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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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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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在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八、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病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范围、期限、保管要求和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一) 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等五类。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根据规定,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 会计档案的保管

1.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 会计档案的移交要求

会计机构在将会计档案保管一年后要按程序向档案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 会计档案的保存要求

会计档案要保管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的地方,注意防盗、防火、防虫蛀。

4. 会计档案的借阅要求

各单位保存了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5.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日记账一般为15年,其中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应继续保存5年;其他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辅助账簿应保存15年。

(三)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除此之外,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销毁:

(1)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付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裂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还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1)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5)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这种监督职能也称控制职能,是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即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利用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控制和调节,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会计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资料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1)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2)监督财务收支的合法性;(3)监督公共财产的完整性。会计监督是一个过程,它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位”是会计监督体系的三个层次,即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一体”是会计监督各层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三种不同的监督主体客观上具有不同的利益关系,为消除利益关系可能对监督效果造成的不良影响,各种会计监督之间必须建立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会计监督体系。《会计法》所确立的会计监督体系,是三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和不可替代的关系,是一种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监督制度是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与单位内部控制相结合。

1. 内部控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是指在一个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生育。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等方面,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控制坏境。指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具体包括管理者的思想和经营作风,单位组织结构,管理者的职能及时对这些职能的制约,确定职权和责任的方法,管理临近和检查工作时所用的控制方法,人事工作方针及实施措施,影响本单位业务的各种外部关系等。

(2) 会计系统。指单位为了汇总、分析、分类、记录、报告单位的业务活动,并保持对相关资产与负债的受托责任而建立的方法和程序。有效的会计系统应当能做到:确认并记录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及时并充分详细地描述经济业务的价值,以便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录其适当的货币价值;确定经济业务发持的期间,以便将经济业务记录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在财务会计报告中适当地表达经济业务和披露相关事项。

(3) 控制程序。指管理者所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用以保证达到一定的目的。它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批准权;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有效防止舞弊;凭证和账单的设置和使用,应保证业务和活动得到正确的记载;财产及其记录的接触使用要有保护措施;对已登记的业务及其计价要进行复核等。

3. 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1) 组织规划控制。即对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控制。主要包括两方面:

{1}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同一个人担任即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职务。如会计工作中的会计与出纳即属不相容职务,需要分离。应当加以分离的职务通常有: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保管某项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因此,单位在设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应确定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的;其次要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2}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一个单位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分设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并保证在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不受外界干扰;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以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2)授权批准控制。即对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授权批准控制的基本要求是:首先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界限和责任;其次明确每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再次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以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的工作质量。

(3)预算控制。即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或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其基本要求是:第一,所编制的预算必须体现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权。第二,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第三,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4)实物控制。即对单位实物安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措施有:第一,限制接触,以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及与实物资产有关的文件的接触。第二,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财产实有量与有关记录一致。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关键。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律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

(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尽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为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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