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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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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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始契约以及一般契约所确立的从属关系的关注本身可能就是误解的另一个来源。 
  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富有影响的研究可能包含这样的观点:性契约的故事会产生一种权力和统治观,用旧的法律语言来说,这种权力和统治观“只以法律的陈述和禁忌的运用为中心”。 
  M福柯:《性史》(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第1卷,《前言》,第85页。 
  当然,法律与契约,服从与契约是息息相关的,但这并不是说契约只涉及法律,或者用福柯的话说,只涉及原则、标准化和控制。 
  福柯在《性史》中认为“从18世纪开始,(新的权力机制)控制了男人的存在,控制了作为活体的男人”。 
  同上,第89页。 
  然而,从17世纪开始,当原始契约的故事第一次出现时,一种新的顺从和惩罚机制使得男人得以控制女人的身体和女人的生活。 
  (据说)原始契约导致了现代法律的产生,而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契约却形成了一种现代所特有的方法,它确立了性、婚姻和就业间的局部权力关系。 
  公民国家和法律以及(男权)原则并不是两种权力形式,而是现代男权制复杂多面的统治结构的不同层面。 
  通过讲述契约的故事,可以揭示所谓“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性别差异以及被视为一种政治差异的性别差异是如何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的。 
  女性主义一直非常关注性别差异,女性主义者现在面临着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在现代男权制下,性别之间的差异被视为一种根本的自然差异。 
  男人对于女人的权力被视为是对自然的相应秩序的反映。 
  那么女性主义者应该如何对待性别差异?问题是,在一个契约论广受欢迎的时代,性别差异具有政治意义这种男权观很容易使人认为,把妇女视为妇女的理论会使借助于自然的男权思想得到强化。 
  女性主义对此所做的适当反应似乎就是,尽量不提政治生活中的男女差异;例如,所有的法律和政策都应该是“中性的”。 
  我将在最后一章讨论现在无所不在的“性别”(gender)这个术语。 
  这样的反映假定“个体”能够与有性别差异的身体分开。 
  契约学说也要依靠同一个假设才能断言一切有关人身权的契约都建立了自由关系。   
  立约(8)   
  问题是这个假设是以一个政治虚构为基础的(这个观点我将在第五章和第七章加以详述)。 
  如果女性主义不加批判地就占领与契约论一样的领地,那么反击男权制、直面妇女从属问题就会促进现代所特有的男权形式得到巩固。 
  有人认为通过使性别差异变得在政治上无关紧要是对男权制的最好反击,这就是承认公民(公共)领域以及“个体”并未遭到男权隶属关系的污染。 
  这样,男权制就被视为一个私人家庭问题,只要公共法律和政策像对待男人一样对待女人,这个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然而,现代男权制并不只涉及妇女的家庭从属地位。 
  妇女在成为家庭里的母亲之前要与男人发生性关系并成为妻子。 
  性契约的故事就是关于(异)性关系以及妇女被当做具体的性生物的故事。 
  这个故事有助于我们理解男人用以获得从性方面接触女人身体的权力和获得对女人身体的使用权的机制。 
  再者,异性关系并不仅仅限于私人生活。 
  男权的公共表现的一个最为生动的例子就是,男人要求女人的身体像商品一样可以在资本主义市场出售,卖淫成为资本主义的一个主要行业。 
  有些女性主义者担心提“男人”和“女人”(women)只会强化这一男权主义的观点:“女性”(Woman)作者在复数形式的“women”(女人)与单数形式的大写“Woman”(女性)之间进行了区分,根据上下文,前者指具体的妇女,后者具有普遍的类的意义。 
  在中文里,女人与女性没有这样的区别。 
  ——译者注是一个由某种生而具有的生物学特征所确定的无时间性的自然范畴。 
  然而,谈论女性与谈论女人并不是一回事。 
  “永恒的女性”只不过是一个男权想像力的虚构。 
  古典契约论者无疑会受到女性形象的影响,他们对自然能力论述颇多。 
  然而,他们对现代公民社会里男性或女性意味着什么的论述虽然是男权主义的,但也是社会政治性的。 
  “男人”和“女人”的意义是以何种方式决定主要社会习俗的形成的?要理清这个问题就不能依靠纯粹的自然范畴。 
  女人之间也存在着很多重要差异,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例如,一个年轻的悉尼土著妇女的生活与一个普林斯顿富裕的白人银行家的妻子的生活会有天壤之别。 
