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中国经济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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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国经济之谜-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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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能否长期繁荣?如何才能够保证中国经济的长期繁荣?对此,许多国内外政治家和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中国经济长期繁荣的根本保证在于能否建立起制度文明。中国封建社会在很长时期内都是发达国家, 
  直到清朝中叶,中国无论是国力还是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那里它有一套比较完美的运行规则。现代经济能否长期繁荣,关键是能否建立起现代制度文明,也就是说,能否建立起一整套市场游戏规则,而且这些规则最大可能地激发生产力和解放生产力。这套规则的核心是市场秩序和经济信用。这是由经济学最基本的规律决定的。在信用和秩序环境中,交易成本普遍降低,在信用缺失的状态,交易成本普遍升高,甚至造成交易失效。没有市场秩序,就没有经济信用,经济肯定没有活力。
  信用是目前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我们可以看到:曾经经济繁荣的地方退化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贸易;假酒、假药、假冒商品盛行;数百万件的经济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企业三角债遍地皆是;造假泛滥成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偷税漏税和贪污腐败屡禁不止;中介行业设立圈套进行欺诈,资本市场庄家持续兴风作浪,黑幕丑闻不断;上市企业虚假信息漫天飞舞等等。
  究竟谁破坏了我们的市场秩序?企业、个人、组织、权力机构以及整个社会谁该承担责任。事实上,我们既是社会信用的破坏者,又是信用的受害者。有些地方曾经繁荣又急剧衰落的重要原因就是过度透资当地的信用。吓跑投资者,吓跑消费者,吓跑人才,这怎能期望这个地区的经济繁荣呢?有些行业因为过度缺乏信用而萎缩消亡。
  通常认为秩序混乱是转轨经济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旧的(机制)正在退出,新的还没有出生。或者旧的还没有消失,新的就已产生。前者为制度缺失引起的矛盾,后者为利益对立引起的冲突。存在并不等于合理,也绝对不能持续太久。我们不能想象:没有健全的市场秩序的经济能前行多远,一个缺乏经济信用的民族不可能强大,更不可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是该重建的时候了,我们不能奢望通过运动的方式来建立市场秩序,也不能希望政府就能独自建立真正的市场秩序。因为政府并不是市场主体,政府的监管并不能替代市场秩序。也不要梦想加入WTO,融入国际经济中,信用就好了,市场秩序就建立起来了。技术可以跨越,制度不能跨越。因为它是内生的。原材料可以开发,资本、人才、技术可以引进,惟独信用不能。自救来自内生的力量,来自我们每个人、每个机构的行动,来源于我们对信用缺失后果的认识与恐惧。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前,中国经济处于短缺状态,那是一个造就英雄的时代。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中国没有顺利实现消费层级的升级,因而也不能顺利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从而出现了‘过剩经济’,乱投资、盲目扩张、社会信用缺失等问题充分暴露,致使许多企业运行困难,产业萎缩。不过从另一方面看,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发展变得理智,对企业的治理结构更加重视。战后日本经济从起步到强大总体呈现出一拱的发展曲线,由于日本经济已经完成了‘衣食用住行’的高层级的升级,市场潜力有限,问题积重难返,因而它的这一低迷过程将是漫长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到现在为止,总体也呈现出了一拱的发展曲线,同样积累了很多问题,由于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很多原因使得经济无法一次顺利实现结构和层级的升级,这不一定是坏事。中国消费正在向‘住行’进军,‘衣食用住行’高层级的市场潜力巨大,中国存在新一轮经济高增长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中国经济从起步到强大的稳定状态是一个三拱曲线,即将到来的经济高涨期是一拱振幅和跨度都相当大的拱形曲线。过渡时期的经济低迷将会促使整个社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在即将到来的新一轮经济高潮中把事情做的更扎实。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一定要建立起既适应经济全球化,又适应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2。人治、法制与法治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制下,法是政府的工具,权力高于法之上。而在法治下,法高于一切。法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然秩序,具体地说,它有三个含义:第一、法治意味着一种制约,它限制政府和统治阶层的权力,包括修改法律的权力。