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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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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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主义现在正在争取的一种策略),要么弃绝个体即所有者的观点,维护与此不同的观点。 
  从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到南部奴隶制的捍卫者再到当代契约主义者,所有这些奴隶契约的拥护者都认为有关“奴隶”的那些传统定义在公民社会里已经过时,已经不太确切。 
  例如,我上面所引用过的那个定义——奴隶是财产,他的劳动是强迫性的,他必须服从主人的权威——据说就不适合于现代契约奴隶形式,只适合于早期奴隶形式。 
  虽然一个公民奴隶服从主人的权威,但他既不是财产,也没有人强迫他服从他人。 
  从后一个角度来看,他与任何其他工人没有什么两样。 
  我曾经指出,就业契约把工人变成了雇主的附属品,雇主有权在工作中对他进行管理。 
  不过,雇主与奴隶主并不完全一样。 
  一个雇主的权力不是奴隶主的绝对权力,而是一个现代公民主人的有限权力。 
  这样,契约奴隶作为家庭和工作单位的一员也在公民社会里获得一席之地。 
  乔治·菲兹福胡(George Fitzhugh)的《都是食人者!》(Cannibals All!)是一部有名的维护奴隶制的著作,书中认为奴隶比普通工人要富裕,不过他的观点虽然新颖,但在形式上却不具现代性。 
  菲兹福胡从洛克的男权主义对手罗伯特·菲尔默那里受益匪浅,凡恩·伍德沃德在《乔治·菲兹福胡:菲兹福胡的著作〈都是食人者!〉导读》(“George Fitzhugh:Sui Generis”,the Introduction to GFitzhugh,Cannibals All!:or Slaves without Masters)中讨论过菲尔默对菲兹福胡的影响,参看第34~38页。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4)   
  他认为人生而就处于从属地位,认为包括奴隶和作为家长的主人的家庭是政治制度的典范。 
  菲兹福胡的著作之所以魅力非凡是因为他对雇佣劳动、公民自由、平等和一致(契约)进行了抨击。 
  他称洛克是一个“妄自尊大的江湖骗子,对科学与政府实践一窍不通,与制鞋匠或马夫并没有什么两样。 
  ”同上,第34页。 
  菲兹福胡接受了对19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恐怖持批判态度的人的观点。 
  工人只不过是没有主人的奴隶(他的著作的副标题),他们的状况要远远地糟糕于黑人奴隶的状况,因为后者的必需品还能得到保障。 
  资本家“靠自己的收入过活,无需给自己的附属品提供任何东西。 
  他凭借纯粹的剥削过活”,菲兹福胡:《都是食人者!》,第29页。 
  与此不同,奴隶主必须为奴隶提供终身所需的生活用品。 
  菲兹福胡借助于在资本主义和契约出现之前存在的旧的家长制来反对资本主义,维护奴隶制。 
  还有一些其他不太有名的奴隶制度的捍卫者,他们声称奴隶制(比喻说在南部实际存在的奴隶制)以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契约为基础。 
  这样一来,奴隶制就能够被新的公民社会接纳了。 
  萨谬尔·西伯利(Samuel Seabury)教士的《不同于英国理论家的奴隶制、具有自然法的合理性的美国奴隶制》也许是捍卫南方奴隶制的一部最异乎寻常的著作。 
  在西伯利看来,“美国的奴隶制具有一个不同于”早期奴隶制的基础。 
  西伯利:《不同于英国理论家的奴隶制、具有自然法的合理性的美国奴隶制》(American Slavery Distinguished from the Slavery of English Theorists and Justified by the Law of Nature),第201页。 
  例如,罗马奴隶主具有对奴隶的绝对的无限权力,后者是他的俘虏和财产。 
  而在美国,主人只具有有限的权力,因此不能视为是其奴隶的所有者。 
  西伯利声称主人是所有者这句话并“不确切”,因为他“所具有的是对奴隶的服务的一种有条件的权力”。 
  奴隶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财产。 
  西伯利写道:“就我所看到的而言,正确的说法是,在受到保护和支持的条件下,终身服务的义务就是美国奴隶制的本质。 
  ”同上,第201页和第202页。 
  另一个美国奴隶制的拥护者在这一点上与西伯利一致:奴隶制是在确保能够得到保护和可观的生存物质时,奴隶为了主人和自己的相互利益而在任何条件下劳动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法律胡诌些什么,奴隶本人都不是财产;然而,对他的劳动的权力却是财产,可以像其他任何财产一样转换,如对未成年人和学徒的服务的权力就可以转换。 