  我在别的地方还会专门提到工人阶级妇女,然而,在研究契约和男权时,女人都是女人这一事实比她们之间的区别更为重要。 
  例如“妻子”的社会和法律意义就超越了阶级和种族的差异。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已婚夫妇都以同样的方式表现为“妻子”和“丈夫”。 
  但是,性契约的故事能够解释婚姻制度;不管一对夫妇如何努力避免重蹈男权婚姻关系的覆辙,我们都不可能完全逃避婚姻契约的社会和法律后果。 
  最后,我要声明一点,虽然我将对有关政治权力起源的猜测进行论述(重述)并对故事中的某些遗漏之处进行补充,但我并不是在提倡用女性主义的起源故事来代替男权主义的传说。   
  混乱的男权制概念(1)   
  第二章混乱的男权制概念原始契约的故事对现代男权制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猜测。 
  在重述性契约被遗忘的故事之前,我必须先谈一谈“男权制”。 
  对这个术语的不同意见很多,它的意义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男权制”指的是一种政治权力形式,然而,虽然政治理论家花了大量时间对不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讨论,但男权制这种形式在20世纪却一直被大多数人所忽视。 
  现代政治思想史的标准解释是,男权理论和男权在三百年以前就已经寿终正寝了。 
  自17世纪晚期以来,女性主义者就一再指出,几乎所有的政治理论家实际上都在公开或暗中维护男权。 
  女性主义者也发起了漫长而常常又非常艰苦的反对男权从属的政治斗争。 
  然而,除了极少数男性政治理论家或活动家之外,这一切并没有使大多数人相信男权仍然存在,需要对它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是一个值得与贵族、阶级或其他权力形式同样对待的对手。 
  自20世纪60年代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兴起以来,“男权制”又重新在一般大众和学术界中流行起来。 
  “男权制”的意义是什么,这个术语在我们今天的社会是否应该在父亲的统治这种文字的意义上来使用;男权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特点,还是随历史和文化而变化的;母权制或性别平等是否曾经存在过,如果是存在过的话,“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借用恩格斯的生动的语言来说)是如何发生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第54页。 
  男权关系是主要存在于家庭之中,还是社会生活作为一个整体就以男权为基础;男权制或性别统治与资本主义或阶级统治的关系如何?等等,这些问题在女性主义者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当代女性主义所使用的“男权制”具有五花八门的意义。 
  有些人认为这个概念问题太多,所以应该对它弃之不用。 
  就我所能理解的来说,遵循这种逻辑就是意味着女性主义政治理论可以无需这个概念,可这是惟一的一个明确提到妇女隶属、指出所有男人因为是男人而实施的政治权力形式的概念。 
  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澄清,男权制就很可能轻而易举地被政治分析的传统范畴所埋没。 
  当然,可以杜撰出一个术语来用于与“男权制”一样的目的,并且还有好几个词可供选择,如菲罗统治(phallocracy)以及与此相关的男性中心(androcentric)。 
  然而,抛开这些词的许多尴尬之处不谈,还是没有充分的理由弃用男权制、男权以及男权主义。 
  混乱之所以产生,大都是因为没有把“男权制”与对它的意义的男权制解释分开。 
  甚至女性主义者的讨论也还是局限于从男权的角度对男权制的争论。 
  迫切需要一部女性主义的男权制概念史。 
  弃用这一概念意味着失去一部仍然需要探讨的政治史。 
  女性主义者提到过弗吉尼亚·伍尔夫(Virginia Woolf)在《三基尼》(Three Guineas)中对“男权制”的使用,也提到过韦伯(Weber),V比奇:《论男权制》(On Patriarchy),载于《女性主义评论》(Feminist Review),1979年,第66页。 
  另一个讨论认为“当代分析”可以追溯到沃斯通克拉夫特、德·萨德(de Sade)和米尔(Mill)。 
  参看康奈尔:《哪条道路是通途?:性、阶级和文化文集》(Which Way is up?:Essays on Sex,Class and Culture),第51页。 
  但是她们极少提及现代男权制争论的漫长性和复杂性。 
  显而易见,在过去十来年里,女性主义者常常在不知不觉中重复过去三百年的主要争论的某些重要特点。 
  有关男权制的争论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出现在17世纪,其结果是一个现代所特有的男权理论形成。 
