磺肯斩杂谄迪凵汤此担挥腥魏魏么Γ裁挥腥魏位荡Γ簿褪撬到磺肯眨崃松碳揖哂杏爰锥缘鹊谋├氡┛鞯牡榷钥赡苄浴U饷匆坏悖耆涂梢苑穸ㄕ飧鼋磺肯誄,它对于汽车买卖双方来说不具有任何的风险标注功能,或者说还不完善。
是不是,认为我的结论下得过早,还值得怀疑?那么我下面详详细细地进行分析。
1。1。2。2。1 保险在商品买卖中的不适用
按照大家熟知的交强险定义,对于甲与商家,这个买卖双方来说,根本就不能实现买卖的初衷:甲在购买汽车中不可能获得暴利,只有暴亏的可能;商家也不可能在这个买卖中获得暴利,而且连暴亏都不可能!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交强险的理赔的资金来源:甲买交强险时,花费价值量C,这个C交由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把甲交来的C与其他购买交强险的人交来的C合并在一起,组成理赔金来源(保险公司要生存,一旦出现使用自身的出资资金进行理赔的话,这个保险公司差不多就会破产)——当汽车所含有的负属性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准备的理赔金中获得相应比例的理赔。
这就是说,甲获得的理赔金根本就不关汽车买卖的事,完全是由拥有汽车的人在购买交强险是缴纳的资金,共同积累出来的,就算甲能在保险公司理赔到损失的两倍、三倍……可是这些负属性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所有购买交强险的人平摊。就算保险公司在管理理赔金的时候,在其他地方赚了大钱,可以尽量提高理赔比例,可这对甲来说,也只能算一项,跟购买汽车这个买卖无关的,另外的投资回报。
也就是说,大家熟识的这种交强险,根本就不能满足,在汽车买卖中标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功能,否则,就只能这么说,国家利用手中的权力,强制这种交强险来处理汽车的负属性,把所有的风险都强压在买家身上。
为了便于论述,我得改变下这种交强险,让它变得更加公平:我在交强险的理赔资金加入商家的资金,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为了表面上的公平,我假设这个比例是50%——现在,交强险出现的过程就是这样:任何人在商家处购买汽车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分担原则,汽车买卖双方共同缴纳用来买交强险的花费C,各出资50%,交由保险公司组成损失赔偿金,并进行管理——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没有出现任何理赔,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相对应的所有理赔金,就应该全部归商家所有;出现了理赔,理赔后剩下的理赔金也全部归商家所有;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的所有买家,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偿直接损失,还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间接损失,或者以直接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三倍、四倍……进行理赔,理赔根据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形成的买卖协议,或者是国家的强制规定。
这个样子的交强险,看上去才能让它参与到汽车买卖中来,这才有可能标注汽车这个商品所有含有的负属性。这个章节后面部分所说的“交强险”特指这种形式。
交强险,在这里,已经被强制作为标注汽车含有负属性的标注,在甲与商家商谈汽车买卖的时候,它起到的作用有多大呢?现在就来分析一下。
交强险的价值量为C,那么这是说,汽车含有的负属性小于等于C,还是大于等于C?这个问题我不好判断,只有举例分析一下。
假设,一个保险公司拥有各项质量指标都合格的1万辆汽车的交强险,对应的理赔金总共为1亿克黄金(不进行任何投资、不提取任何费用,自始至终总金额不变),保险的期限为汽车报废期限,理赔比例为100%。
当这1万辆汽车全部报废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当理赔金额超过50%的时候,商家的资金有了损失,在顾客购买新汽车的时候,商家肯定就会跑出来,提各种意见保证自己的资金不会亏损;当理赔金额低于50%的时候,买方中的大部分人的资金肯定有损失,这些人在购买新车的时候,肯定也会跑出来提意见,要保证他们新车的交强险不会让他们的资金亏本……商讨过来,商讨过去,商家一直咬住自己销售的汽车全是合格商品,损失不该由其负责,买家一直咬住要收回自己的资金……继续下去,结果竟然变成了大家熟识的交强险,商家的资金很可能一点都不损失,也就是说:损失理赔比例为100%时,交强险的价格C,标注的应该是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平均值的2倍,也就是说每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至少应该为;当损失理赔比例为50%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C;当损失理赔比例为200%的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
这样的结果,大家是不是想说:“瞧,交强险不是已经非常完美地标注出汽车的负属性了吗!而且还不用改变形式,变成你所谓的怪异交强险!你完全错了!”
