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中改革--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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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中改革--私营企业-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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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时候往往损失巨大。

    1985年3月29日,福建某公司(简称福建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简称日本公司)签订了3000台日立〃东芝〃牌窗式空调机的买卖合同,总价款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日本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分别于1985年6月30日和7月25日两次提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福建公司于7月25日接到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某县供销公司(第三人)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供销合同。但由于该批货物于8月21日才装船,致使第三人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60万元人民币,更因错过销售季节,加之国内市场行情巨变,福建公司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被迫以每台1700元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出口,损失惨重。其中直接损失达3885。56万日元,其它损失及支出费用达141。7万元人民币。

    由此案可见,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一样,虽然只是隐瞒了真实的装货日期,有时却非同小可。卖方尽管有千般理由,往往也非主观恶意,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但其与船家串通倒签或预借了提单,就是妄图逃避责任,将风险与损失转嫁于收货人,因为收货人本来可以再行审时度势,决定是否接受货物的。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这种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而使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成为可撤销的信用证。

    有时即使卖家及时发现不妥,并且采取了措施,也会引来一些麻烦。瑞士曾经有一家公司卖了一票货给中间商,价值700多万美元。中间商又把这票货卖给利比亚,瑞士这家公司在结汇时发现文件有差错,没拿到钱,就只好拿回了这套提单,其间,这个中间商自己非法出了另一套提单及其它文件到银行结汇,并收了利比亚买家的钱。于是瑞士这家公司就想办法控制住了船,叫船仍开到目的港去,但别进港而只停在港口锚地不卸,因为这票货暂时还找不到别的买家,回航的话又损失太大,卖家就准备与中间商交涉,讨价还价。可谁知道,船等在港外不久,就有几艘利比亚军舰出来了,军队拿着机关枪上去命令船舶进港卸货,也不分清红皂白,结果瑞士这家公司吃了大亏。

    3。防止单证欺诈的措施

    单证欺诈是涉外贸易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要防止上当受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真鉴别单证真伪

    一些精巧的伪造单据是比较难识别的,只有经过专家审核鉴定其全部内容细节才能识别。但是,大多数伪造的单据都十分粗糙,它们蒙混过关往往是由于审单人员缺乏经验。

    鉴别伪造的单据没有成型的办法,只有掌握用单的要领和技巧,细致审核单据,才能从中找出疑点,识别真伪。

    伪造的单证有两种:一是使用真的印刷格式的空白单据,填入伪造的内容;二是单据的格式和内容全部都是假的。

    伪造单据内容常见的漏洞有:

    1公司名称,如有些伪造者将一些英国公司的结尾plc打成ltd。

    2地址、电话、电传号码是虚构伪造的,可用电话、电传证实其真伪。

    3内容有明显疏忽。比如有的货物数量超过了载运船只的负荷量;有时该所述的商品不适宜提单所述的船只装运或包装方式;有时有关船只距所述地点千里之远。

    尽管伪造诈骗中较普遍使用仿印技术,但与真单据相比,伪造单据格式仍比较粗糙。伪印中常见的粗糙之处有:

    a。拼写,常见一些明显的错误,如来自美国或欧洲的单据,却采用异于该国习惯的拼写。

    b。格式,常见排版瑕疵,比如高低不平,行内字迹不匀,段落空格不一,大写、粗体字使用不一等等;

    c。纸张,一般有价单据使用带有水印的特殊纸张印刷,伪造者如想伪造得比较『逼』真要花点功夫。

    伪造者冒极大风险进行诈骗时,往往会权衡利弊,从大额交易着手。因此,我们在对待大额单据时必须以〃疑问〃目光审核,避免假单据蒙混过关,导致巨大损失。

    在审核单据时如发现疑点必须通过有关机构、部门进一步查清。如对船只、货物、航程等情况有所怀疑,可以通过国际海事局联系调查。

    (2)防止单证欺诈的具体方法

    防止单证欺诈工作主要应由贸易的业务部门承担,有时争取到中资银行结汇或开立信用证的,可以请银行部门协助一下,但主要还是由贸易商自己想法解决。

    从私营企业的角度讲:

