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幸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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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幸福论-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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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个人能够把他生平仅见的一部好书,不经阅读,就还给人,以免耽误打猎;能够中途抛开一段妙论,去赶着赴筵;……能够因为当时手头的钱只够买张喜剧门票,而把自己原本乐意周济的一个穷人撵走。”

    ①趋乐避苦的感官享乐是随时变化的,“因而他的幸福概念也随他的需要而定。”

    ②同一个人在遇到不同的感性享受和感性需求时都可能发生变化,那么,不同的人在同一件事情上或不同的人在不同的事情上,其变化更是多种多样。

    这样,一个人认为是幸福的东西,另一个人可能恰恰相反。由于对感性欲望的要求和理解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

    ①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1—2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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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

    种种偶然的经验可能影响或支配每个人对其行为的选择,这种经验主义幸福论就不可能建立在普遍有效的共同标准之上,幸福就没有规律可循,这不符合康德所倡导的道德律令和道德法则。康德严厉指出,如果按照经验主义者快乐即幸福的观点理解幸福,那么,人的幸福与动物的求生愿望就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了,都是一种生物的本能反应。所以,如果把物质享受、财富聚敛、感官快乐等作为幸福的要素或标准,那么,幸福就与伦理道德毫无关系。

    善良意志是幸福的条件A康德对经验主义幸福论的批判,是为了确立理性和道德律令的位置。他还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爱尔维修、沙甫茨伯利和休谟等人的伦理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些伦理学体系的一个共同特征、共同错误是,把经验的、情感的、功利的等感性东西作为道德的基础和标准,作为幸福的条件和前提,因而没有普遍有效性。康德试图从善良意志出发,超越经验的局限,建立起以内心信念和道德律令为原则的形式伦理学。在康德看来,道德的标准不是行为的目的,不是行为的效果,而只能是行为的意图(动机)

    ;任何一个行为首先必须符合道德动机,遵照道德律令。

    他举例说,像理解、明智、判断力等这些人的精神上的才能,像勇敢、果断、忍耐等这些人的性格上的素质,从很多方面看,当然是善的,而且是令人羡慕的,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些具有善的特性的东西,如果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它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比如一个恶棍,如果他表现出沉着和冷静的素质,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可能更加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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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4

    险、更加狠毒。所以,当我们在赞赏某些善的品质时,不能忘记善良意志的存在和作用,必须把善良意志作为这些善的前提和条件,用善良意志来指导具体的善的行为。善良意志是判断事物能否给人带来幸福的首要条件。康德认为,虽然生活中善的东西能够给人带来幸福,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善良的意志去指导这些善的东西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那么,“财富、权力、荣誉甚至健康和全部生活美好、境遇如意,也就是那名为幸福的东西,就使人自满,并由此经常使人傲慢”。

    ①长此以往,幸福就会远离这些人而去。所以,一个人若想获得持久的、真正的幸福,必须具有理性、具有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具有普遍道德价值意义的善良意志,不能从经验主义者所说的人的本性中找到,也不可能来自上帝的意志和某个权威,而是来自人的理性本身。

    这样的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

    “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②

    由于善良意志的这种特性,康德不仅把它看作一切品行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和幸福的必然条件,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的,它“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所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

    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版(下同)

    ,第42页。

    ②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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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

    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切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如果由于生不逢时,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当然不是个单纯的愿望,而是用尽了一切力所能及的办法)

    ,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

    ②康德的这段话告诉我们,在人的所有爱好或欲望之中,即使丧失了其他所有的爱好或欲望,但只要拥有善良意志,那么,他仍然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幸福的人。因为善良意志自身就具有价值,就具有人所追求的最高幸福。

    幸福存在于至善之中A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排斥了个人的物质利益、情感兴趣和爱好等等,这是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但是,康德也面临着问题,他所推崇的道德律令,一旦被人们用于行为实践,就不能不涉及个人的利益、情感、爱好等问题,否则,道德律令就是人们头脑中的抽象,就没有实际的用处。康德提出至善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按照康德的理解,至善是最高的道德理想境界,它由两方面的要素组成,一是与人的利益、爱好、感情相联系的幸福;二是与人的理性相联系的德行,德行是使人能够配享幸福的一种价值。这两方面要素,在康德看来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提出至善论,康德的用意是调和德行与幸福的关系。他指出,“德性和幸福是被人思想为必然结合在那对我们说来有实践作用(即可以通过我们的意志实现出的)的至善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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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4

    的“。

    ①但在至善概念中,德行和幸福不是并列的、平行的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康德认为,幸福无论如何也不能居于德行之上。

    在他看来,尽管我们有责任使自己获得幸福,如果没有幸福或遭遇不幸可能使人被恶行所诱惑,甚至去做恶事,但是,如果把幸福作为至善的最高条件,显然又与他竭力主张的动机论和义务论的原理相违背,因而,幸福也不能作为至善的最高条件。这样,只是为了幸福而实践德行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行是不能作为手段或工具来对待的。康德坚持认为,在至善概念中,只有德行才能居于最高地位,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德行也必然产生幸福,从而实现至善这个完善境界。

    “道德乃是至上的善(作为至善的第一条件)

    ,至于幸福则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只有在划分了这样一种先后次序之后,至善才能成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对象“。

