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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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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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在青年期,他最初与克拉底鲁相熟识,因此娴习了赫拉克利特诸教义(一切可感觉事物永远在流变之中,对于事物的认识是不可能的)

    ,在他晚年还执持着这些观点。

    苏格拉底正忙着谈论伦理问题,他遗忘了作一整体的自然世界,却想在伦理问题中求得普遍真理;他开始用心于为事物觅取定义。柏拉图接受了他的教诲,但他主张将问题从可感觉事物移到另一类实是上去——因为感性事物既然变动不居,就无可捉摸,那能为之定义,一切通则也不会从这里制出。

    这另一类事物,他

    ①“一物可成为多物”谓4,6,8等均可算“2”了。其实例如数论派曾以“2”代表“条教”

    ,又以代表“勇敢”。参阅990b30注。

    ②五章与六章中毕达哥拉斯与柏拉图时代相隔颇远,不能相接。盖以两家均论及本体与怎是即事物之本因(或式因)

    ,而数与意式〈理念)又多方面相似,遂连类相及。

…… 23

    形而上学。

    12。

    名之曰“意第亚”

    ①〈意式〉ιδα,凡可感觉事物皆从于意式,E亦复系于意式:许多事物凡同参一意式者,其名亦同。但这“参”字是新鲜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说:事物之存在,“效”于“数”

    ;柏拉图更其名而别为之说曰:事物之存在,“参”于“意式”。至于怎样能对通式或“参”或“效”

    ,他们留给大家去捉摸。

    他说在可感觉事物与通式以外,还有数理对象②,数理对象具有中间性,它们异于可感觉事物者为常存而不变,异于通式者为每一通式各独成一体,而数理事物则往往许多相似。

    通式既为其它一切事物之因,他因而认为通式之要素即一切事物之要素。

    “大与小”

    之参于一者,③由是产生了数,故数之物因为“大与小”

    ,其式因为“一”。他同意毕达哥拉斯学派所说元一是本体,不作其它实是的云谓,也同意他们所

    ①亚里士多德以ιδα为“意式”

    〈理念〉,ιδ为“通式”

    ;此两字在柏拉图E H I书中互通互用,并无显著区别。

    ια旧译“观念”

    、“概念”

    、“理型”

    、或“理念”。

    E其中“理型”颇切原义,“理念”已较为通用。陈康译柏拉图“巴曼尼得斯篇”

    (商务1946年版)改译作“相”

    ,并议论旧译诸失甚详。

    其改译根据是以ιδα,δE     E H I出于动字ιδω(观看)

    ,故由视觉为联想而作“相”。但ιδω本义为“观看”亦E    E                                                                        E    E为“认识”

    ;而柏拉图引用此字实已脱离官感而专重认识;故旧译实无大误。

    本书中因亚里士多德有时将ιδα与ιδ两字分别引用而又具有相联关系,故将其一E H I译为“意式”

    ,另一译为“通式”。所引“式”字取义于“老子”

    “为天下式”一语中“式”字义。亚氏于ιδ一字又有三种用法,其一为同于或类于“理型”之普E H I遍“通式”

    ,其二为个别“形式”

    ,其三为起于差异而形成之类别形式,即“品种”

    ;本书分别以三不同名词译此一字。

    ②数理对象或译数理事物,指算术数与几何图形。

    ③原文或作“μθι”“或作”αιδη“

    (依蔡勒的考证)

    ,这就应译H E F G H K E F H I G E为“参于意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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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形而上学

    说数是一切事物所由成实的原因;但在涉及“无限”时,他不以无限〈无定〉为一个单纯原理,而用“大与小”为之构成,并举示有所谓“未定之两”——关于这一点他是特殊的。

    他认为数离开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这也与他们相巽,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事物即数。

    他将一与数从事物分离开来,又引入了通式,这些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纷歧之处大抵由于他对事物定义的研究引起的(早期思想家全不运用辩证法①)

    ;他将“一”以外的另一原理,作为“未定之两”