    1要慎重选择客户。要调查进出口商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了解过去的历史和当地对他的看法,对资信欠佳的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新客户,对〃皮包商〃和一些打着〃爱国华侨〃等招牌行诈骗之实的骗子,切勿与之成交。

    2认真签订合同。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的合理、明确和具体是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因此,双方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口合同尽可能采用cif,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成交,由我方订舱装货。

    3交易线路清晰明了。凡大宗商品的大额交易,应注意尽可能拉直交易路线,尽量不要通过中间商人,必须提防国际不法商人以〃低价〃或〃特殊优惠〃、〃分利〃、〃回扣〃等的诱『惑』,中间环节多了,不仅风险增大,成本也必然提高。此外,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有限的,它既不能代表外商的资力,也不能防止诈骗。

    4要保证装运的是合同的订货物,而且确实货物已装船,必须要求一些独立和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预检、监装。对于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应指定由中国商检、中检公司或由中国商检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如日内瓦通用公证行)等对商品实施装船前检以及监装,是防止国际诈骗的有效方法。二、沉船诈骗和租船诈骗

    在国际贸易中,私营企业首先要了解一引进涉外陷阱,才会在实际『操』作中有效地防止涉外陷阱所带来的危害。

    严格地说,沉船诈骗和租船诈骗并不是针对买卖双方的,但却与买卖双方有密切关系,有时造成的损失也不小。

    沉船是船东将船、货驶离港口,入公海后便易旗改道运往他处卸货,在黑市上卖掉,然后找个地方将船沉掉,然后去保险公司索赔。那么船东为什么不好好经营而要去沉船诈骗呢?国际海货运业曾经在五六十年代获得巨大发展,但利润高的时候往往竞争也激烈,各国『政府』争相扶植本国的海运公司,造成了过度发展,加之经济不景气,货运量减少,使船东用正常途径挣钱越来越难,加之一些方便船旗国对在本国登记的船只疏于管理,一些船东将沉船与偷货结合起来,连偷带骗,成功后逃之夭夭。船东往往只有一条破船,在一个方便国登记,船舶本身所值并不很多,而仅保险赔付的钱就可以高出船舶再次买卖的钱,沉船诈骗的方式有好几种,如凿沉船舶、放火烧船、故意触礁等。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沉船甚至成了一些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一种职业,称为凿船人,为不诚实的船东所雇佣,他们的名字屡次出现在可疑的沉船报告中,但要证明沉船是有意也并非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所以只要不被揭穿,他们就继续做下去。

    1980年1月,超级油轮塞姆勒号,在尼日利亚装满石油,驶入公海突然改变了航道,把10万吨石油运到南非秘密卖掉,然后空船开到塞内加尔附近海域,用钢钎在船舱底部凿了一个大洞,使油轮沉没海底。塞姆勒号油轮是艘非常破旧的船,船上设备早巳陈旧破损,不堪继续航行了。船东弗雷德本来打算把船报废,交给拆船厂解体后出卖废钢板,后来他灵机一动,想出来一个沉船诈骗的〃高招〃。虽然这宗诈骗案后来终于破获了,但石油货主仍损失了数千万美元,船货损失高达8400万美元,被称为百年来最大的海运诈骗案件。

    对沉船欺诈的防范可以从〃防人〃和〃防船〃两方面来做:

    (1)买卖双方要协议只用一些有声望的航运公司,比如〃马斯基〃、〃中远〃等,可事先核查该船东的全部背景资料。所用这些额外的检查和警惕在短时间会增加成本,但这同得失攸关的货物来说是很小的。货主们要把认真辨析运货船只的信用保证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要求货主必须了解承运货船的详细情况,再与之签订承包合同,同时若可能,对于船员也应给予关注,对那些屡次沉船报告中提到的人所在的船舶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2)买卖双方应利用船级条款来限制货物交由特定的公司或船舶装载。特别是贵重货,千万别找那些烂船(rustbucket)来运,买方尽可能用fob而不要用cif,自己来控制运输这个环节,这样就可以查一查船再租。

    三、贸易价格:防骗关节点

    价格往往会使商业往来的双方产生分歧,甚至会导致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在入世后,私营企业在加大了对外贸易合作的过程中,注意防止贸易价格的欺骗,是一个关节点。

