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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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文选- 第8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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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上述措施后,我国市场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国营商业已在批发环节上逐渐排挤私营批发商,到一九五三年底,国营批发比重已经达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私营零售商的主要部分,已不能像过去那样依靠从私营批发商或从生产者方面进货,而必须依靠从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方面进货,来维持它们的营业。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已不仅要为公营商业(注「这里所说的公营商业,是国营商业和合作社营商业的统称。——第248页。」)系统进行组织货源和组织供应的工作,而且必须对私营零售商担负起同样的责任。因此,我国旧的自由市场的活动范围已经大大缩小,国营商业对整个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对私营商业的领导和监督,已经日益加强和巩固。这种市场关系的变化和改组,为国家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极为重要的前提,使整个商业工作更进一步地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这是非常有利的。但这种市场关系的变化和改组,也必不可免地使商业中的公私关系日趋紧张,使私商的经营发生困难。目前大城市中有十余万从业人员的私营批发商,因为得不到货源而没有买卖可做。集镇的私商,因为主要农产品和农业副产品由国家扩大收购,营业额已经日益缩小。在城市中,由于粮食和食油的计划供应,减少了私商的销货量,还由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扩大了经营范围,再加上不适当地过多地扩大了零售额,私营零售比重迅速下降,私营零售商已经惶惶不安。在城乡交流方面,由于农村宣传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注「一九五二年九月以后,毛泽东曾多次讲到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向全国人民进行关于总路线的宣传,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批准并转发了经毛泽东修改过的中共中央宣传部编写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一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这个提纲形成了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准确表述,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第248、267页。」),私商难于下乡,合作社对一般土产一时又无法全部经营,因此某些次要农产品和农业副产品也存在着阻塞现象。所有这一切,都是目前私商困难的具体表现。中国私营商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很大(座商和摊贩共有七、八百万人),对他们盲目地加以排挤,一律不给安排,不给生活出路,势必增加失业人口,造成社会混乱。这是必须防止和纠正的。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对于“三反”(注「“三反”指一九五一年十二月至一九五二年十月在国家机关、部队和国营企业等单位开展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第158、170、195、200、248、292页。」)、“五反”(注「“五反”指一九五二年在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第168、195、201、248、292、303页。」)以后市场交易暂时呆滞所造成的私商困难,中央曾采取调整商业的办法给予解决。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指示提出,在国营经济和合作社巩固了主要阵地的前提之下,应容许私人资本经营零售业务和贩运业务。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主要是:一、调整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日用品批零差价一般扩大到百分之十至十八。二、划分公私间的经营范围。国营商业在大城市的零售店,要加以缩减;县镇的国营商店要适当地收缩零售业务,多做批发;城市国营商店和合作社要减少次要商品的经营;农村供销合作社所要收购的,应是粮食、主要经济作物和若干种主要出口物资,其他的次要土产,应让给私商经营。对于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的收购,也保留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私商经营。在零售方面,全国公私商业的比重,仍按一九五二年六月中央财政会议所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和七十五的比例。到一九五四年七月,由于情况的变化,上述措施停止采用。参见本书《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一文(第246—254页)。——第196、249页。」)规定:放宽当时过紧的批零差价,减少公营商业的零售点和零售品种,使私营零售商能够维持营业;放宽地区差价,让出公营商业经营的某些商品品种,使私营批发商能够继续贩运。这些办法,在当时是必要的和正确的。但是,目前市场上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已经出现,为了稳定市场,国家再不能把已经掌握的工业和农业产品的主要货源让给私营批发商;目前批零差价的幅度,除某些商品尚需调整外,大部分是适当的;同时由于今后一个长时期内,计划供应的商品种类还要增加,公营商业的零售点和零售品种亦无法减少;所以,一九五二年为调整商业所采取的那些办法已经不能适合目前的情况,不能再度采用。目前正确的方针,必须是充分利用市场关系变化和改组的有利条件,对私营商业积极地稳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把现存的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

  必须指出,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件非常艰巨的工作,它将受到私商各种各样的抵抗。在整个改造过程中,我们和他们之间的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将是很复杂很尖锐的。现在,批发环节上逐步排挤私营批发商的任务,虽然基本上已经得到了解决,但对他们的人员的安排和资金的处理,仍需进行妥当和切实的工作,才能巩固已得的胜利。今后,更为复杂更为困难的问题,是改造私营零售商,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的数量很大,而且是因为他们和小资产阶级的自发势力还有着广泛的联系。要把他们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不经过适当的斗争是不行的。即使在把他们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以后,在如何继续改造他们的经营管理,如何合理划分供应网,如何防止他们掺杂掺假,反对他们制造黑市,以及如何严格监督他们遵守代销和经销的各种规章制度等等方面,都是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经常的斗争的。我们将来还要把私营零售商从业人员的大部分逐步改造成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职员,所以对他们必须系统地进行教育训练和思想改造的工作。

