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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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第1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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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本家来说,形成资本价值,但只形成社会收入的一部分。

仅就以上所说已经可以得出:

第一,虽然社会资本只等于各单个资本的总和,社会的年商品产品(或商品资本)等于这些单个资本的商品产品的总和;因而,虽然商品价值之分解为它的组成部分适用于各单个商品资本,也必定适用于并且结果也确实适用于整个社会的商品资本,但是,这些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却是不同的。

第二,甚至在简单再生产的基础上,也不仅有工资(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而且有新的不变资本价值的直接生产;虽然工作日只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工人用来补偿可变资本,事实上就是为他的劳动力的购买生产一个等价物,而另一部分由工人用来生产剩余价值(利润、地租等等)。就是说,每天在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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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产上耗费的劳动,——其价值分为工资和剩余价值,——是实现在新的生产资料上的,这些新的生产资料用来补偿在生产消费资料时用掉的不变资本部分。

主要的困难——绝大部分已经由以上的说明解决了——不是发生在对积累的考察上,而是发生在对简单再生产的考察上。因此,亚·斯密(第2篇)和他以前的魁奈(《经济表》),每当研究社会年产品的运动和它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时,都是从简单再生产出发的。

2、斯密把交换价值分解为v+m

亚·斯密的教条是:每一个单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产品的一切商品(他到处都正确地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或者说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个教条可以还原为:商品价值=v+m,即等于预付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而且我们确实也能够把利润和地租还原为一个我们叫做m的共同单位。这样做是亚·斯密所明确许可的,这可以由以下的引文来证明。在这些引文中,我们首先撇开一切次要之点,也就是撇开一切同这一教条——商品价值完全是由我们用v+m来表示的要素构成——似乎相背离或实际相背离的东西。

在制造业中:

“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他们的雇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在材料和工资上的全部资本的报酬。”(第1篇第6章第40、41页)——“虽然制造业者{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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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业主预付的,但实际上业主并不花费什么,因为这种工资的价值连同利润,通常保留在有工人的劳动加于其上的物品的增大了的价值中。”(第2篇第3章第221页)

用来“维持生产劳动”的资本部分,“在为他{雇主}执行资本的职能之后,或形成他们{工人}的收入”(第2篇第3章第223页)。

亚·斯密在刚才引述的这一章中明确地说:

“每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自然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而且往往是最大的部分,首先用来补偿资本,更新那些已经从资本中取出的生活资料、原科和成品;另一部分则用来形成收入,——或是作为这个资本的所有者的资本的利润,或是作为另一个人的土地的地租。”(第222页)

只有一部分资本,即为购买生产劳动所耗费的那部分资本,象亚·斯密刚才所说的那样,同时又形成某人的收入。这部分资本——可变资本——先是在雇主手中为他执行“资本的职能”,然后又为生产工人自己“形成收入”。资本家把他的一部分资本价值转化为劳动力,并且正是由此转化为可变资本;只是通过这种转化,不仅这部分资本,而且他的全部资本,才执行产业资本的职能。工人,即劳动力的卖者,以工资的形式取得劳动力的价值。在工人手里,劳动力仅仅是可以出卖的商品,他就是靠出卖这种商品为生的,因此,这种商品就是他的收入的唯一源泉。劳动力只有在它的买者资本家手中,才执行可变资本的职能。资本家只是在表面上预付劳动力的购买价格,因为它的价值已经事先由工人提供给他了。

亚·斯密告诉我们制造业中产品的价值=v+m(这里的m=资本家的利润)后,又告诉我们说,在农业中,工人除了

“再生产一个等于他们自己的消费或雇用他们的{可变}资本以及资本家利润的价值”以外,“通常还会超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和他的全部利润,再生产出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第2篇第5章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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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这件事,和我们这里考察的问题毫无关系。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之前,必然在租地农场主手里,即在产业资本家手里。它在成为某个人的收入之前,必然是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亚·期密那里,地租和利润只是剩余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些部分是由生产工人在不断再生产他自己的工资即可变资本的价值的同时,不断再生产出来的。所以,地租和利润是剩余价值m的部分,因此,在亚·斯密那里,一切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v+m。

一切商品(从而年商品产品)的价格分解为工资加利润加地租这个教条,在斯密著作中时常表露的内在的部分里,甚至采取了这样的形式:每一个商品从而社会年商品产品的价值=v+m,=投在劳动力上的并由工人不断再生产出来的资本价值加上由工人通过他们的劳动追加的剩余价值。

