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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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第1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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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亚·斯密在这里遭遇的全部不幸,都是“收入”这个范畴造成的。在他那里,不同种类的收入就是每年生产的、新形成的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而反过来,这个商品价值对资本家来说分解成的两部分,——他购买劳动时以货币形式预付的可变资本的等价物和另一个也属于他但不费他分文的价值部分即剩余价值,——则是收入的源泉。可变资本的等价物重新预付在劳动力上面,就这一点说,形成工人的工资形式的收入;另一部分,即剩余价值,因为不必为资本家补偿任何预付资本,可以由资本家用在消费资料(必需品和奢侈品)上,作为收入消费掉,而不形成任何种类的资本价值。取得这种收入的前提是商品价值本身,而商品价值的这两个组成部分的区别,对资本家来说,只在于其中一部分是为他所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等价物,另一部分则是超过他所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二者都不外是由在商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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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支出的、在劳动中推动的劳动力构成的。它们都是由支出——劳动的支出——构成,而不是由收入构成。

把收入看成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不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收入的源泉,这是一种颠倒。由于这种颠倒,商品价值好象是由不同种类的收入“构成”的。现代庸俗经济学将其解释为所谓的要素收入。这各种收入在斯密看来是互不影响地决定的,而商品的总价值是由这些收入的价值量加在一起决定的。但是现在要问,被认为是商品价值源泉的各种收入,它们各自的价值又是怎样决定的呢?就工资说,它是可以决定的,因为工资是它的商品即劳动力的价值,而这个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可以由再生产这种商品所必要的劳动决定。但剩余价值,或者在亚·斯密那里确切地说是它的两个形式,即利润和地租,又怎样才可以决定呢?在这方面,亚·斯密只是说了一些空话。他时而把工资和剩余价值(或工资和利润)说成是商品价值或价格由以构成的两个组成部分,时而——并且往往几乎是在同一瞬间——又把它们说成是商品价格“分解”成的两个部分。但这就是反过来说,商品价值是事先既定的,这个既定价值的不同部分,以不同的收入形式,归参与生产过程的不同的人所有。这个说法和价值由这三个“组成部分”构成的说法,决不是一回事。如果我任意确定三条不同直线的长短,然后用这三条线作为“组成部分”,构成同这三条直线之和一样长的第四条直线;另一方面如果我取一条一定长度的直线,为了某种目的把它分成也可以说“分解”成三个不同的部分,那末,这两种情况决不是同一程序。在前一个场合,线的长短完全随构成此线的那三条线的长短而变化;在后一个场合,线的三个部分的长短一开始就由它们是一条一定长度的线的各个部分而受到限制。数学工具的一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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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如果我们抓住亚·斯密叙述中的正确部分,即包含在社会的年商品产品中(象包含在任何一个单个商品中,或日产品、周产品等等中一样)的、由年劳动新创造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也就是用来重新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价值),加上资本家能够——在简单再生产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他的个人消费资料上实现的剩余价值;其次,如果我们又注意到,亚·斯密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即耗费劳动力的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即以有用的、合乎目的的形式耗费的劳动混为一谈,那末,全部概念就归结为:每个商品的价值都是劳动的产物;从而年劳动产品的价值或社会的年商品产品的价值,也是劳动的产物。但是,因为一切劳动都分解为:1、必要劳动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工人只为购买他的劳动力时预付的资本再生产一个等价物,2、剩余劳动,工人通过这种劳动为资本家提供一个后者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的价值,也就是为资本家提供剩余价值,所以,一切商品价值也就只能分解为这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因而最终地作为工资形成工人阶级的收入,作为剩余价值形成资本家阶级的收入。至于不变资本价值,即在年产品生产中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那末,虽然亚·斯密说不上(除了用一句空话,说资本家在出售他的商品时把这个价值算到买者的账上)这个价值怎样加入新产品的价值,但是,既然生产资料本身是劳动的产物,这部分价值本身最终地也只能由可变资本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构成,由必要劳动的产物和剩余劳动的产物构成。如果这些生产资料的价值在它们的使用者手中执行资本价值的职能,那末,这也并不妨碍它们“最初”(如果我们对它们追根究底的话)在另一个人手中——虽然是在以前——是可以分成这两个价值部分的,也就是可以分成两个不同的收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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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的。

