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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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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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nt thing we do is not doing)他认为“最高法院今天所做的其实并不应该做”。布雷耶的看法是最高法院应当进行自我约束,驳回案件而不触及其实质问题。应该说,布雷耶的观点有相当强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

此外,还有一个利益冲突是否应该回避的问题。其背景原因是,已有几位最高法官大法官表示近期将退休,这意味着不论谁上台,新任总统都会提名自己信任的人选出任大法官。而大法官自身,不论是开明派还是保守派,当然都希望有志同道合的同僚,这样一来,他们在大选案中就与自己的这一利益搅和在一起,这很可能是保守和开明两派如此泾渭分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从利益回避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似乎也不应该接这个案子。(自由派批评家还指出,大法官斯卡利亚的儿子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恰好是替小布什在最高法院辩护的那一家,而大法官托马斯的太太则在著名的保守派思想库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工作,负责为小布什政府特色合适的官员人选。)

可是,为什么这些观点曲高和寡、无人喝彩呢?这就是现实政治在起作用。俗话说国不可一日无君,“民主”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如果让民选的州议会或国会来决定总统人选,如果每一张选票都要由人工重新精确统计,这样的话要折腾到何年何月?在宪政危机的压力面前,民主的逻辑难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有人评论说:“从宪政秩序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可能帮了国家的大忙;从法律推理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很糟。一句话,最高法院的决定产生了秩序,却没有法律。(the Court's decision produced order without law)”因此,你可以说布什诉戈尔案的裁决是一个糟糕透顶的司法判例,极大地损害了司法部门公正独立的形象;你也可以说最高法院果断介入计票争端,成功地化解了一场因总统难产导致的宪政危机;你可以说每一张选票都代表了民众的心声,停止重新计票实际上等于忽视了民主原则;你也可以说遵循宪政法治的规则和程序比“顺从民意”更为重要,共和制比民主制更为根本。对此,主要看评论者的个人偏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场司法大战着实让世人看到了美国民主的成就与局限、美国法治的成功与遗憾。

此外,在这场世纪大案的裁决过程中,大法官之间不同意见畅所欲言、激烈交锋,让人们领略了美国法治的华彩篇章。一位中国学者虽然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略有微辞,但仍然赞扬道:“我们看到一个独立与公正的司法机构对于保证民主选举的完整与可靠是至关重要的,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即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

经历了36天的诉讼大战后,戈尔在承认败选的演说中所表现的君子风度和对宪法法治的尊重让人们再一次领略了美国法治的精彩和无奈。他说:“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这句话充份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美国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它作出的判决可能会出错,可能会不被失败者内心认可,但却会被无条件地接受。

针对戈尔的认输讲话,《纽约时报》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有精彩的评论。尽管他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带有政治倾向,但他却深信,美利坚民族对宪政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因为“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时,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弗里德曼认为,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使每一个人可以充份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真正强大的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使蠢才们可以运作的体系。”

弗里德曼的评论赞扬了美国法治的精彩,但却回避了美国制度中的非民主成份。这次大选使美国选举制度中的几个不够民主的问题暴露无遗:正是选举人制和赢家通知的原则,致使戈尔在领先对手50多万张选民票的情况下功亏一篑;而正是由于非民选的最高法院而不是民选的国会的干预,戈尔失去了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因此,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这一在200多年前因为妥协而形成的总统选举人(选举院)制度是否仍然适合今天的美国社会?很显然,如果没有选举人制,就不会有这场惊天动地的选举诉讼大战。这一制度的不民主成份(来自小州的选举人的代表性远远不及来自大州的选举人)显然与今天很多美国人所信奉的民主观念格格不入,而赢家通吃的选举原则也远非欧洲大陆比例代表制那样公平。但因为选举人制有利于小州,赢家通吃则有利于两大党轮流执政,不让第三党在全国范围内有任何可能的成功机会,这些问题在美国目前的政治框架中根本没有改革的可能性。一百多年来,有关废除或修改选举人制的方案和法案成百上千,但皆无一例外胎死腹中。虽然有严重的问题,但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却依然充满活力,长盛不衰,就如同参加一场极具魅力的体育比赛一样。显然,对于任何一种政治制度而言,重要的不是完美无缺,而是经久耐用,符合国情民意。多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并不相信民主万能、也没有对其选举制度进行“民主改革”的美国政府却不遗余力地在世界各地倡导和推动民主!

另就程序问题即投票的方式而言,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也存在很多不公正的地方。在美国,选举完全是地方的事务,富裕的县可以不断更新其投票设备,尽可能减少误差,贫穷的县却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投票设备陈旧,容易出错。因此,投票方式的差别实际上反映了经济上的贫富差别所带来的政治表达权益的差别。以打孔机和光学扫描仪为例,用前者投票,其出错而无效的机率比后者高三倍。而民主的程序则要求所有合格的选民应该有平等的投票条件和环境,他们的选票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准确统计。

因此,人们不禁要问,不论从内容还是从程序而言,当美国人连自己国家的选举制度都没有办法民主化时,它还能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民主的榜样和民主价值的倡导者吗?