亚·斯密得出的这个最后结果,同时向我们泄露了——见后面——他对商品价值可以分解成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片面分析的来源。但是,这些组成部分同时是在生产中执行职能的不同阶级的不同的收入源泉这种情况,却和它们当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量的规定,以及它们的价值总和的界限,都没有关系。

亚·斯密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任何其他一种收入,最终地都是从其中某一个派生出来的。”(第1篇第6章第43页)

他这样一说,就把各式各样的混乱堆积在一起了。

1、一切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不管劳动与否,首先只能从首先得到产品的那几个阶级,即生产工人、产业资本家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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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产品中的份额,即取得自己的消费资料。就这一点说,他们的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但是另一方面,在这个意义上的派生的收入的承受人,是靠他们作为国王、牧师、教授、娼妓、士兵等等的社会职能来取得这种收入的,因此他们可以把自己的这种职能看作是他们的收入的原始源泉。

2、正是在这里,亚·斯密的可笑错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首先正确地规定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和体现在其中的价值产品的总额,然后证明这些组成部分形成同样多的不同的收入源泉之后【这一句话,我是照手稿逐字抄录下来的,虽然就现在的联系来看,它好象和上下文有矛盾。这个表面上的矛盾,将会在后面第四项《亚·斯密所说的资本和收入》中得到解决。——弗·恩·】,在这样从价值引出收入之后,他又反过来,使收入由“组成部分”变为“一切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而这在他那里是占主导地位的见解,——这样一来,他就为庸俗经济学大开了方便之门。(见我们的罗雪尔的著作。)

3、不变资本部分

现在让我们看看,亚·斯密企图用什么魔术,把资本的不变价值部分从商品价值中驱逐出去。

“例如,在谷物的价格中,就有一部分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这个价值组成部分的起源,和这个部分付给土地所有者并以地租形式形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毫无关系,就象其他价值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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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起源,和这些部分作为利润和工资形成收入的源泉毫无关系一样。

“另一部分支付在谷物生产上使用的工人{他还加上役畜!}的工资或给养,第三部分支付租地农场主的利润。这三部分看来{seem,确实是看来}直接地或最终地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我们在这里完全不去说亚当在举例上的特别不幸。谷物价值之所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只是因为役畜消费的饲料被看成是役畜的工资,役畜则被看成是雇佣工人,因而雇佣工人也就被看成是役畜。】

这全部价格,即它的量的规定,和它在三种人中间进行的分配绝对无关。

“也许有人以为必须有第四个部分,用来补偿租地农场主的资本,或者说,补偿他的役畜和其他农具的损耗。但是必须考虑到,任何一种农具的价格,例如一匹役马的价格,本身又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养马用的土地的地租,养马的劳动,预付这块土地的地租和这种劳动的工资的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因此,谷物的价格虽然要补偿马的价格和给养费用,但全部价格仍然直接地或最终地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地租、劳动{他指的是工资}和利润。”(第1篇第6章第42页)

这些就是亚·斯密用来论证他那令人惊异的学说所说的一切原话,他的证明不过是重复同一个论断而已。他在所举的例子中承认,谷物的价格不仅由v+m构成,而且也由生产谷物时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即由一个不是被租地农场主花费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价值构成。但是,他说,这一切生产资料本身的价格,和谷物的价格一样,也分为v+m;不过亚·斯密忘记加上一句:此外,还分为生产这些生产资料本身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格。他引导我们由一个生产部门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又由另一个生产部门到第三个生产部门。商品的全部价格“直接地”或“最终地”分解为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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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断,不过是一个空洞的遁辞,否则他就得证明,价格直接分解为c(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格)+v+m的商品产品,最后会由这样一类商品产品来补偿,它们全部补偿“所消费的生产资料”,但他们本身相反地只需花费可变资本即投在劳动力上的资本就能生产出来。如果这样,后一类商品产品的价格就直接=v+m。因而前一类商品产品的价格c+v+m(c代表不变资本部分),也就最后可分解为v+m。亚·斯密自己也不相信,他用苏格兰玛瑙采集者的例子已经提出了这样的证明。照他的说法,这种采集者1、不提供剩余价值,而只生产他们自己的工资;2、不使用生产资料(但是他们也使用篮子、口袋以及其他装运小石子的容器这类形式的生产资料)。这种证明可以用极限来说明。因为,若c可以分解为c1+v1+m1且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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