    ,是因为他相信除了素数②以外,各数均可由“两”作为可塑材料③,随意制成。

    事实并不如此;这不是一个健全的理论。他们使通式只一次创成,而许多事物可由物质制出,然而我们所见到的则是一桌由一物质制成,那制桌的虽只一人,却于每桌各应用

    ①参看卷,章二,104b17—27。又卷M,章四,1078b2—27。

    R②ωπρω大多作素数解,但全句不能尽通,故海因兹(Heinze)建议G F K G F以πριω改正πρωω。

    亚历山大原曾诠释πρωω可作奇数解。

    罗斯英译本注明E G F G F G F此语未尽精确。一与“未定之二”所能制成的数只是二及二的连乘数;参看卷N,1091a9—12。柏拉图在“巴门尼德”

    143C—14A,说明三出于一与二,三以上各数可由二与三之乘积制成。

    柏拉图原文在“三以上各数”

    似乎包括了一切数在内,未言明“素数应为例外”。参看1084a5注。

    ③sμαι译“可塑材料”亦可译“原模”原义有如字模以臘为模而制成。

    J E H K柏拉图“蒂迈欧”

    50C曾用此字。

    “未定之两”详见第十三,十四卷。数论或意式数论,以“一”

    (有限、有定、奇数)为制数之式因;以未定之两(即未定之“大与小”或某量,亦即无定、无限者)为制数之物因,即材料。譬如一线在未定时,两端可作无尽伸缩。

    迨制定“一”

    线段为之标准而在那未定线上划取若干线段,此“若干”即成为有定之列数。

…… 25

    形而上学。

    32。

    了桌式而制出许多桌来。

    牡牝的关系也类此;牝一次受精,一次怀孕,而牡则使许多牝受孕;这些可与那些原理相比拟。

    柏拉图对于这些问题就这样主张;照上述各节,显然他只取两因,本因与物因①。

    通式为其它一切事物所由成其为事物之怎是,而元一则为通式所由成其为通式之怎是〈本因〉;这也明白了,通式之于可感觉事物以及元一之于通式,其所涵拟的底层物质〈物因〉是什么,这就是“大与小”这个“两”。还有,他也象他的前辈,如恩培多克勒与阿那克萨哥拉②一样,分别以善因与恶因配属于两项要理。

    章 七我们简略地重叙了前人所说的原理与实是,以及他们的大旨;我们虽已获益良多,但他们所言原理或原因,在我们的“物学”中③都已指明,他们虽各有所涉及,内容还都是浮泛的。有些人以物质为基本原理,而对这些物质又各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主张物质只有一种,有些人则认为不止一种,有些人认为物质具有实体,有些人则认为是非实体的;如各举其实例,这就是柏拉图所谓“大与小”意大利学派所谓“无限”

    ,恩培多克勒所谓“四元素”

    (火,地,水,气)

    ,阿那克萨哥拉所谓“相似微分”

    组成无尽事物。

    于这种原因,这些,皆各有所见;还有那些人以气为主,以火为主,或以水

    ①柏拉图“对话”中屡提及动因〈效因〉,例如“诡辩家”

    265B—D,“蒂迈欧”

    28C以下全节;又屡提及极因,例如“非拉菩”

    20D,53E,“蒂迈欧”

    29D以下全节。但亚氏于这些未加重视。

    ②见上文984b15—19,985a32—b4。

    ③见“物学”卷二,章三,章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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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形而上学

    为主的,以及另一些人,应以某种较火为密,较气犹稀的物质为主(有些人曾说明基本元素应是这样①)。他们也各有所领会。

    这些思想家只把握了这一个原因;但另外一些人提到了动变的来源,例如有人以友与斗,或理性,或情爱②为基本原理。

    于“怎是”

    ,或本体实是,没有人做过清楚的说明。相信通式的人于些有所暗示;他们不以通式为可感觉事物的物质,不以元一为通式的物质,也不以通式为动变的来源,他们认为一个通式如当它为动变之源,毋宁作为静持之源,这就使通式成为其它一切事物的怎是而元一则成为通式的怎是。

    动作与变化以及运动之所缘起,他们虽则也推求其故,却并不明认到这应是自然本体中的一因。主于理性,主于友爱的人将这些归之于善类;他们认取动变由此开始,可是他们没有认见事物之所由生成与存在正为此故。同样,那些人说元一或存在是善,说这是本体的原因,他们并不说本体正是为了善而生成与存在的。所以他们同时又象知道又象不知道善是事物的一个原因;他们只说事物具有善的属性,并未确认善正是那事物成实的极因。

