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细解说投资银行:投行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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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解说投资银行:投行的逻辑-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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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赔偿或退出交易等方式来避免风险。
  2。目标公司在交易实施前的承诺。在并购交易合同签订到交易实施前的这段时间里,目标公司应作出承诺,准予收购公司进行调查、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在此期间不得修改公司章程、分拆或发行股票以及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等。目标公司如不履行承诺,收购公司同样有权调整价格、索取赔偿或者退出交易。
  3。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在并购协议中有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如果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实施交易。否则,交易双方有权退出交易,亦即常说的合同解除。可以这样说,制定繁琐的公司并购程序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最终交易的实施,即使双方或其中一方并没有完美无缺地履行合同,但只要满足了特定的要求,交易就必须实施完成。这样的规定对于交易双方都有益处。
  4。赔偿责任。对于兼并交易对手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做的不足的地方,也有相应的条款作出了规定。合同可以专设条款对因对方轻微违约而受到的损失通过降低或提高并购价格等途径来进行赔偿。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差异,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这样做使得双方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仍能保持交易的公平。
  四、披露表。
  这里的披露表是为了降低双方风险而设计的。如同“限制赔偿”一样,目标公司并不想使自己一方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目标公司尽可能多地露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并留下相关的证据,即披露表。在披露表中,目标公司将其提供给收购公司的信息一一罗列,如目标公司的所有合同履行情况、已经发生的诉讼和可能发生的诉讼、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等等,从而证明上述事实风险已经被双方考虑在并购价格之内,并将披露表所涉及的全部风险转嫁给收购公司。
  通常,收购公司也愿意接受这样的风险转移,因为目标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收购公司在价格上要求对方让步的理由也就越充分。所以,目标公司在披露信息时也要考虑这一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成交价格而宁愿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不管在任何时候,风险都是和收益成正比的。那么目标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就应当根据对方的交易目的和心态来决定所要披露的内容,在合理的交易价格下尽可能多地对自己所关注的风险予以避让。
  五、保密协议。
  在并购交易中,双方所交换的信息必然涉及到各自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未来规划、客户名单、并购的谈判过程等等。这些信息的泄露将会对有关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尤其是在并购失败的情况下。因此,保密协议就成为并购交易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保密信息的范围、使用限制、交还或销毁以及违约赔偿等。因此除了并购协议本身所包含的保密条款外,交易双方在谈判前期订立保密协议也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做才会将由于并购信息泄露使卖方处于不利地位的风险,尤其是并购失败对目标公司与其他收购对象继续谈判的不利影响有效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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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我国投行开展并购业务的前途展望(1)
影响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竞争力的内在约束
  在近几年,我国金融企业越来越多的参与企业并购业务,但主要是由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主要的并购财务顾问来参与的。中国的金融企业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首要问题是这些参与兼并交易的金融类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参与兼并业务的经验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并购交易中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首先,参与并购的企业并未充分认识到在并购交易中聘请财务顾问和中介机构的重要性,认为财务顾问和中介机构没有必要参与并购重组。在并购业务中,大多数进行并购的企业没有聘请金融企业来作为其有关该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具体兼并交易中的实施人员不够专业,多为由企业临时向各内部部门抽调而来。就参与兼并交易的金融企业而言,其负责兼并交易的人员的协同性较差。因为大多数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兼并收购部门培养的人才没有足够的业务特长和组织能力,并且严重缺乏经验。从而不利于金融企业在兼并业务方面建立自己的品牌和获取经济利益。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中国目前的投资银行对国内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战略、并购战略与方式缺乏系统而深入的认识,因而在企业本身不能制定合理的并购目标和并购战略的条件下,不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兼并重组服务。缺乏行业和客户数据库。此外,国内大多数金融类企业没有建立行业和客户数据库,经验的积累没有系统性,而领先的投行和咨询公司在做项目建议书时,多数资料来自日积月累的数据库,所以信息的时效性较差,影响兼并的效果。
  其次,各级政府行政干预仍然过多,影响并购活动的绩效。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并购背后有政府的影子。过多的政府干预造成企业的并购的盲目性,和兼并目的的论证不合理,同时,兼并后的企业效益也受到很大的影响。在实际运作中,兼并重组往往带上了指令性色彩,政府从自己的动机和判断出发,通过行政手段硬性要求优势企业兼并一些劣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兼并重组的顺利完成,但其弊端很大,遗留下很多问题:如延误了企业的发展时机;不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削弱了优势企业的竞争力等后果。目前国资委强令央企并购重组的战略动作,从表面上看是有利于经济的宏观全局,但实际的可能弊端在于。违反了市场化的规律。企业的兼并与否,应该从长远来看。例如,目前央企重组并购的基本目标是:未进入行业前三的央企将成为政府强令性并购的对象。显然,就这个基本的大目标而言就不符合兼并交易的基本原则。有关这样运作的结果,需要通过未来很多年的实践来检验。具体来分析,政府指令下的兼并重组也许并不是因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行政垄断的因素和人为因素违背市场规律,人为规定了生产要素的流向,阻碍了市场化有企业本身作出选择的有利于资源配置的兼并交易。就此而言,强令“优势国营企业”并购“劣势企业”,不但加重了优势企业的负担,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
  还有,我国目前实施并购业务的金融类企业的筹资能力和利用金融工具实施并购业务的能力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有众多的金融工具构筑成强大的支持体系,投资银行通过实行证券化的资产管理,依靠资产的证券化效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对于并购项目还建立了相应的并购基金予以支持。同时,实行投资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融资以及信贷拆借融资。没有有效的资金支持,投资银行参与并购项目时,也只能是提出设计方案,无法向项目当事人提供短期融资“过桥贷款”,导致难以深入参与企业并购重组任务。