我的结论却是:我一眼就看出来了,这个交强险还是没有让买卖双方获得暴亏、暴利的机会,也就是说,本章节中的两种“交强险”都不适合标注汽车的负属性。如果你想说:“你这是在犟!”那么请看看我接下来的分析。
在这里我得先补充说明一下,我说的这种交强险,商家的出资可以看成是商家对汽车质量的一种保证。如果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有质量问题,并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交强险里获得商家的赔偿,商家以后也不能以质量为借口,要求降低自己的出资数量,相反,因为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把所有的理赔金用光了,买方,甚至政府部门也会出面,让商家在车辆买卖时,提高其支付购买交强险的资金数量。也就是说,这完全是把汽车的质量投诉、处理等事情,分割出来,交由其他企业处理,处理的费用,由商家缴纳的交强险资金支付——这是一种社会分工的形式。也就是说,在商家不能完全百分之百保证汽车所有的配件、装配等等方面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实际情况下,这种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汽车的负属性标注——也就是把什么“三包”等质量服务囊括进去——在商讨汽车的负属性时,这些是不能忘掉的!
这样的话,不管交强险的赔付比例,汽车的负属性至少是C。
好了,既然我说的这种交强险已经囊括了所有的负属性,那么我这是不是给了自己一耳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想先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交强险赔付的范围再广,会不会包含,汽车含有但是没有出现的,但经过科学论证,推算出来的损失?
甲在购买汽车的时候,肯定希望这样,商家却绝对不愿意,因为没有造成甲的损失啊,最多在发现这些危险因素的时候,免费进行召回修复。好了,我现在应该可以肯定,交强险的价格C里肯定不含有这些因素。
这些因素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还没有造成损失,但在没有发现这些因素前,这些因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造成甲的损失,在标注汽车负属性的时候,虽然还没有发现,还是必须把这些因素标注出来。所以,汽车含有的负属性肯定大于交强险的标注价C,也就是说,用交强险来标注汽车负属性不科学。交强险已经开始不适合在汽车买卖中标注汽车的负属性了——看来我没有被这一耳光打上啊!
作为各方面都合格的汽车,理论上似乎就不具有任何危险因素了,那么这汽车真的就没有任何危险因素了吗?当甲走向标标准准停在车位上的汽车,在他恰好走到汽车跟前的时候,突然有人在一边吼叫了一声,把他吓得往旁边一闪,不幸的是,甲撞在了车身上,身体受了一点擦伤——这个危险因素,不知道商家能不能从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上消除掉?我想,肯定是不行的。也就是说再怎么合格的汽车,它作为一个物体,在空间上与时间上总会消耗一定资源的,任何人都可能在跟汽车争夺空间与时间资源的时候产生冲突,导致自己出现损失。但是,商家在合格汽车造成的损失上,肯定会始终咬住“合格”二字,而不让交强险对买家进行赔偿,那么交强险不是就进一步不适合标注汽车含有的负属性了吗?如果商家同意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我想,这个商家很可能被竞争对手、买家等人,恶意套取掉所有资金,那不符合买卖的公平性,交强险更进一步不适合标注汽车的负属性了(如果采用各种标准进行限制,肯定会有很多危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排除在外)。