    那么,所有这些思想家既不能另出新因,这应该证知我

    ①参看第尔士“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18。

    8—21,415。

    32—416。

    27。四大元素之外别有“基本元素”

    ,盖指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约610—546)所言“未定元素”

    (απιρ)。阿为米利都人,泰勒斯弟子。

    G H E H F②见上文984b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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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52。

    们所陈四因为确当而且无可复加了。凡有所询求于事物之原因,宜必并求此四因,或于四因中偏取其某因。让我们接着考察各家议论的得失以及他们在有关第一原理这问题上各说所可引起的疑难。

    章 八于是,那些人主张宇宙唯一,一唯物质,而物质又专指那些具有量度的实体,他们显然走入多歧的迷途了。尽管存在着非实体事物,他们却只讲实体事物的要素;在陈述事物一般物质现象与其生成灭坏原因时,他们遗弃了动因。

    又,他们不谈事物的本体,不问其怎是〈本因〉,也是错的;除了“地”

    〈土〉以外,轻率地就将单纯实体当作第一原理,不复追询它们——火,水,地,气——如何互相生成,这也是错的:因为事物或由并合而生成或由析离而生成,这于它们的先天性与后天性是大有区别的。

    因为(甲)最基本的元素物质应该是由它们的并合来组成最初的事物的,这种质性应是属于实体中精细的微粒。以火为原理的人与这论点最为符合。其他各家所讲实体元素的秉赋也与此意相近。至少是这样,凡主张基本元素只一种的人没有谁曾举出“地”为这唯一元素,明显地这因为地的粒子太粗。其它三元素则各有人为之主张;作为基本元素,有人主于火,有人主于水,有人主于气。

    (何以他们不象普通人一样主于地土呢?俗语云,“万物皆土〈生出于土,灭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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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形而上学

    土〉。“希萧特①说一切实体之中,地最先生成;这意见久已成为最原始而通俗的意见了。)照这微分论点,那些主于地,水,气以及主于某种密于气而疎于水的元素的讲法,都不如主于火为正确。但(乙)若说先于本性的当后于生成,组合物于生成论虽在后,于本性论便应在先,则与我们上面所述的相反者才算正确——那么就应该水先于气,地先于水。

    主于一元素为原因的就是这些问题。主于不止一元素者如恩培多克勒,以万物具有四实体的论点,也未能免于疑难;有些问题与我们上面所指的相同,另一些则是由他理论的特点所引出的。

    我们常见到实体互生互成,火并不常是火,地也并不常是地(这曾在我们的自然哲学论文中②讲过)

    ;关于动变的原因以及四元素可否归结于一元素或两元素这问题,他讲得既不明确也不漂亮。照他的论点冷不生热,热不生冷;这样质变是不可能产生的。如果认为变化是可以产生的,这就得承认还有某些事物来涵容这些“对成”

    ,还得有一个实是,它能成火亦能成水;这个恩培多克勒是不承认的。

    至于阿那克萨哥拉,人们如果说他曾主张过两种元素,③

    这与他有些论点是完全符合的;他虽没有明言这种观念,若有人从他的言语中指证这种观念,他就必须承认。说宇宙玄

    ①见希萧特“原神”116,又见本书984b28。

    ②“说天”卷三,章七。

    ③阿那克萨哥拉的两元素即下文所云“一”与“别”两者,指“理性”

    ()与“相似微分”

    (δμιμρ)。

    F H K I H E H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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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72。

    始一切事物是混杂的,这实在荒谬,因为照此说来,在未混杂以前,事物当有他的单净形式,而自然又何尝容许任何偶然的事物作偶然混杂;并且照这观念,诸秉赋与属性将可由本体析离(因为混杂了的事物应该能够析离)

    ;可是人们如果紧随着他,将他所有的示意都贯串起来,似乎这又将显见他的思想相当清新。假如一切真没有一些可离析的,那么现存的本体也真将无可为之申说了。试举例以明吾意,这应没有白,没有黑,没有灰色,也没有它色,这就必须多无色;苟谓有色,这必得有诸色之一色。依这论法,相似地,也必须是无味;也没有其它的属性;因为这不能有任何质,任何度量,也不能有任何情况明确的物类。如其不然,事物就成为有色,或有味,或有可举说的特殊形态,但因一切事物悉归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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