11。1我国投行开展并购业务的前途展望(2)
影响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竞争力的金融环境
  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开展受制于金融环境因素的影响。尽管我国金融市场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仍然相对缓慢。证券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资本市场,是直接融资最主要的场所。资产证券化低下使得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交易成本增加,效率低下。此外,相当多的企业并购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并购有效性。资本市场规模偏小,可供选择的并购对象有限,资产重组大多表现为物权交易,这使得投资银行资产重组业务成本增加。在市场经济中,清晰地界定产权是产权交易的前提。兼并收购从产权制度去分析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中国企业产权不清晰,产权流动性差,造成企业并购依赖政府行为,投资银行在并购交易中的作用得不到体现和有效使用。从理论上看,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使用国有资产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并购的发展所有权。但在实践中,许多政府部门都分别行使一部分所有者权利,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在一起,形成了政府干预企业兼并交易的行为。在企业层次上,企业产权界定不清,难以塑造企业兼并和产权交易的主体。由于兼并后的产权归属不明确,使收购方没有进行兼并的动力。目前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通常要经过政府许多部门和企业经营者参与的马拉松式的谈判和协调才能进行。其中政府的作用远远大于中介机构的作用。然而无论政府还是经营者都不是投资的主体,他们对企业并不承担财产责任。这就导致由政府作出的很多有关兼并交易的决定,并不符合企业的战略发展需要。这些都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国有产权转让的实效。
  从股权交易的角度看,A股市场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按不同的价格与方式发行,大部分股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而使不同的所有者和股东所拥有的权益或财产权利完全不同,造成股权不平等,阻碍了股权的转让和交易,也严重制约了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发展。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国有股不能流通是我国产权制度上的又一突出问题。国有股比例过大、国有股不能流通不但带来了政府过分介入上市公司重组的问题,也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基本上只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使得国有股的减持方式很少有选择,只能以回购然后注销的方式来进行。协议转让并不是不能推行,事实上发达市场经济中也有类似的方式,我国的协议转让的积极作用也不容低估,但如果协议转让的股份是与流动股在价格上不同,那么其转让价格就会脱离证券市场的固有机制,小股东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国有股回购也是一种协议转让,其带来的问题同一般的协议转让是一样的。 2005年8月;证监会和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到2006年10月股权分置改革基本结束。 股份全流通最大的变化在于股东获得平等的流通权利,同股同质,同股同权,大股东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相关。近期国资委主导下的央企重组(以整体上市和优质资产注入为主要方式)成为这一时期来我国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重要内容,并继续对我国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这一战略举措会使得部分国有资本退出部分竞争性领域的战略布局调整,为我国有并购意向的民营企业提供了契机。民营企业通过兼并国有企业取得外壳来进入资本市场。在股权分置背景下,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上市公司并购更重要的是为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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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我国投行发展并购业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1)
我国投资银行发展并购业务面临的机遇
  国企改革和战略性调整是投资银行拓展并购业务的最为现实的有利条件。我国有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存续积累了建国以来的巨额存量资产。在国家制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兼并重组的宏观策略时,在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和重组就成为了目前国有企业面临的必然选择。由于这些国有企业的资产总体巨大,要实现流动重组,单靠国内金融类公司或者国有企业内部积累的经验显然难于应付,或者完成的效果不佳。而借助投资银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资本市场为依托,通过调动全社会的资金或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有效引导资金流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选择。投资银行业务拓展是和我国国有企业加速实现战略性改组的时代背景刚好所契合的,所以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与创新,为实现这一目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发展投资银行并购业务是特大型国有企业与跨国集团成长壮大的必要条件之一。大型国有企业再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是我国综合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形式,以这些企业为基础,尽快培育一批能够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竞争力的跨国集团。而实现这一目标,不许通过对资本运营,包括合资、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来实现。放眼当今世界上很多著名的跨国公司,如杜邦化工、壳牌石油,强生制药等大多是通过交易型企业合并和重组战略的多次运用才达到今天的规模、市场份额和在各自行业的持久竞争力。制定并实施外部交易型战略,需要广泛的信息,深入和极为专门化的分析,需要高度的创意和精细的策划,需要高超的资本市场操作能力和处理法律、财务及人际关系的能力,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投资银行的参与。其次,投资银行并购业务拓展是激发中小型国有企业活力的可靠依托。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现有近140000个,但其中的绝大多数规模较小,它们中的绝大多数不论是技术含量还是生产能力,在国内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都相对低下,所以国家提出的合并中小型企业的战略在目前经济形势下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选择。所有这些不同层面上的企业兼并和重组就需要投资银行加以协助与支持。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拓展相辅相成。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需要投资银行的参与,而投资银行并购业务又为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提供了保障,投资银行是国有企业改组的重要推手和成功的保障。另一方面,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机遇,又可促进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拓展。应当看到,企业并购重组是当今深化国企改革、实现国企战略性重组、优化企业存量资产配置、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作质量、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而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拓展正是适应时代要求又推动事业发展的可行途径。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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