还有,交强险理赔的损失始终都是已经发生的损失,买卖双方再根据这个损失制定新的交强险价格C,对汽车所含有的危险因素进行标注——这个时候,甲想要在汽车买卖中获得利润,该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想方设法让自己的各方面都是合格的汽车,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不断地造成损失——可是,这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两败俱伤的做法,到最后,买家从商家资金里套取到的资金全用在修复这些损失上了,什么好处都没有得到。多倍理赔的时候,所有买家都清楚,那是自己用同样倍数价格买下来的交强险,少损伤一次就会少回收好多的投资,想要获得利润,肯定都会像甲一样做,几下就把商家的出资套光,保险公司破产,这种保险就会彻底消失——那些正常使用中造成损失的,应该获得赔偿的买家,结果却是得不到任何赔偿,就算保险公司不能破产,但参加这种交强险的人肯定就会越来越少。此外,商家认识到这些亏损不是汽车质量的问题,无论怎么改变商品质量都是无法避免的,那么商家就会停止销售汽车,或者停止购买这种交强险——这种保险一开始就会这样的风险,肯定会有很多理赔的限制,要获得理赔应该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要求理赔的买家,都可能受到涉嫌诈骗保险金犯罪调查!也就是说,买家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在这个交强险中获得,称得上利润的货币。
商家要获取利润又该怎么办?当然是跟保险公司进行私下交易最简单,最直接,少理赔一次获得的资金,五五分成;或者使用霸王条款,让买家多付钱买交强险……看来,买卖双方想要在交强险上获得合理、合法的利润很难,交强险已经彻底不适合标注汽车含有的负属性了。
我的思维稍微发散一下,结果就变成,所有种类的“保险”在商品买卖中,用来标注商品的负属性是绝对不适合的。
1。1。2。2。2 货币标注的可能性
商品的负属性,显然不能依靠国家的什么强制保险、强制收费等等的名目,来进行标注,因为国家的这些东西,根本就不能满足每次商品交易中存在的大量负属性,也不利于负属性发生作用之后的处理,所以,每个商品的负属性,应该是由买卖双方,而且仅有买卖双方,用某种媒介共同进行标注的,这样的话才够直观,在处理的时候,才能使买卖双方都会出现暴亏、暴利的对等可能性。
可是这样,不是就把根本不能鉴别商品的社会大众,推向了一个暴亏的境地吗?更加有利于商家大把大把地挖掘社会大众手中的财富?
每个商品在买卖的双方、时间、地点等任何一个不同的情况下,在商品质量无法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都具有不可抹杀的特殊性,把文化知识资本、工序资本排除在外,这种特殊性的表现那就是,每个商品的质量起伏,在不同人、不同环境进行再生产的时候,生产出来的商品就会出现价值量波动,含有的负属性也会波动,甚至出现,再生产失败等严重后果。在面对商品带来的这样的风险时,买卖双方的脑袋稍微思考一下,就能猜想出,如果某种商品出现了什么问题,结果会损失到什么样的惨状。所以,在商品买卖中,买方何必一定要去计较什么鉴定方法?
就像杂酱面,甲乙两个人在向商家购买杂酱面的时候,甲脑袋稍微一猜想:“如果,杂酱面有铅,导致我铅中毒了,我的生命的存在就受到了极其严重的风险考验!”乙稍微想想:“如果,杂酱面里面含有的铁,没有达到我需要的分量,我就会出现身体不适!”甲乙两个人根本就没有使用任何仪器、方法对商品本身进行鉴定,随便一想就把风险想出来了。
商家听到甲乙两个人的话,能怎么办?商家肯定就要避免这些风险吧?甲乙两个人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也要避免这些风险吧?双方接下来该如何商谈买卖?
买卖双方都想避免这些风险,商家该怎么办?商家发誓赌咒,可是甲乙两个人遇到这些风险之后,不能获得任何好处,所以不会认同!商家拿出各种证书、原料分析结果,可是每个商品都具有特殊性,甲乙两个人还是不会相信,至少面前的杂酱面的质量如何还是不会完全相信!难道现场鉴定一下?鉴定方法、鉴定人员、鉴定仪器本身就具有风险,现场鉴定的结果,甲乙两人还是不能完全相信……商家只好说:“这样吧!如果真的出现了风险,那么我支付你们两个人的所有医疗费、误工费、身体恢复治疗费,你们的生命因此而终结,我就拿出我一半的财产,作为你们两个人遗嘱的分配资产!不过,因为买卖要公平,那么你们给的面钱,是不是该为你们工作一年的工资呢?”
甲乙两个人听到商家的建议后,对于这个买卖就有了信心,甲说:“我反正这一辈子,只想吃这么一碗杂酱面,我接受这个价格!”乙说:“我每天都想吃一碗杂酱面,我花费不起这个价格!你的杂酱面含铁量少了,平常情况,应该是身体不适,而影响工作,所以,我就给你半天的工资,不过,一旦影响了我的工作,你说的那一半财产就算了,但是医疗费、误工费还是该补偿给我,在工作上造成的损失到时候再商量!”
好了,现在各位读者,是不是已经基本上了解了该如何标注商品中的负属性?因为负属性的不确定性,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所以,在买卖商品的时候,