  四、根据上述情况,对私营商业的改造和安排,特做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对私营批发商。以零售为主而兼营批发的,一般的转为零售商。专营的批发商或以批发为主而兼营零售的,其中凡能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凡为国营商业所需要者,可以为国营商业代理批发业务;凡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经过上述办法仍无法安置者,其职工连同资方代理人可经过训练,由国营商业录用。其职工已由国营商业录用的私营批发商,原有资金应受工商行政机关指导,使用于有益事业。资方实职从业人员,除能自找职业或年老而可维持生活者外,要求参加工作者,只要没有政治问题,经过训练后,可由国营企业陆续吸收,分别安置于没有机密性的商业、粮食、银行和合作社等门市营业单位,以便进行改造。

  第二,对城乡私营零售商。除一部分必须和可能转业的以外,一般的应逐步地把他们改造成为合作商店或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国营商业应该采取分配货源、搭配热门货、调整批零差价、逐步统一公私售价等办法,保持私营零售商一定的营业额,使他们能够维持生活。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对某些商品的经营比重,在零售方面,可以作适当的退让,但必须保持足以稳定市场的营业额,防止不适当的过多的退让。国营商业在批销商品时,应该对当地同一行业的全体座商和摊贩同时安排,但不要过多地给摊贩批销商品,以免挤掉了座商。对全部摊贩的改造,是一项更加复杂的工作,只能在处理了座商之后,才能作全盘处理。各地除经营粮食和食油的私营零售商已经采取代销形式和经销形式,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外,今年下半年各大、中城市中,应再选择一个或两个行业,同样采取代销形式和经销形式,把私营零售商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应把这些改造私营零售商的办法,向社会宣布,以安定各业私营零售商的经营情绪。在县城和集镇上改造私营零售商的工作,可以首先选择适当行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根据目前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城乡经营范围上的不同情况,两者对私营零售商的改造和安排应做如下分工:大、中城市私营零售商的改造,由国营商业负责;集镇私营零售商的改造,由合作社负责;一般小县城私营零售商的改造,哪些由国营商业负责,哪些由合作社商业负责,或者由双方共同负责,应由省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合作社商业在安排私商中如遇困难时,国营商业应大力给以帮助。

  第三,对私营进出口商。基本上应按照对私营批发商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国营对外贸易机关应尽量采取联营、经销、代进、代出等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对私营进出口商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他们能在国营对外贸易机关的领导和管制之下,发挥其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四,为了畅通城乡交流,活跃初级市场,各地应根据情况采取如下的具体措施:(一)广泛建立国家领导的没有私营粮商参加的粮食交易市场。(二)举行初级市场的物资交流会。(三)组织货郎担子为合作社代购代销。(四)为解除互相封锁,取消某些乡、镇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不适当的市场管理办法。(五)对一般小土产,可以组织公私联购,或由合作社统一收购后按比例批给私商。

  第五,为着缓和私营零售商营业额下降的趋势,在一九五四年旺季到来以前,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零售营业额,一般地应停止在目前的水平。个别地区和个别行业的公营零售额,则可以有进有退,但在前进时,对该地区该行业的私商仍须根据上述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分工的原则,分别加以安排。

  五、为着适应目前市场情况的变化和切实执行改造私营商业的政策,全国市场的领导必须统一,全国商业工作的步调必须一致。为此:

  第一,中央商业部应该成为全国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私营商业的统一领导机关,负责制定商业各部门和各地区商品流转的主要计划,掌握公私经营比重,确定商品价格方案。

  第二,城乡市场根据国营商业及合作社商业分工负责的原则,划分经营范围。即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市场归国营商业负责;集镇和农村的市场归合作社商业负责;一般县城及大的集镇,由各省委根据不同条件,划归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单独负责,或由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双方共同负责。中央商业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应根据上述原则,另行议定分工方案,逐步实现。各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仍由合作社经营。为了加强县一级对市场的领导,各县都需建立财委机构,并使这一机构和省级国营商业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以编制商品购销计划,掌握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的经营比重,统一安排私商。

  第三,城乡市场必须互相支援。副食品供应不足时,应压缩中、小城市和集镇的副食品的消费,优先供应大城市及工矿区;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应尽先供应农村,以利农产品的采购。

  第四,关于商品内销和出口的关系,除粮食、油料等物资特殊规定限量出口外,其他物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市场的销售应服从出口的需要。有些商品如肉类,应压缩国内市场的销售,保证出口;有些商品如水果、茶叶和各种小土产,应尽先出口,多余的供国内市场销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必要的出口,以换回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工业设备。

  六、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加强各地国营商业及合作社商业的机构和干部。各级党委应向党员干部讲清楚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和原因;讲清楚盲目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会更加扩大社会购买力与商品供应量之间的差额,因而将更加助长商品供不应求的趋势;讲清楚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是稳定市场、保证建设所必需的办法;讲清楚若干物资首先供应大城市、工矿区和出口的必要性;讲清楚对私商不能只挤不管,而必须以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来进行改造的道理。

  各级党委接到此指示后,应即进行研究,规定执行的步骤。

  *注「这是陈云同志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

关于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我完全同意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现在我就目前人民经济生活中大家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对于粮食和其他一些最重要的日用消费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问题,发表一些意见。

  从一九五三年以来,我国市场上出现了若干种日用消费品供不应求的现象。一九五三年上半年,在小麦遭受冻灾的地区,粮食的供求状况很紧张,下半年,食油、肉类在许多地方也供不应求,不少城镇中都要排队购买。适应当时的需要,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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