    国际贸易中占很大比重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其中的阶格条款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条款。它涉及的直接是买卖双方的利益。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要比国内贸易的价格条款复杂得多,因为它不但涉及货物的长距离运输,涉及外国货币的使用,而且在交货过程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都要在价格条款中反映出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有时还要规定作价的方法。

    例如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u。s。$500perm/t cif new york)这一单价中,其计量单位是公吨,计价是美元,单位价格金额为500元,价格术语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目的港是纽约。这就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价格条款,其内容虽然比较复杂,但其表述的形式则是相当简明的。

    价格的计量单位主要应由商品的『性』质以及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形成的习惯作法来决定。例如,粮谷类商品一般是以重量(如每公吨)为价格计量单位;机器仪表产品一般以件数、台数、套为价格计量单位;轻纺产品则以每打、每百件、每件为价格计量单位,等等。但也应谨防有些商人利用人们的习惯『性』心理来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比如就吨而言,就有英国制长吨(long ton)、美国制短吨(short ton)、还有公吨(met-ric ton),而1长吨等于2240镑,1短吨等于2000镑,虽然都是ton(吨),但却相差224镑,可以想见以长吨报价与短吨报价会有多大差别。而实践中,如果以重量单位作为计价的基础,则还须进一步规定按净重计算还是按『毛』重计算,或者是以『毛』作净。

    计价货币可以用出口国、进口国或第三国货币来表示。卖方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总是力争用比较坚挺的货币来确定价格,而买方倒愿意采用容易贬值的货币来确定价格。一般来说,都选用能够自由兑换的货币。我国有一家著名的汽车生产厂商在引进外国技术设备生产新型轿车时,先期决定采购外国一家汽车公司的散件进行ckd组装,分期付款,计价货币采用的是西德马克,而在付款期间,马克一直坚挺,对人民币汇率一升再升,而生产出来的轿车由于用于国内消费,收回的货款都是人民币,再汇兑成马克支付,一下子增加了生产成本,此一项汇率差就多支付人民币上千万元。

    在买卖合同中选择合适的价格术语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价格术语确定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反映出买卖双方对货物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如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有fob、cif和cfr三种。

    1。价格因素并不是一切

    以上我们谈到了如何确定贸易的价格,对方以阴谋诡计利用不正当手段于我们不利,但在国际市场上,是不是价格上谁最低,条件对我们最有利,我们就选择与谁成交呢?聪明的读者一定会想到,那可不一定。

    索马里『政府』曾经在国际市场上买糖,采用招标的方式。在投标人中有一个世界上最大的糖商,但他开的价不是最低的,所以没被看中。索马里『政府』选了一个开价最低的投标人,订了32万吨糖的买卖合同。信用证开出去之后,骗子卖家(在新加坡注册的一家由泰国华侨经营的皮包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元新币)就用假单据去银行结了汇,事实上根本就无货装船,后来索马里『政府』催得紧了,卖方有压力,就去租了一条名叫〃诺·布朗〃的利比里亚籍的船,在新加坡装了500吨糖以及另外一些『乱』七八糟的低价货开往索马里,并宣称原来的那条船主机严重损坏,发生了共同海损,现另租了〃诺·布朗〃来转运。索马里『政府』信以为真,一直傻等,等到〃诺·布朗〃抵达索马里,开舱一看,只有500吨糖,索马里就以从事外国颠覆『政府』的经济阴谋为由,拘捕了这条船,判船长坐监。该船的期租租家是法国人,船长是希腊人,涉及面很广,西方『政府』出面干涉,但那个希腊船长仍坐了四年牢,身体被弄得很差,飞回希腊一下飞机就死了。船被放时也变成了一条废船。索马里这一次不但赔了几百万美元,还制造了一个国际事件,与西方『政府』搞得关系很紧张,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案子中,索马里『政府』只贪图便宜,对卖家的资信既不做调查,又不去监装,出了事『乱』出气,当然不行。

    有时候卖家也不全是诈骗,但这种卖家更是厉害,买家吃了亏不知去哪儿诉苦。

    2。价格防骗要点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涉外贸易中对价格问题要十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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