    ②

    这种观点,与康德把善良意志作为幸福的条件的看法一致。

    按照康德对至善这个道德理想的理解,似乎只有履行德行,并由德行而带来幸福,这才是最完满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往往并非如此。一方面,具备良好德行的人,常常得不到幸福,他们可能一辈子都不能获得物质利益的满足和感官需求的享受;另一方面,一些没有德行的人,却可能拥有万贯家财和高官厚禄。这种情形,是德行与幸福的背离,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康德意识到这个矛盾的存在,他说:“我们纵然极其严格地遵行道德法则,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与德行能够在尘世上必然地结合起来,

    ①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6、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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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

    合乎我们所谓至善“。

    ①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很显然,用康德自己建立起来的动机论和义务论伦理学体系,提供不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对道德哲学的探索和研究、对人类道德理想的向往,使得康德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就此作罢。所以,他提出了三个著名的假设,试图依赖于来世生活和彼岸世界,通过意志自由,把在尘世中相对立和矛盾的幸福与德行调和统一起来。这三个假设是:1。

    康德认为,为了使德行与幸福达到统一,首先必须假设灵魂不朽。他说,至善“只有在我们假设了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存在和人格无止境地延续下去时,……只有在灵魂不朽的这个假设之下,才在实践上是可能的”。

    ②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几十年的人生实践难以达到至善的道德境界,尤其是当一个人具有德行时,也常常不会因此而获得幸福,这对于追求至善、希望达到道德完满境界的人们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和悲剧。但康德“提醒”人们,假如设想人格和灵魂不会随着人的生命的消失而消失,而是无限地延续下去,那么,他在尘世生活中不能获得的幸福,就会在来世的天国中因为他拥有德行而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德福统一,达到至善境界。康德把尘世间的不幸和遗憾都留给了来世,以满足人们的道德补偿心理。

    2。仅仅假设灵魂不朽还不够,康德又假设上帝的存在。

    提出这种假设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尘世生活中,我们常常感到德行与幸福的矛盾,而这种矛盾是常人所不能调解的,那

    ①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6—117、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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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4

    么,谁能作出最终的裁决、并协调二者的矛盾呢?康德请出了上帝。他认为,只要假设上帝存在,那么,我们就有了一个最高的仲裁者,上帝在我们之上,一定会明察秋毫,使有德之人得到幸福,使作恶之人必受报应。由于有了这样的制衡力量,人们在最高的上帝面前,就要选择因德而福之路,从而因惧怕上帝的惩罚和报应不做恶事;这样,人们追求至善的道德实践就成为可能。同时,上帝本身又是德行与幸福相统一的完美典范,上帝能够引导人类社会向道德世界过渡,使人类社会中的德福分离现象转化为由上帝主宰的德福一致的道德世界。

    3。

    以上两个假设,把德行和幸福的统一推到来世和彼岸世界。但是,即使是在来世和彼岸世界,人也必须先具有德行,然后才能协调德行和幸福的一致。所以,这里又出现一个问题,即人的道德实践怎样才是可能的?假如道德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那么,无论是现世还是来世,德福一致的境界也不可能实现。

    为此,康德提出了他的第三个假设,也是最重要的假设:人的意志自由,即人的行为纯粹受理性支配,而不受感性世界的制约。康德承认,人既具有感性,又具有理性,人们永远不能摆脱感性欲望的诱惑,经验主义伦理学正是基于这个观点把追求幸福、获得感性快乐作为人的本性。但是,康德又认定,人不仅是感性存在者,更是理性存在者;人能够摆脱感性的束缚,在理性光辉的照耀下达到意志自由。

    因而,只有理性与自由才是人之为人的真正本质。

    康德强调,意志自由与道德实践之间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不能将它们分裂开考虑。而且,只有假设意志是自由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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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

    道德实践才成为可能。他认为,一切道德现象,都不能根据外在的效果、感性的经验产生出来,道德是由人的理性和意志自由原则决定的,因而,道德在其本质上是自律的。假如意志是不自由的,理性受到外界感性经验的制约,那么,道德行为和原则就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人的道德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康德说,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根据)。从另一方面说,自由意志本身是一种假定,不能根据科学方法加以论证,但是,自由并不是虚构的,而是确实存在的。因为道德与自由不可分离,人类社会存在道德行为和道德原则,我们可以根据人们的道德,去认识并证明人是有自由的。所以,“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

    ①

    上述的三个假设,表达了康德强烈希望解决德福矛盾的愿望。他试图为人们指出一条通往德福一致的光明途径,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善良的、可敬的。尽管康德把人的德行置于幸福之上,并把德行与幸福的统一通过三个假设推向来世和彼岸世界,但是,康德毕竟承认了幸福的道德意义,承认了人有享受幸福的权利。同时,也反映了康德伦理学自身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在其动机论和义务论伦理学中,康德不同意把关系到人的利害关系的幸福与纯粹的道德放在一起考察;另一方面,他又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能剥夺,所以,为了达到德行与幸福的一致,康德以三个假设为前提和条件,试图在二者之间做“调解员”

    工作。

    尽管其“调解”效果,用现在的眼光看是不理想的,也是不现

    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页之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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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4

    实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全面否定他所做的这一切。

    至少,康德看到了自身伦理学理论与社会实际生活的某些矛盾,他对这种矛盾的认识和处理,对我们还是有启发意义的。我们也不能把康德从三种假设出发达到德福一致的思考与中世纪基督教的幸福观相提并论。虽然康德也提出了来世和彼岸世界的概念,但是,它与中世纪的宗教观还是有区别的。从康德建立他的庞大的伦理学体系的艰难历程中,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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