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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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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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

《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因此,对于那些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优秀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

1. 建立激励机制的意义

对于符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奖赏、表彰,可以使受奖者感到对遵守道德规范的回报和社会的肯定,从而促使其强化道德行为。同时又可以使受奖者周围的人得到鞭策和鼓励,使他们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形成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奖赏是积极的,是对一个人的肯定,它利用人的上进心,调动人的荣誉感,使其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其内在的潜能。实践证明,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方法优于只奖不罚或只罚不奖,赏罚结合可以带来双重的激励效果。在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的同进,还应对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先进人物进行表彰。

2. 实行会计人员表彰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相结合

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早在1963年就已实现制度化。1963年在1月,国务院发布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确立了会计人员奖惩制度,规定:“凡是工作积极负责,奉公守法,厉行节约,保护国家财产,如实反映情况,完成任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1985年1月,六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1988年6月,财政部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这一举措有利于稳定会计队伍,调动并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为了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所作出的贡献,财政部先后于1990年、1995年组织了两次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共评选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900名。2005年12月,财政部又表彰了20名“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和25名“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规定,对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

从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看,始终突出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弘扬。可以说,受到表彰的会计人员都有很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思想境界,表彰是社会各界对他们的职业道德风尚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应当继承、发扬会计人员表彰制度,以起到弘扬正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对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中涌现的先进人物事迹进行表彰奖励应注意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具体可以采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晋升工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并通过公开刊物等大众媒体予以广泛宣传。大众传媒覆盖广,时效迅速。通过报道,宣传某个个人或群体,可以提高其声望,给予其社会地位。当某人或某个群体获得大众传媒的好评时,他们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对公众的影响力得以增加,他们的行为可能成为人们模仿的对象中,他们的思想观念会影响公众的价值取向。因此,对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首先的优秀会计工作者进行表彰、宣传,不仅是对他们自身的一种奖励,同时还可以树立本行业的楷模、榜样,使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具体化、人格化,使广大会计工作者从这些富于感染性、可行性的道德榜样中获得启示,获得动力,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四、 会计职业道德的惩处机制

健全的会计法规是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环境的基本保证。如果会计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职业行为,不仅会受到会计职业道德的谴责和制裁,还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涉及会计人员违法职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单位会计核算规则的行为;(2)违反单位会计监督规则的行为;(3)违反单位会计人员作用要求的行为;(4)伪造和变造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违反会计核算规则的行为,包括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不符合规定,以未经核审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账或登账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规定使用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其毁损、灭失等。违反会计监督规则的行为是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不向依法实施的的外部监督者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违反会计人员任用要求的行为是指任用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即任用了不合格的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是任用会计人员的法定条件。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如果违反了上述会计核算规则、监督规则和会计人员任用的要求,而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具有会计人员身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除了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应该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制度是否有效,约束机制能否发挥作用,主要靠奖惩来保证;如果着重不兑现,制度就无从约束,道德规范也形同虚设,其危害比没有制度和规范更大。因此,要构建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并使之行之有效,必须坚持奖惩分明、坚决兑现并且持之以恒。在所有已经曝光的会计丑闻事件中,会计人员均参与了会计信息造假行为,均有意或无意地违背了会计核算规则、监督规则或任用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因此有关责任者一方面受到了社会的首先谴责,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法制的制裁。

第六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并得到切实贯彻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会计职业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的制度和机制,齐抓共管,保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 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

《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列入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认识会计职业首先建设的重要意义,不能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软任务”,可抓可放,可紧可松。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负起组织和推动本地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常抓不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各阶段的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新经验,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积极创新,与时俱进,探索新的有效途径和实践形式,把本地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创造性地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工作。会计管理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努力学习会计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工作中应求真务实,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如举办会计职业道德演讲、论坛、竞赛、有奖征文等活动,积极发挥思想文化阵地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营造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良好会计职业道德氛围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有效的会计法制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和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会计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建立健全和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时,应当体现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首先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在建立会计法律制度时,要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制度,同时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发证、注册、变更登记等手段,建立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各地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要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组织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使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二、 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会计职业组织起着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应充分发挥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可以借鉴国外通过会计职业组织实施职业道德约束的做法和经验,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职业组织中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职。职业道德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由若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聘请来自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人员来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会计职业组织中设立专门的职业道德委员会,配备一定的专职人员,同时聘请大量兼职专家的做法是必要的。

对于会计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道德惩戒,其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 调查、分析和确认事实。会计职业组织中的职业道德委员会根据报纸、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介所发布的信息,政府部门的有关公告及单位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诉、举报等,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以后,就需对事实进行分析,确认这些事实是否具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性质等等。

第二, 确定适用规则条款地。在确认事实的基础止,还需进一步分析适用职业道德规范的何种条款最为适宜。

第三, 做出决定。这是实施职业道德惩戒的决定性阶段,决定包含具体处罚类型,处分的注册会计师名单或会计人员名单、所属会计师事务所或所属单位、地址、事由等。

职业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具有以下特点:(1)决定具有强制性,必须遵守执行。(2)它必须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3)它具有稳定性,非经会计职业组织认可的正规程序不得随便加以改变。(4)职业道德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具有特定的格式。每一份决定都应包括案由,争议的事实和,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规则条款,决定的处罚类型,有关人员署名、职业道德委员会印章等。

第四, 执行决定。这是运用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具体职业道德案件的终结环节。执行决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将职业道德委员会的决定通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会计人员本人及相关单位。(2)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决定。(3)检查执行效果,应由职业道德委员会对执行决定情况进行后续检查,以保证执行效果。

三、 单位内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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