从更深的层次上讲,它也是对法自身的一个限制。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法治意味着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指的是,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忠实、一致地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和进行诉讼。形式正义至关重要。因为只有依靠形式正义,法律才可以抵御政治、道德、宗教等因素对它的影响。这样,法律系统才能最终真正达到实质正义。另外形式正义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个人权益。再着,形式正义将保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可预见性和可计算性。这几个因素对于经济和社会的有效运行都是非常重要的。形式并不是我们所最终追求的,它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结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提倡法治并不是说完全消除人治。法律条款并不是现成的,绝对精确、无所不包的法律条文是不存在的。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消除了人治,而是怎样在法治和人治之间找到“黄金分割点”。
  法治对于个人自由来说是很重要的。首先,作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法治保护了个人自由。第二,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保护了个人自由。第三,法治要求形式正义,这就减少了混乱,减少了不确定性,制约了权力的滥用,同样也保护了个人自由。第四,法治将保障经济有效率的运行,生产出更多的资源可供人们自由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提供了一种积极自由。
  法治对于经济效率来说同样十分重要。首先,法治确保一种可信的限制,使得政府变得强大,可以正常地征税,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防范反竞争的行为。经济要有效率地运行,这些都是必需的;同时它也制约政府,使之不会滥用权力。在这种可信限制下,人们的权益、自由都得到保护,人们也就更有信心参与经济活动,进行投资、消费等等。同时,这种可信限制会减少资源分配的扭曲和无效。其次,法治保证了可计算性。这对于市场有效率的交易是必需的;不确定性是交易成本最主要的根源之一。理性的、一致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的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使经济主体更有效的计算成本和收益,因而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使之更有效率。第三,法治保障了从小规模的个人化的直接商品交换向大规模的非个人化直接参与的商品交换的过渡。第四,法治有助于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它使经济主体对当前的经济、政治制度更有信心。这对于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是必需的。
  中国的历史是人治的历史,人治的思想已经渗透到各个方面。因此在中国建立法治要做许多的工作、要花很长的时间。首先,中国必须要建立强大的法庭,必须能够独立地判断“是否违法”、“怎样量刑”等等这样的问题,另外还要有强大的律师队伍。其次,对于违法、违宪的行为,要特别明确地规定好惩罚措施和补救措施。如果对于违法、违宪视而不见、任其发展,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更谈不上法治。第三,必须改革当前的立法模式。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中国颁布了上千法律。在一些领域存在过度立法,有些法律出现重叠;有些法律条文过细、过窄。过度立法将降低法律的质量和权威,容易引起冲突和混乱,有悖于法治精神。法律不是无所不包的。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做的是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使他们能够在法治的精神下诠释法、寻找法,而不是过度立法。第四,最为基本的是,谁都不能凌驾于法之上。这需要宪政体制,宪法不能够被轻易地更改或超越。最后,中国需要培养一种法治文化。这包括对法治精神的恰当理解、对立法程序的尊重和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制约的大众意识。中国缺少法治,这是当前困扰中国社会、经济问题的根源所在,不要期望在短时间内解决所有问题,但需要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观。
  道德基础与现代社会经济
  按照百科知识对道德的定义,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和法律不同,没有强制性,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互相配合、互相补充。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广义的道德范畴不仅包含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基本概念,也包括反映个体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的基本概念,以及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的基本概念。狭义的道德范畴是指反映个人与社会和他人之间的最本质、最重要、最普遍的 