这里包括一个正确的观点:事物在社会资本即单个资本的总和的运动中的表现,和它从每个个别考察的资本来看的表现,也就是从每一单个资本家角度来看时的表现,是不同的。对每一单个资本家来说,商品价值分解为1、不变要素(斯密所说的第四要素),2、工资和剩余价值之和,或工资、利润和地租之和。而从社会的观点来看,斯密的第四要素即不变资本价值,就消失了。

5、总结

工资、利润、地租这三种收入形成商品价值的三个“组成部分”这个荒谬的公式,在亚·斯密那里,是来源于下面这个似乎较为可信的公式:商品价值分解为这三个组成部分。但是后一种说法,即使假设商品价值只能分成所消费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和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是错误的。不过,错误在这里又是建立在更为深刻而真实的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是:生产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然后劳动力在资本家手中只作为他的生产资本的一个要素来执行职能。这个属于流通的交易,即劳动力的卖和买,不仅引出生产过程,而且也决定生产过程的独特的性质。使用价值的生产,甚至商品的生产(因为这种生产也可以由独立的生产工人进行),在这里只是为资本家生产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手段。因此,我们在分析生产过程时已经知道,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怎样决定着 1、每天劳动过程的持续时间;2、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全部社会的和技术的形式。正是在这个生产过程中,价值(不变资本价值)的单纯保存,预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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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劳动力的等价物)的现实再生产,和剩余价值(即资本家事先和事后都没有为之预付任何等价物的价值)的生产三者互相区别开来。

虽然剩余价值——超过资本家预付价值的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的占有,是由劳动力的买和卖引出的,但这种占有是在生产过程中完成的一种行为,并且是生产过程的一个本质的要素。

先导的行为是流通行为:劳动力的买和卖。这种行为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作为工人的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非工人的财产的生产资料互相分离的基础上的。

但同时,剩余价值的这种占有,或价值生产分为预付价值的再生产和不补偿任何等价物的新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丝毫也不影响价值实体本身和价值生产的性质。价值实体不外是而且始终不外是已经耗费的劳动力,——劳动,即和这种劳动的特殊的有用性质无关的劳动,——而价值生产不外就是这种耗费的过程。例如,一个农奴在六天当中耗费了劳动力,他劳动六天。这种耗费的事实本身,不会因为他例如其中三天是在自己的田里为自己干活,另外三天是在地主的田里为地主干活,而发生变化。他为自己干的自愿劳动,和为地主干的强制劳动,同样都是劳动;如果我们对他这六天的劳动从它所创造的价值或从它所创造的有用产品来考察,那我们就看不出他这六天的劳动有什么差别。差别只涉及一点:在六天劳动时间内,农奴的劳动力在一半时间内的耗费和在另一半时间内的耗费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情形也是这样。

生产过程消失在商品中。在商品生产中耗费了劳动力这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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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在表现为商品的物的属性,即商品具有价值的属性;这个价值的量,是由所耗费的劳动的量来计量的;商品价值不分解为任何别的东西,也不由任何别的东西构成。如果我画一条一定长度的直线,那我首先是用那种按照某些不以我为转移的规则(规律)的画法“生产”(当然只是象征性地“生产”,这一点我事先就知道)一条直线。如果我把这条线分成三段(为的是再和我们当前的问题相适应),这三段的每一段仍然是直线;由这三段线构成的整个这条线,并不会因这种分割而变成和直线不同的东西,例如某种曲线。同样,我在分割一条一定长度的线时,也不能使它的各段线之和比未分割的原线长。因此,未分割的原线的长度,也不是由各段线的随意决定的长度决定的。相反,各段线的相对量一开始就受到由各段线构成的原线的长度的限制。