  第二次争论从1861年一直持续到20世纪。 
  罗莎琳德·科沃德(Rosalind Coward)最近在《男权制的先例》(Patriarchal Precedents)中对这一争论的参与者及问题做了一个颇有价值的研究。 
  第三次争论开始于当前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并仍然是方兴未艾。 
  提到17世纪男权主义者与社会契约论者及其政治同盟之间的这场伟大论战的人是如此之少,这也许就是当前女性主义争论最为引人瞩目的特点。 
  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1690年之后,“男权主义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政治意识形态迅速衰落”,GJ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论17世纪英国的豪族与政治投机及政治态度》(Patriarchalism in Political Thought:The Authoritarian Family and Political Speculation and Attitudes Especially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第273页。 
  这成为衡量社会契约论者的伟大成就的一个尺度。 
  少数女性主义政治理论家最近讨论过洛克与罗伯特·费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之间的争论,但是从他们的讨论中受益更多的不是女性主义而是政治理论,男权论。   
  混乱的男权制概念(2)   
  妇女被排除在创造公民社会的行动之外这一事实在这起讨论中并没有多少分量。 
  梅利莎·巴特勒(Melissa Butler)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洛克对妇女在原始社会契约中的作用一字不提?但是她的讨论几乎是一个对洛克进行不加批判的自由主义解释的绝好的例子,她告诉我们更多的不是洛克和费尔默处理性别关系的方式,而是性契约被压制的故事。 
  巴特勒认为洛克之所以在妇女和社会契约上保持沉默,是因为他不想冒分化他的(男性)读者之险。 
  她还指出,洛克的观点可能导致这种结论:妇女可能是签订社会契约的一方;在巴特勒看来,“洛克的妇女观是他的个体主义的体现。 
  ”MA巴特勒:《女性主义的早期自由主义根源:约翰·洛克与对男权制的抨击》(Early Liberal Roots of Feminism:John Locke and the Attack on Patriarchy),载于1978年《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第1期(总第72册),第149页。 
  她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是如巴特勒所假设的那样,因为洛克的个体主义真正是普遍的、能够容纳妇女的,而是因为洛克的“个体”是男性。 
  近年来,有人声称洛克的立场“与他关于妇女的特殊看法没有什么关系,而与他把家庭与政治分开的观点休戚相关。 
  ”LJ尼科尔森:《性别与历史:家庭时代社会理论的局限性》(Gender and History:The Limits of Social Theory in the Age of the Family),第161页。 
  然而,洛克思想中的这两个方面并不能彼此分开;把家庭与政治生活分开与洛克的妇女观是息息相关的,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就不可能认识现代男权制的特点,不可能认识洛克对男权制的形成所起的极其重要的理论作用。 
  把家庭与政治或者说私人与公共(公民)分开的意义只有在性契约的背景下才能显示出来。 
  如果女性主义者接受对洛克和费尔默的标准解读,那么现代社会就会被描述为是后男权制的,男权制就被视为一种前现代的甚或家庭的社会形式。 
  这样男权制就可能被简化为仅仅是早期家庭关系在政治领域的一种错位。 
  因此,琼·阿什顿(Jean Elshtain)认为,说当代社会是“男权制的”,是在“混淆和歪曲现实……男权制作为一种社会形式不再存在,至少对发达的工业社会来说是这样”,不如说男权制是符号、隐喻和语言;“我们的政治词汇中包括一些术语,其意义来源于我们早期的社会家庭关系。 
  ”JB阿什顿:《公共男子,私人妇女:社会政治思想中的妇女》(Public Man,Private Woman:Woman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第215页和第128页。 
  这一点可能是真的,但是对政治语言的这一方面的强调会使对20世纪后期社会所进行的男权解释得到强化。 
  如果男权制被简化为父亲(也许父母)对婴儿和儿童的权力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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