第二十八章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美国诉微软案(2001)

美国政府和19个州联合起诉微软公司一案(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是20世纪美国最大的反垄断诉讼,举世瞩目,毁誉参半。这是一场涉及现代科技、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和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司法大战,案情空前复杂。尽管微软最终免遭分拆,逃过一劫,但这场官司涉及到的诸多复杂问题仍然值得思索和探讨。

一、政府适度干预的理论假设

可能有人会纳闷,比尔·盖茨(Bill Gates)白手起家创业,既无政府资助,又无特许专营权,凭本事研制出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缔造了一个成就非凡的软件帝国,使电脑从当年深奥莫测的庞然大物变成今日寻常百姓家中的必备工具,使微软成为推动美国“新经济”增长和高科技股市腾飞的火车头之一。对这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私营企业,政府不但不表彰奖励,树立个“信息业学微软”之类的典型,反而却恐吓打压,甚至放话要把微软一刀两断。美国政府是不是吃饱了撑的?再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到底凭啥瞎插手市场竞争和高科技企业之间掐架的事儿呢?

多年来,美国的一些思想库和智囊团一直热衷于向俄罗斯和中国的学术精英兜售那种彻底取消政府干预、实行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灵丹妙药,但其实,那只是“空想资本主义”的神话。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任世界银行副行长的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有句名言:“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就是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本来就不存在。”(转引自崔之元著:《“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16页。)这道理很简单,假设最初人为地设置了一个完全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但要不了多久,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就将起作用而消灭自由竞争,形成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换句话说,资本为了谋求最高利润,天生具有垄断的倾向。这样,当“市场失灵”时,政府的适度干预和调控显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应当是一方面鼓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企业兼并,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规模经济;一方面又要挥舞反垄断大棒,惩罚那些滥用垄断力量阻碍竞争的企业,维持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没有竞争市场就会失去活力,而反垄断法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坚强后盾。当然,这种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反垄断法规只是一种纯粹理论上的假设。

美国的反垄断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出台,要是细抠日子,那还是在革命导师列宁做出帝国主义必然走向垄断和腐朽的著名论断之前。19世纪末,美国社会正处在马克·吐温笔下那种经济繁荣、世风日下、政治腐败的“镀金时代”,随着全国性铁路网以及电报和电话通讯系统的建成,市场竞争已彻底打破地域限制,一些大公司掠夺成性,不择手段,在商业竞争中无所不用其极,迅速发展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与此同时,无数中、小型企业遭到被挤垮或被兼并的命运。

美国公众对托拉斯垄断集团降价倾销、操纵市场、大鱼吃小鱼等商业招术以及垄断集团用金钱左右政治的腐败现象深感不安。在历来讲究分权和制衡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美国人对任何单一的、难以挑战的权势都具有先天的戒备和疑虑,必欲除之而后快。为了抑制垄断豪强的势力,维护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规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美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以一票之差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此法案因由参议院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牵头而得名。

谢尔曼反垄断法的第一部份禁止企业以托拉斯的形式联合起来施行贸易限制,第二部份禁止企业的垄断行为和垄断企图。美国国会后来又先后通过了克莱顿法(Clayton Act)、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禁止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兼并和收购行为,禁止使用价格歧视手段挤垮竞争对手,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欺诈性行为。

可是,究竟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什么是欺诈性行为?为啥一家企业仅有垄断企图但尚无垄断行为也会受到起诉?对于这些复杂的经济和法律问题,联邦法院和国会也是一脑门子浆糊。一百多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法规从未对这些问题给过一个清晰明确、令人满意的定义和解释。对此,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总裁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曾经毫不客气地直言:“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

反垄断法规究竟是不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那是立法部门的事,执法和司法部门可管不了那么多,反正该出手时就出手。第一个撞到反垄断法枪口上的著名大垄断公司是曾在全球石油工业领域不可一世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俗称美孚石油公司,属于洛克菲勒财团)。1911年,联邦政府控告标准石油公司垄断石油业,石油大亨不服指控,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但大法官以9比0票裁定政府胜诉。结果,标准石油公司被强制拆散为34个小公司,石油垄断帝国顷刻间土崩瓦解。

30年代大危机后,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风行一时,联邦政府在反垄断领域越来越横。1945年,美洲铝业公司(Aluminum Co。 of America)因被控垄断铝业市场,被政府强制拆散。1970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因在大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领域包打天下而被控垄断,这场官司整整打了12年。里根(Ronald Reagan)总统执政后,因科技进步和微型电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业格局大变,联邦司法部被迫撤消了起诉。1984 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因被控垄断电信行业,被解体为7个地区性公司。

在美国政府看来,一个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适宜企业迅速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比某一家超级垄断公司的成功或被拆散后的命运重要得多。

二、自然垄断何罪之有?

然而,微软案的难度在于,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及现代科技和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下列问题: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造福于消费者还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对微软的处罚到底是适当还是过重?拆散微软将会促进竞争还是造成行业标准混乱?

一些高科技业行家和经济学家认为,微软案与早年的标准石油案和AT&T案等传统型反垄断案有重大区别。如果客观地回顾个人电脑的发展史,人们会发现,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因自由竞争、市场开拓、特殊机遇和技术领先而形成的一种自然垄断(Na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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