在这方面,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和独立劳动者或劳动者公社或奴隶所生产的商品,没有任何差别。但在我们这个场合,全部劳动产品及其全部价值是属于资本家的。和任何其他生产者一样,他先要把商品卖掉,使它转化为货币,才有可能完成进一步的行为;他必须把商品转化成一般等价物的形式。

我们考察一下转化为货币以前的商品产品。它全部属于资本家。另一方面,作为有用的劳动产品,作为使用价值,它完全是过去的劳动过程的产物。它的价值却不是这样。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只是生产商品时耗费掉的生产资料以新形式再现的价值;这部分价值不是在这个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因为生产资料在这个生产过程之前就具有这个价值,这是和这个生产过程无关的;生产资料是作为这个价值的承担者进入这个过程的;进行更新和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个价值的表现形式。这部分商品价值,对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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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形成他所预付的在生产商品时消费掉的那部分不变资本价值的等价物。它原先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现在则作为新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的组成部分存在。这个新生产的商品一旦转化为货币,这个现在以货币形式存在的价值,就必须重新转化为生产资料,转化为它原来的、由生产过程和它在生产过程中的职能所决定的形式。这个价值的资本职能丝毫不会改变商品的价值性质。

商品价值的第二个部分,是雇佣工人卖给资本家的劳动力的价值。它和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样,是决定了的,是和劳动力所要进入的生产过程无关的;在劳动力进入生产过程之前,它在流通行为中,即在劳动力的买卖中已经固定下来。雇佣工人通过执行他的职能——耗费他的劳动力——生产出一个与资本家为使用他的劳动力应支付给他的价值相等的商品价值。工人以商品形式把这个价值交给资本家,资本家则以货币形式把它支付给工人。这部分商品价值,对资本家来说,只是他应预付在工资上的可变资本的等价物,这一点丝毫不会改变如下的事实:这部分价值是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商品价值,它和剩余价值一样,都是由劳动力的以往的耗费构成的。同样,这个事实也不受下述情况的影响:资本家以工资形式付给工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对工人来说,采取收入的形式;由此不仅劳动力不断地再生产出来,而且雇佣工人阶级本身,从而整个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也不断地再生产出来。

但是,这两部分价值之和,并不构成全部商品价值。在二者之外,还有一个余额:剩余价值。这个价值,和补偿预付在工资上的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一样,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凝固的劳动。不过,它并不需要全部产品的所有者即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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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花费分文。这种情况实际上使资本家能够把这个价值全部作为收入消费掉,除非他要从中取出某些部分,转给另外的参与者,比如作为地租转给土地所有者,这时,这些部分就形成这种第三者的收入。这同一情况也就是我们的资本家所以要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但是,无论是他原来猎取剩余价值的善良意图,还是这种剩余价值后来被他和其他人作为收入用掉,都不会影响到剩余价值本身。它们改变不了剩余价值是凝固的无酬劳动这一事实,也改变不了剩余价值的量,这个量是由完全不同的条件决定的。

但是,如果亚·斯密想要象他所做的那样,在考察商品价值的时候,就研究商品价值的不同部分在整个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那很清楚,当某些部分执行收入的职能时,另外的部分同样不断地执行资本的职能,因此,按照他的逻辑,这些部分也应该称为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或商品价值分解成的部分。

亚·斯密把一般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等同起来;生产资料一开始就是“资本”,劳动一开始就是雇佣劳动,因此,

“有用的和生产的工人的人数到处……都和用来使他们就业的资本的量成比例”(序论第12页)。

总之,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一开始就是戴着资本主义生产时期的面具出现的。因此,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也直接与这种考虑相一致:一方面这个价值在什么程度之内只是所花费的资本的等价物;另一方面它在什么程度之内是“免费的”、不补偿任何预付资本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从这个观点加以互相比较的各部分商品价值,这样就不知不觉地转化为它的独立的“组成部分”,并且最终地转化为“一切价值的源泉”。进一步的结论是,商品价值由不同种类的收入构成,或“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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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的收入,这样一来,不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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