  戴维斯:《1770~1823年革命时期的奴隶制问题》(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1770…1823),第2版,第486~487页,注释30。 
  对服务的所有权可以成为契约的主题。 
  奴隶契约并没有什么能够使自己与其他自由契约的实例区别开来的特殊之处,奴隶只不过是其他劳动者中的一员。 
  西伯利教士从普芬多夫和克罗提乌斯(Crotius)那里受益匪浅,除了霍布斯(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卢梭),古典社会契约论者都从契约的角度捍卫奴隶制的权威。 
  霍布斯在这一问题上就像在其他问题上一样,将契约之猫赶出了口袋。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使利维坦得以诞生,他的绝对权力的象征就是剑。 
  契约主义的出发点就意味着专制主义的结论。 
  在个体之间不存在任何自然关系和任何信任的条件下,维持长期联盟的惟一方式就是通过剑的力量和绝对服从。 
  我曾经在《政治义务问题》的第2版第3章中详细地讨论过这个问题。 
  霍布斯称征服为“契约”,这一点使他不配成为现代契约论者的典范。 
  另外,他对奴隶制的解释也过于接近其历史起源。 
  霍布斯把奴隶定义为被俘虏、被监禁或者说被锁起来以等待他的主人决定其命运的个体。 
  一个奴隶对于其主人没有任何义务。 
  这样一种俘虏对其主人来说也毫无用处(人们可以补充一点,除非这个奴隶是女性,可作性使用,而这一点在被锁起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如果要使用这个俘虏,就必须把他释放出来,用另外的方式加以约束。 
  这样一来,征服者就有动力与他的俘虏立约,把他从枷锁下解放出来,挽救他的生命——并且,在霍布斯看来,结束他的奴隶状态。 
  一个个体一旦承诺服从主人以换取自己的生命,他就成为“仆人”。 
  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他“要么用明确的语言,要么用其他必要的能够表达他的意愿的符号”来表示,他的征服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在他的有生之年使用自己的身体。 
  霍布斯:《利维坦》,第2部分,第20章,第189页。 
  霍布斯认为契约把奴隶转化为仆人,但是霍布斯对仆人的主人的描述却与奴隶主非常相似:“仆人的主人是……他所拥有的一切的主人;可以强行使用他,也就是说,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其财产、其劳动、其仆人以及其孩子。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5)   
  ”同上,第190页。 
  格罗提乌斯坚持主人拥有奴隶的观点,但是他为公民奴隶制所提供的基础要比霍布斯的更有前途。 
  格罗提乌斯坚决主张“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使自己成为别人的私人所有”。 
  格罗提乌斯,科尔西译:《战争与和平的法则》(The Law of War and Peace),第1部分,第2章,第7节,第103页。 
  然而,一个拥有奴隶的人并不具有绝对的对奴隶的生杀大权。 
  格罗提乌斯对两种奴隶制进行了区分。 
  在“完全奴隶制”中,奴隶“用终身的服务来换取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第二种形式是“不完全奴隶制”,它包括“受雇用而领取工资的人”。 
  格罗提乌斯,科尔西译:《战争与和平的法则》(The Law of War and Peace),第2部分,第5章,第27节,第255页;第30节,第258页。 
  格罗提乌斯还着重指出完全奴隶制的好处;“长期的劳动义务能够获得长期的供应,比那些临时受雇的人更有保障。 
  ”同上,第2部分,第5章,第27节,第255页。 
  格罗提乌斯拥护奴隶制,而普芬多夫则讲述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契约故事。 
  在西伯利教士所援引的那几段里,普芬多夫对奴隶制的起源进行了猜测,这种猜测使奴隶制与人们“没有共同主人,人们并不彼此依附的”自然状态取得一致。 
  普芬多夫,莫尔译:《论人和公民根据自然法而具有的职责》(On the Duty of Man and Citizen According to the Natural Law),第2卷,第90页。 
  普芬多夫猜想,凭借协议而建立奴隶制的方式有两种。 
  他的第一种看法是,家庭的形成导致人们发现“利用他人的服务”也就是奴隶“来料理家务是多么方便”。 
  普芬多夫认为奴隶也许是“由于需要或对自己的无能感而被迫”自由地提供服务。 
  奴隶因此而换取到“永久的食物以及其他必需品”。 
  同上,第101页。 
  普芬多夫还提出了另外一种看法,即自然状态下的人一旦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到不断增加自己的财富上,那么有的人就会比其他人积累得更多。 
  “精明和富裕的人”就会雇用一些“懒惰和贫穷的人”。 
