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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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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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动物”

    ,其次“两脚动物”

    ,再次“无羽两脚动物”

    ;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

    ,“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

    ,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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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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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

    ;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

    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

    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

    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

    ,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

    ,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

    ,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

    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①

    章十三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

    ①亚斯克来比谓此章订正柏拉图学派于“定义”问题上未尽通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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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①与底层;②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

    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电子书

    ①见本卷,章四至六,十至十二。

    ②见本卷,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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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形而上学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①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

    一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

    〈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

    〈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

    ②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实是”

    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

    ,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

    (例如“双”是潛在地两

    ①“本体中的本体”

    (ισιαισια)所指两个本体,一为普遍性的人,一为苏H格拉底这个人;于是这将是“人中的苏格拉底”或“苏格拉底中的人”。

    ②见于卷A,章九990b17。

    叙利安诺谓亚氏此节并未详列充足理由以否定柏拉图学派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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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

    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

    〈原子〉相同。

    ①

    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②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两”既非“一”

    ,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

    ,不能指示一个“这个”

    ,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

    我们前曾说过,③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

    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④

    章十四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

    ①原子(αμα)参看“说天”303a6;“成坏论”325a35。德谟克利特此语G H与普罗塔哥拉名言“无不生有”及亚氏物学变化通则“物必有所由来,亦必有所达成”等语综合起来,由近代科学术语来作表白,就成为“物恒等(或”物常住“律”与“能恒等律”或“物能恒等律”。

    ②泰勒斯曾谓“数出于一”。

    ③参看1031a1—14。

    ④以后见于本卷,章十五;卷H,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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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1。形而上学

    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

    ,其组成部分如“动物”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

    ,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

    〉。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

    〈通式〉怎能避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

    ,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

    〉。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

    ,或是“被混和”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

    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体为“动物”

    ;因为“人”

    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

    (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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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

    ;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

    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

    ,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

    ,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①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

    ,也可以不成为是。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

    ①人所生育的人或制造的事物均为综合实体〈个体〉而非公式,见本卷章八。这里重复说明通式不能离物质而独立,通式定事物之形而无创造性;生灭成坏须在综合实体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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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1。形而上学

    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认为“这是如此”

    ,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

    ;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

    ,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

    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的字大家不认识)

    ,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你作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

    ,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

    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两脚”。

    (至于永存要素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分,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

    ①永存要素指“意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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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1。

    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

    ;而事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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