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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适当解决小业主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工厂、商店、运输企业有大的,也有小的。大的资本主义企业在生产和业务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是很明显的,但是,雇佣少量职工的小企业的数量,远远多于大的企业。目前,不仅大企业实行了公私合营,而且小企业也实行了公私合营。这就是说,大量的小业主参加了公私合营。小业主的地位,在解放以前是极不稳定的,在资本主义的“大鱼吃小鱼”的竞争中,小企业时刻遭受着破产的威胁,小业主随时存在着失业的危险。那时小业主中有为数不小的一部分人,不但没有可靠的利润收入,而且常常得不到正常的工资。解放以后,小企业的业务得到了政府的安排,“大鱼吃小鱼”的威胁早已不存在。公私合营以后,他们可以得到定息的收入,而且只要好好地工作,他们再也没有失业的威胁了。正因为这样,全国的小业主热烈地欢迎公私合营。但是,小业主的定息收入不多,工资也不算高,因此,政府业务部门对于那些与小业主生活密切有关的问题,应该给以妥善的解决。
房屋是小业主生活资料中的主要部分。在国务院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对公私合营企业财产清理估价问题的规定(注「指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第313页」)中,曾经指出:凡属家店不分或者家厂不分的小企业的房屋处置问题,应该按照业主的意见办理。现在应该再具体规定,凡属家店、家厂相连的企业,除了原有的铺面、厂房、栈房作为合营资财以外,其他的房屋都应该作为生活资料归业主所有。凡属处理房屋方面有不妥当的地方,必须切实改正。此外,许多小业主的家属,原来参加企业辅助劳动的,公私合营后应该照旧吸收他们参加辅助劳动,或作其他的适当安排。
三、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问题和公私关系问题。
在国务院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定息办法(注「指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第314页。」)中,曾经规定息率由一厘到六厘,即年息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六,并且指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至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中,可以采取不同的息率。五个月来,许多方面的意见都认为在规定息率的时候,需要简单一些和放宽一些。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可行的。在息率方面,我们认为可以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百分之五。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仍然可以超过五厘。过去早已公私合营,但是采取按比例办法分配利润的企业,同新合营的企业一样定息五厘。过去早已公私合营,并且已经采取定息办法的企业,如果超过五厘,照旧支付,不予降低;如果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各地公私合营企业和政府的业务部门,应该积极准备,力求在本年七、八月间发给利息一次。
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在大量的公私合营企业中,公私双方的代表共事得好或者不好的问题,是关联到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大问题,也是关联到能否发挥资方人员在生产中的作用和能否有效地把资方人员改造成为劳动者的重要问题。
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目前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该看到中国私营工商业者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是有经验的,他们对于我国工商业的管理工作是有用处的。对于他们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应该进行分析,凡属不合理的部分,应该逐步加以改变;凡属合理的部分,不但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应该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而且在国营企业中也应该充分加以运用。我们应该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中一切有用的东西,看成是民族遗产,把它保留下来。吸收这些有用的民族遗产是我们的责任,采取否定一切的粗暴态度是错误的。
其次,大量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在今年一月才转为公私合营,大量的资方人员和公股代表在企业内部都还缺少双方共事的经验。为了使双方共事得好,各地的党政机关应该领导业务部门经常总结这一方面的经验,而且根据这些经验的总结,逐步地定出公私双方共事的制度和办法。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业务上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应该使企业中公私双方有关的管理人员,都能熟悉。各地应该召集公股代表和私股代表分别举行会议,收集意见,进行教育,解决他们在处理公私关系中所遇到的困难。有时还应该召集公私代表在一起举行会议,商量问题。中央和省市两级政府工商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应该定期地同当地工商联(注「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一九五二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规定,工商业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领导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指导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总的经济计划下,发展生产,改善经营;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并与工会协商有关劳资关系等问题,组织工商业者进行学习、改造思想和参加各种爱国运动。工商联的组织,依照行政区域,在全国、省、市(县)分别建立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一一第106、124、147、290、304、315、329页。」)、同业公会(注「同业公会——是工商业者所建立的地区性的同行业组织。在旧中国,多为同业内大户或封建把头操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改组,成为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第106、151、291、315页。」)和民建会(注「民建——是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简称。一九四五年十二月成立,主要由民族工商业者和一部分与工商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组成。一九四八年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召开“新政协”的号召。一九四九年派代表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民主党派之一。——第304、315、329页。」)的人员举行座谈会,就公私关系中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再次,公私合营企业中公私关系的改进,还必须向职工群众进行教育,说明团结资方人员,发挥他们的长处,把他们改造成为劳动者,是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同时,也必须使资方人员采取积极态度同公股代表进行合作,同职工群众加强团结。如果职工群众对资方人员过去的行为有不满的地方,资方人员就应该在适当场合主动地恰当地进行自我批评,公股代表也应该协助资方人员在职工中进行解释,使全体职工与公私管理人员团结一致进行生产和经营。应该看到,这种团结要经过一定的过程,这是一个对职工群众、公股代表和资方人员的教育过程,也是把资方人员改造成为劳动者的过程。我们相信,经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团结,一定可以实现。