  富人和穷人都看到这种安排是互惠互利的。 
  穷人渐渐成为富裕家庭的永久依附者,按富人的吩咐行事,而富人则“提供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普芬多夫的结论是,“奴隶制肇始于处于贫穷状态的人的意愿以及一纸‘用工作换取物质’的契约:如果你长期为我工作,我就长期供养你。 
  ”普芬多夫:《论自然法》,第6部分,第3章,第936页。 
  普芬多夫的故事所引出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样的契约是奴隶契约?为什么它不是一个就业契约?为什么穷人要通过契约而把自己变为仆人或工人?(为什么婚姻契约不是奴隶契约这个问题较为隐蔽,我将在下一章讨论这个问题;普芬多夫的奴隶是家庭奴隶,妻子就像奴隶一样终身受制于家长。 
  )有关奴隶和工人的问题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回答。 
  要把雇主与奴隶主区分开来,通常有四个标准:第一,雇主是一个公民,并不具有拥有奴隶的人的绝对权力;第二,就业契约不是终身有效,而只是短期有效(例如,在17世纪60年代的弗吉利亚,仆人与奴隶在法律上的区别是“所有黑人以及其他奴隶都将终身提供服务”);引自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9页。 
  第三,雇主无权获得工人的人身或劳动,但有权获得他的服务或使用他的劳动力;第四,雇主并不为工人提供生存物质,而是给工人付工资。 
  然而,这四个标准并不像通常所设想的那样有说服力。 
  普芬多夫把对人的主权与对物的所有权区分开来。 
  一个主人可以对从属于他的人说“他是我的”,就像他对待物一样,然而,普芬多夫认为,虽然一个主人有绝对的权力随意处置不能损害的物质财产,但他对于人类从属者的权力是有限的。 
  他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奴隶,要求他们服从自己的命令以作为回报。 
  普芬多夫:《论自然法》,第6卷,第3章,第939页。 
  普芬多夫还注意到主人对女奴具有相当广泛的性使用权。 
  “女奴的身体属于她的主人。 
  ”见《论自然法》第6卷,第2章,第4节,第914~915页。 
  普芬多夫所谓的奴隶主开始与雇主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因为普芬多夫所谓的主人没有必要把自己的奴隶视为财产。 
  他们只需与奴隶缔结一个契约,就能获得终身使用奴隶的服务的权力。 
  洛克对自由、自由劳动和奴隶制的区分具有启发意义。 
  洛克像霍布斯一样认为“条约一旦缔结,奴隶制就结束了”。 
  洛克:《政府论》,第2篇,第172节。 
  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不可能通过契约而建立。 
  在洛克看来,奴隶是一个处于主人的绝对统治之下的个体;奴隶主对自己的奴隶具有生杀大权。 
  洛克认为任何个体都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生命(这个权力属于上帝),因此他不能让自己屈服于另一个人的绝对权力。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6)   
  主人和奴隶处于战争状态。 
  无论什么样的家庭蓄奴,主人与奴隶的关系都不同于他对妻子和孩子所拥有的公民统治权,后者在范围上是有限的并且不具有生杀大权。 
  即使这个家庭拥有奴隶,主人和奴隶也不属于公民社会。 
  通过契约所建立起来的公民关系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 
  主人与仆人立约“一方拥有一种有限的权力,一方必须服从”。 
  洛克:《政府论》,第2篇,第24节。 
  洛克告诉我们说,自由人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出卖自己的服务以换取工资”从而把自己变成仆人,“主人只暂时对他拥有权力,这种权力与‘雇工…雇主’间的契约所规定的内容相比并不更大”。 
  同上,第85节。 
  但是,“一定时间”到底有多长?洛克的个体拥有包括他们自身的劳动在内的人身权。 
  只有财产的主人才能决定如何最合理地使用自己的财产,因此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洛克所谓的仆人不会想到终身与同一个主人立约能够使自己得到最大量的保护。 
  如果他签订了一个这样的契约,那么,他的身份是什么?他是一个仆人还是一个奴隶?在洛克看来,如果这种关系是通过契约而建立的,那么他就不可能是一个奴隶。 
  但是,一个(公民)奴隶立约终身割让自己对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他不仅仅是一个仆人。 
  这样一来,对契约期限的规定似乎就成为能够把奴隶与仆人或雇佣劳动者区分开来的惟一事实。 
  当代契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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