理论与失业的关系,重点还是工资向下调整有顽固性。当时我在场作主持,不应该提问,但他讲后我忍不住提出第一个问题。我说:「你的失业理论是基于工资合约,但据我所知整个南中国不容易找到一张你假设的合约。他们有的是偏低的基本工资加奖金或花红,而在工厂中绝大部分的合约安排是件工。你的失业理论怎样了?」

Mirrlees很客观,立刻同意有奖金或花红的合约安排他的理论不管用,但不能肯定件工合约也否决了他的理论。以我之见,件工合约否决效率工资理论是清楚的。

(《经济解释》之八十四)

第三节:佃农理论的发展

一时大意,没有澄清本卷的名目——《制度的选择》——的简单意思。这里说的制度或合约安排的选择,不是指选哪种安排比较好。好不好是伦理或价值观的问题,与经济解释扯不上关系。这里说的「选择」是为什么某些安排被采用,某些不被采用,而更困难的是为什么制度或安排会转变。在经济学的范畴内,人的所有行为都是选择的结果。因此,所有观察到的制度或安排的解释,都要从选择的角度来处理。当然,有些非选择性的经济分析,例如老师艾智仁(A。 A。 Alchian)于一九五○年发表的《莫测、进化与经济理论》,精彩绝伦,非读不可,但那是说漫无目的与选择性的行为在适者生存下没有分别。在科学方法上,说行为是选择使然是经济学的习惯(convention)假设,是我这本《经济解释》从头到尾都遵守的。

史密斯(A。 Smith)一七七六年的巨著《原富》,一起笔以制针厂为例,示范专业生产(分工合作)可使每工人增加产量数百倍。我补加了专业的知识累积,可使产量的增加以千、万倍计。但专业生产是要交换的。市场是私产制度下的交换(交易)形式。市场交易是需要合约的。然而,在私产市场下,无效率或有浪费的合约安排是经济学传统的大话题,虽然合约的分析是这传统忽略了的。

奇怪,无效率或不可取的合约安排起自史密斯,虽然他没有从合约的角度看。他是从制度的角度看,差不多,因为制度也是安排。以农业为例,他指出古时的奴隶制度最无效率,因为奴隶喜欢吃越多越好,工作则越少越妙。于是佃农(与地主分成)的制度就代替了奴隶制。史密斯认为佃农制度也不善,因为收获分成等于地主抽税。他说教会抽税百分之十也有明显的不良效果,地主分成百分之五十,其不良效果更不言自明。史氏跟说,比较有效率的固定租金制度,逐渐代替了佃农制度,因为农户交了租金后,不用分成,尽取租金之外的剩余,生产意图就增加了。但史氏又认为,固定租金制也有不良之处,因为租期不够长,农户的安全保障不足。他认为近于永久性的固定租金制度是最理想的,而这后者制度是英国独有。是的,史氏认为英国的农地租用安排是欧洲最先进的。佃农制度当时在法国盛行,而英、法在历史上互相敌对,英国比法国先进是英国学者的传统看法。

上述的史氏之见,对后来的影响甚广。我曾经提及,史密斯对自私的看法,不是天生自私,而是被迫而自私的,有适者生存的味道。上述史氏分析农地制度的演进,其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理念就极为明显了。这理念影响了达尔文(C。 R。 Darwin; 1809…1882)的生物进化论与黑格尔(G。 Hegel; 1770…1831)的辩证法唯物论,而后二者影响了马克思(K。 Marx; 1818…1883)。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将会被共产主义淘汰,是淘汰前的推断,而史密斯的制度演进与达尔文的生物演进则是事后回顾的。那是说,后二者不用水晶球。

很不幸,史氏的农地使用制度的演进回顾,绝非史实,全盘错了。历史上没有证据佃农代替了奴隶;英国本土从来没有佃农制;佃农分成不仅今天还存在,而分成合约在零售行业、出版行业、发明专利租用、石油工业等,今天是普遍采用的。

我认为英国的传统没有佃农制度,主要是他们早期的贵族领地租用制(manorial system)演变成为终生租用制(leasehold with a lease for life)。在终生(或家族终生)租用土地的安排下,贵族地主不能按预订的租期解约。这使监管佃农履行合约的费用增加。固定租金,有租收就不管,于是被选择了。

史密斯把佃农分成看作政府或教堂抽税,因而无效率的分析,还有两个漏洞。其一是政府或教堂不是地主。土地不是抽税者的私产,其使用要不是抽税者无权过问,就是有权过问也懒得问,因为抽回来的税不是私人的。这里更要指出的,是产权是制度安排,合约也是制度安排。市场的合约安排是以私产安排为基础的。论生产效率,我们应该从产权安排的角度看,而不是看合约的安排。私有产权包括自由转让权,我说过了,而自由转让权是包括合约安排的自由选择的。

其二是史氏有一个微小的忽略,严重地误导了后人。他说佃农分成是百分之五十归农户,五十归地主。这可能只是例子,但后人却认为是一般性的实际规律,以致米尔(J。 S。 Mill; 1848)认定佃农分成是风俗习惯,不能以经济理论分析。后来马歇尔(A。 Marshall)作今天大名鼎鼎的《经济学报》的首任编辑,其一八九四年创刊的第一篇文章,是关于法国的佃农制。作者H。 Higgs只调查了一个农户,其分成率竟然刚好是五十、五十!虽然Higgs指出这分成率在真实世界有变化,但他还认为主要是风俗习惯决定的。

一传十,十传百,无意的误导害人不浅。作为学生习作,我的佃农理论是由市场竞争与农地的肥沃程度、地主与农户的土地投资等决定分成率。一九六七年把一篇文稿寄到《美国经济学报》,老编竟然说虽然文章不错,但评审者坚持分成率是风俗决定的,不放弃市场的决定就不能发表!最不幸的可能是芝加哥的庄逊(D。 G。 Johnson)。这位农业经济大师于一九五○年发表的佃农分析,其结论脱不了传统的「无效率」。但庄逊是知道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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