四、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工和私方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
公私合营企业的许多职工写信给有关机关,说他们企业中的工资待遇高低差别太大,说他们的工资比国营企业的工资低,要求政府加以调整。根据现在的初步材料看来,有些公私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比同类的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高,也有些合营企业特别是小工厂和商店,比同类的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低。大家知道,私营企业之间原来的工资标准是极不一致的,各种待遇也很不相同,要把公私合营企业中过去遗留下来的极不一致的工资待遇,立即统一起来,或者把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待遇,立即同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统一起来,都是不可能的。全国解放将近七年,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也还没有完全统一。我们应该看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标准的逐步调整,需要有几年的时间。至于目前因为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同一企业中相同工作的职工所得工资待遇相差过大的问题,这是应该在可能范围内加以调整的。调整的方针应该是,公私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同当地同类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相比,高了的不降低,低了的根据生产情况和企业的可能,分期地、逐步地增加。中央和地方的有关部门,应该在今年的下半年提出一个方案,经过批准后,予以实行。
许多私营企业的生产安全设备和卫生设备原来是很差的,在合营以后应该逐步加以改进。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社员的工资收入,不应该低于他们入社以前的劳动收入,而应该在努力生产、改善经营的基础上,做到比合作化以前的劳动收入有所增加。如果有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因为提取公积金过多,而使社员收入比加入合作社以前的劳动所得减少了的话,就应该减少公积金来增加社员的工资。合作商店如果因为提取公积金过多,而使工作人员的工资过低了的话,同样应该减少公积金,把工资增加到适当的程度。
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方人员的工资,也将根据对职工工资的处理原则来加以调整。
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应该加以帮助。企业核定资产在两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都应该按照本企业职工的待遇同样办理。同时,企业核定资产虽然超过了两千元而有困难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也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
许多工商界人士提议,由有关方面共同协作,筹集一批款项,以便在工商业者发生困难的时候进行救济。我们赞成这个提议。希望全国工商联草拟办法,提出方案,政府方面可以给予协助。
五、关于企业改组方面的问题。
政府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本来是准备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各地按行按业、分期分批地来进行的。今年一月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后,政府改变了原定计划,在全国各地一次批准了私营工商业、手工业、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了适应当时的要求,这种改变是必要的。但是这样迅速的改变,使许多业务部门和许多地区来不及积累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经验,因此就在敲锣打鼓的那些日子,许多地方有不少的工厂、手工作坊、商店纷纷合并,有些不应该合并的合并了,有些可以合并的也合并得太大了。总之,是并得过多,统一计算盈亏的单位太大。国务院二月八日的决定(注「指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第310、318页。」)停止了这种盲目合并的趋势。
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人为地把工商业原来的供销关系和协作关系割裂了。工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不能由一个部门管理,而只能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工管理。这种分工管理是必要的,合理的,问题是发生在分工管理的部门之间,缺少工作上的密切配合。同时,有些企业应该隶属哪一个部门管理,也还划分得不适当。因此,工商业原来的供销关系和协作关系出现了割裂的现象。例如,在同一个行业中,过去对于大小企业的生产是一起安排的,它们在业务上是有密切联系的;现在因为四人以上的企业归工业部门改造,三人以下的企业归手工业部门改造,而工业和手工业两个管理部门对他们生产业务的安排,步调常常不一致,因此,他们之间原有的关系被分割了。再如,原来商业中的服装鞋帽店是有固定加工的手工作坊的,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服装鞋帽商店归商业部门改造,承制服装鞋帽的手工作坊归手工业部门改造,而不少承制服装鞋帽的手工作坊,又在这次手工业合作化运动中被合并了,这样就使商店和手工作坊之间原有的加工关系中断了。像这样不合理的割裂现象还很多,其中以手工业和各个方面的矛盾为最多。为了改正这种人为的割裂,政府的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加以调整。
我们认为,企业改组工作不能性急,必须经过充分准备。国务院关于合营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半年不动的决定,制止了当时的某些混乱,使业务部门有时间来研究和摸索企业改组方面的经验和办法。但是,这不是说半年期满以后,各行各业就都能够进行改组。所有工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的企业改组,都不应该受时间的限制,都必须经过充分准备,对各行各业分批分期地逐步改造,并且要结合生产安排,在有利于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目前各地和各业务部门的任务是,对于没有改组的企业,准备改组方案;对于合并错了的企业,则应该有准备地逐步进行调整。
改组公私合营企业和安排私方人员,应该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职工和私方人员对原来私营企业和私方人员的情况要比公股代表熟悉得多,由他们提出的企业改组和人事安排的方案,一般是适当的。因此,一切公私合营企业中的业务改组和私方人事的安排,可以由相应的工商联、同业公会和私方人员先提意见。已经改组了的企业,如果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