  道德关系和概念,如善恶、义务、良心、荣誉等。搞好一个企业,本身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治理一个社会,更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我们需要明白,一般地治理社会要有两方面的事情,一是法制或着说律制;另一方面需要伦理道德或着说道德基础。许多人认为,中国是人治的社会,并且认为人治存在很多缺陷。其实中国封建社会有它比较完整的律制,后期的落后是由于社会制度需要变革,进而需要进行律制变革。任何管理方式,一旦形成模式就有了规矩,就有了运行的轨道,但也容易形成教条,成为发展创新的障碍。中国的封建社会正是如此。中国社会制度已经发生变革,特别是要搞市场经济,市场的游戏规则还未完全建立。近年来,中国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完善法制需要很长的时间,仅靠过度的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应的道德建设和法治文化。在社会的治理过程中,道德的适用范畴更宽泛。千百年来,中国人是在自觉的遵守着一种道德规范或者说是一种社会信条,仅靠空洞的理想说教无法满足现代人的要求。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往往强调市场经济没有必要谈道德,要道德干什么,有市场经济就够了,市场经济会在竞争中自然产生出道德机制、道德规范来。我们不必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纠缠到底道德有没有必要,道德是否是一个交易的结果,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为之后自然就会产生道德规范,还是先有道德规范才有交易这样一些鸡和蛋的问题。面对今天现实生活中道德滑坡的局面,将抽象的理论用来解释现实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道德是教育出来的,是一点一点在传统中熏陶出来的,可我们的传统正在巨变,正受到冲击,每一个人都开始失落。如果按正常的状态,有一个道德的基准,在这个参照系之下,人们知道向这个方向去努力。但是,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事情是要经过多次博弈的,就是说一个充分理性的人应该考虑到无穷远的未来的收益,然后将它折现到现在使效用最大化,这个最大化就有可能是道德性的行为,也就是顾及他人的行为,因为如果毁掉了名誉,就没办法与人合作。我们处在过渡时期,未来贴现值不确定,以致没有人考虑。结果每一个人都会越来越短视,所以就会看到目前社会的假冒伪劣现象,这都是不要未来名誉的行为,这又形成劣币淘汰良币,如果你顾及名誉,你就吃亏,以致生存不下去。一旦出现了这种道德风险,就影响破坏了互相信任的关系,如果这种道德风险代价太高,没有一个机制来平滑它,那就是逆淘汰,是劣币驱逐良币,最后这个社会里好人变坏,坏人更坏,因为好人都生活不下去。一个规范的社会不会有这种现象。
  研究制度经济学,研究企业家行为,你会发现,在大的企业之间,他们已经形成了一种强盗对强盗的规则,就是说,如果你不守规则,那你就要消亡。在这一层次的企业家里名誉非常重要,他们开始向长远着眼,不是搞短平快。所以有恒产者有恒心是有道理的。因此,有充分的竞争就会产生一个良性的秩序。但这个秩序是否能够扩展,扩展到中小企业,还得观察,这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从理论上可以提出来的一个原则,就是竞争性原则。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好的制度,但知道真正好的制度一定是竞争的产物,是制度创新,是各种不同制度之间竞争产生出来的结果。所以,只有充分竞争才会得到好的制度,这是解决道德危机的唯一途径。
  民主与法治怎么看?
  法治国家并不一定是民主的国家,对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事进行立法并严格司法,可以起到树立人们法治意识的作用。治理一个国家,不仅要发展经济,而且需要道德、法治、民主。道德的适用更宽泛。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并不需要法制去约束,而是靠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修养,从这一点上来说,社会的教育更重要。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都需要一些明确的规范来制约,也就是明确的法律条款。20多年来,中国已经有了上千部法律,众多的法律条文只能作为判别或裁决的依据,而不是遵循的依据,所以过 
  度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一种进步。但是法律应该是刚性的,中国的司法差的还较远。一个大国,地区、民族、经济、文化差异较大,这种复杂性使得许多法律条款变得有了弹性,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又失去了威严。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中国的社会治理需要的是加强司法和司法监督。经济社会中人们的许多活动需要法治法规来约束。经济的发展不断促使社会的各项事业向前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又需要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民主。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民主化。 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讨论基本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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